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章程收费条款和标准“霸王条款”十大典型法律特征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23:0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银行卡是储户和银行之间的连续性存款记载凭证,是储蓄合同的附件。基于此,银行卡章程和业务收费标准也是储蓄合同的附件。既然银行卡是储蓄合同的凭证,作为合同的一方银行就必须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和权利。当然,合同有效的前提是合法、公平、诚实守信。我们看到现有的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章程11条等条款和附属的业务收费标准具有单方性、不确定性、附条件性、不公平性、随意性、违法性、欺诈性、侵权性、无效性等特点。
单方性是指银行单方面公布和发布收费项目和价格,没有和储户平等协商;

  强迫性是指商业银行的自然垄断地位和国家强制性的利率及结算政策使储户不得不接受银行的收费项目;

  不确定性是指银行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断的增加和变动;

  附条件性是指银行的挂失费和补卡费等是在特定情况下产生;

  不公平性是指银行单方公布收费项目和价格行为违背市场交易自愿协商的原则,加重了储户负担,把银行的正常生产经营成本转嫁到了储户身上;

  随意性是指银行随意的扣划储户账户的存款和随意的发布更改收费项目和标准;

  违法性是指银行的银行卡业务收费项目和标准产生没有法律依据,没有经过和民众的平等协商,或者没有经过听证程序;

  欺诈性是指银行故意将借贷法律关系转变成“服务关系”巧立名目“乱收费”;在小额账户收费上以300元人民币为限、将300元人民币变成永久性存款却支付的是“活期存款利息”;在对章程和业务的宣传上存在严重欺诈,如绑定贷款还款账户后继续收取“账户管理费”。

  侵权性是指银行借记卡章程收费条款和标准是围绕着储蓄存款过程展开的。储户存款的借贷法律性质确定了储蓄存款的财产所有权不受非法侵占。而银行借记卡一系列收费项目都是在“欺诈”、“城下之盟”、违背法律规定和民众利益的条件下“出笼”的,造成民众储蓄存款在银行储蓄过程中不但无法实现增值,反而是越存越少。这是严重的侵犯储户财产权的违法行为!

  无效性是指银行卡章程的一些条款违背公共利益、强制性法律规定以及单方加重储户义务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或者条款内容显示公平。如工商银行章程11条,18条、20条、21条等。

  以上这些特点足可以说明银行在银行卡业务收费上多么的“霸道”!银行卡章程可以随时变更、并由银行自己解释就是最好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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