商业银行的银行卡收费行为属于“强迫交易”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23:0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首先,国家对商业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强制性规定使储户在储蓄存款上失去了“利息”平等协商权。而市场交易结算的银行专有性使企业和个人的大额交易必须通过银行完成。这样银行获得了与生俱来的自然垄断地位和市场交易的强势地位。

  其次,银行卡章程中规定商业银行可以随时地发布收费项目,在公告30日内储户不反对的视为接受。这个条款的“强迫性”十非明显,因为所有的商业银行都收费的情况下储户根本就没有选择余地,不接受行吗?工商银行收费储户注销账户后,中行、建行、交行、农行都在收,无论哪一家银行储户有选择的机会吗?在银行垄断利益集团作用下,储户没有选择权。

  第三,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占据金融市场80%以上的份额,几乎同时的发布雷同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也就是说,五大商业银行的联合或一致收费活动形成了金融市场的绝对垄断。表面上个人不接受银行卡收费可以注销,但是注销后企业、个人的存款和结算如何进行?虽然说城市和地方的商业银行、信用社可以办理一些业务,但是要进行全国的联网电子结算不可能实现。就算大城市的地方商业银行可以联网,但是银联的跨行收费更高昂。在此,储户就不得不接受银行卡的收费项目,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和选择余地。这不是“强迫交易”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后,储户在不公平的强迫交易下达成的交易行为财产权毫无安全保障。对此不但要依法追究商业银行银行卡收费的民事法律责任,而且要依法追究其涉嫌“强迫交易”的刑事法律责任。

  银行和储户之间的储蓄存款过程是“借贷法律关系”,储户是债权人、债主;银行是债务人。银行没有理由向债权人“收费”。五大国有银行似乎是不同时间先后以公告方式进行各种收费。但是,这种收费项目如此的雷同和一致。五大国有银行占银行业市场份额的80%以上,这种同样收费项目、同样收费标准,同样收费理由和做法,除了用联合一致垄断操控金融市场来解释外,找不出其他合理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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