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律师丢失原始证据赔偿案件的辩析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27:0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近段时间,经常听到律师丢失当事人(本文指委托律师代理办理法律事务的公民、法人,下同)的原始证据,当事人要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赔偿的案件。如,许某因洪某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偿还她的8400元借款,委托徐州某律师事务所代理催款及诉讼事宜。许某交纳了代理费和委托律师代交的诉讼费,并提交了洪某出具的借条原件。后许某前往律师事务所催问案件办理情况,承办案件的高律师告诉她证据原件找不到了。由于没有借据的原件,又没有其他相关证据,法院对许某要求洪某偿还借款一案不予受理。许某将高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连带赔偿洪某所借的8400元借款及利息,并返还代理费、诉讼费。再如,王某向仙桃的李某购买了价值13000元的物品,因未带款写下了一张欠条。嗣后,王某一直认欠不付。李某决定将其告上法庭,与当地一家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合同,交纳了代理费,具体由吴律师办理。为便于诉讼,吴律师叫李某将欠条原件交到律师事务所。一晃一年多过去了,李某见一点动静都没有,便找到吴律师,可得到的答复居然是吴律师在一次外出途中,不小心将证据弄丢了。因律师将证据弄丢而无法索赔,李某准备将该律师及律师所告上法庭。又如,许先生委托某律师事务所胡律师为其催讨150000元欠款,签订了委托合同,交纳了律师费。此后又在许先生单位把被告所写的欠条原件等证据一并交给了胡律师,胡律师乘车返所时小偷将其公文包偷走,放在包内被告写的欠条等证据原件全部丢失。因此,许先生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判其败诉。许先生起诉胡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要求对其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前述许某案件,最终法院认为8400元的借据原件被高律师丢失,使许某丧失了对8400元主张债权的诉讼可能,给她造成了损失。根据《律师法》的规定,高律师与该代理有关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其法律责任应由律师事务所承担。判决由律师事务所赔偿许某8400元,其他诉请不予支持,案件的诉讼费由律师事务所承担。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法院一般均判决律师事务所赔偿当事人相当于与丢失的原始证据所载明数额的损失。

  笔者认为,律师丢失原始证据赔偿案件一律如此处理是值得商榷的。

  根据《律师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律师事务所对律师代理当事人案件的行为承担责任是毫无疑义的。但是,律师一丢失当事人的原始证据是否就要赔偿?如要赔偿是否就要赔偿相当于丢失的原始证据记载的债务数额?

  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当事人代(办)理一定的法律事务,订立委托合同,双方即成立了委托合同关系。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糸有偿委托合同。《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这一规定从另一方面看,律师事务所只有因过错对当事人造成损失才可能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的性质不是侵权损害赔偿而是违约损害赔偿。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计算标准。遭受的损害必须是实际可以确定的损害,对于臆想的、假定的损害或不能确定的损害是不能赔偿的。

  在理论上说,由于律师将当事人的原始证据遗失,致使当事人无法主张权利,即可视为使其受到了损失。但在现实中,律师把当事人的原始证据遗失并不当然的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失,遗失了当事人的原始证据并不等于遗失了当事人的财产。只有当该原始证据是当事人主张权利的唯一依据且又通过了各种渠道仍无法主张权利时才可能需要赔偿。律师丢失证据赔偿案件与一般案件相比有其特殊性,他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当法院认定律师确实遗失了当事人的原始证据,并且确定了原始证据的具体内容时,其实诉讼进入了二难,即通过诉讼固定了原始证据的内容是否形成了与原始证据同样效力的新证据?笔者认为,通过诉讼查明、固定了原始证据的内容时事实上己经形成了与原始证据同样内容同样效力的新证据。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即债务人(本文指丢失的原始证据中的义务人,下同)对当事人所负债务的事实成为免证事实,当事人可以用该法律文书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此时判决律师事务所赔偿当事人的损失甚是不公,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似乎也是不妥。

  笔者设想,在当事人可以用该法律文书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情况时,法院可以判决律师事务所赔偿因当事人对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造成的损失,如当事人为此聘请律师的费用、诉讼费用、差旅费等等。只有那些原始证据丢失且致超过诉讼时效,债务人又不愿履行自然债务;或因证据丢失致时间拖延,债务人的经济状况急剧变坏的案件,才可判决律师事务所赔偿损失。依法应当判决律师事务所赔偿的案件,赔偿数额是否就可依据丢失的原始证据载明的债权数额下判?笔者认为还不能如此的简单,因为当事人诉讼的胜负并不是根据他单方的证据所能确定的,法院只有在综合考虑了对方的证据和辩称后才会依法作出判决。并且,现实生活中生效判决也并非银行存折,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数额与最后能够实现的数字是一个十分复杂的关系。据此,律师事务所对当事人的诉请可以用债务人的证据与辩称及债务人的不良经济状况等作为抗辩的理由,法院对此应充分的考虑。此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确定律师事务所的赔偿责任时应当考虑其主观的过错问题,因律师事务所的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才能判决律师事务所赔偿当事人。如上述第三个案件,律师并无过错可言,有时即使其最小心谨慎,被盗仍是难以避免的,此时不应追究律师事务所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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