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工作贵在真正践行马克思主义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28:1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最近,许多领导在讲话中都在强调,必须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在律师工作中的指导地位。对此,我们表示完全赞同。但是,在赞同之余,我们还是要问: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指导律师工作的口号,我们已经讲了很久;但是,在我们的实际工作中,是否真正践行了马克思主义?

  马克思主义是一个非常丰富的理论宝库。在这一宝库中,也有许多关于律师的重要论述。在这些论述中,最为重要的应当是关于反对律师实行国家化的论述。

  早在1875年,在《哥达纲领批判》这一具有代表意义的重要著作中,针对该纲领中第5条“建立人民法庭,实行免费诉讼”的主张,马克思批评说:“第5条所要求的‘免费诉讼’也是如此。刑事诉讼到处都是免费的,而民事诉讼几乎只涉及财产纠纷,因而几乎只和有产阶级有关。难道他们应当用人们的金钱来打官司吗?”同年,恩格斯也对该纲领包括“建立人民法庭,实行免费诉讼”在内的7项要求提出批评。他指出:“怎么能在这个纲领中列入了整整七项简直逐字逐句同人民党和小资产阶级民主派的纲领相符合的要求呢?”,“这七项要求中没有一项不是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要求。”

  16年之后,这一问题再次引起争论。1891年6月,恩格斯针对《德国社会民主党纲领草案》中“免费的诉讼程序和免费给以司法上的帮助”和“医疗和医药免费”的内容指出:“这里我希望你们注意这样一点:这两条要求对1、律师,2、医师,3,药剂师、牙医、助产士、看护等等实行国家化”,“而这又是否和前面所宣称的拒绝一切国家社会主义一点相一致?”。在这里,恩格斯第一次明确使用律师等实行国家化这一概念。同年12月3日,恩格斯在给考茨基的信中指出:“纲领的理论部分现在是完全可以接受的”,但是,“实际要求有各种各样的‘问题’”,有些要求“看来是小市民的”,“譬如,免费诉讼辩护就是这样的要求”。恩格斯还说“对此有理由提出异议”。

  从这些文献中可以看出,马克思、恩格斯对“免费诉讼辩护”暨律师“实行国家化”问题,在长达16年的期间,先后四次提出质疑。这清楚地说明,马克思、恩格斯对这一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以及立场的一惯性。这也清楚地说明,律师服务应当是一种私人产品, 而不是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律师应当是包括政府在内的当事人的武器,而不仅仅是政府的工具。实际上,律师为当事人服务,而不是为政府服务,已经成为普世公认的原则和价值观。环顾当今世界法治国家,有那一个国家提出律师为政府服务而受到赞扬?又有那一个国家限制律师为当事人服务而不受到谴责?

  遗憾的是,在我国律师工作中,国家化的倾向仍值得关注。1980年,我国《律师暂行条例》将律师规定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这是国家化在我国律师工作的集中表现。随着改革开放的进展,我们渐渐意识到了这一提法的缺陷,并适度做出了调整。在1996年通过的《律师法》中,将律师定性为社会的法律工作者。这是我国律师去国家化的重要步骤。但是,国家化的思想在我国律师工作中始终挥之不去。最近,许多人提出律师的职责或者使命是“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就是一例。恩格斯曾经指出:“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显然,维护法律实施是国家的职责。把国家的职责放在律师的身上,或者说,让律师履行政府的职责,无疑是国家化在律师工作中的继续。

  在某种意义上讲,政府和律师都是受托人,但是,代理的事务是不同的。政府是受全体国民的委托管理国家,律师则是受当事人委托处理法律事务。这两者的目的、功能,有时是相近的,但更多的时候是不同。各尽所能,各司其职,各为其主,这应当是政府和律师都必须遵循的基本要义。简单地用政府职能代替律师的职能,或者让律师履行政府的职能,都是不妥当的。律师就是律师,律师就是为当事人服务的。全心全意地为当事人服务,正是律师以人为本、服务为民的具体表现和核心价值所在。任何主张律师为政府服务而不是为当事人服务的观念,或者强调律师为政府服务而淡化律师为当事人服务的观念,都是国家化的表现,都是违背马克思主义的。对照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反对律师实行国家化的论述,我们是否应当有点惭愧?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律师的论述还有很多,都值得我们认真学习。只有先学习,才能理解马克思主义;只有理解了马克思主义,才能坚持马克思主义。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口头上在讲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指导律师工作,可是我们从来就没有认真学习和研究过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律师的论述。我国恢复律师制度近30年了。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界从来就没有专门组织学习和研究过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律师的论述。这值得我们反思!我们连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律师的论述都不知道,怎么谈得上坚持马克思主义?这种所谓的坚持马克思主义不就成为了一句空话?

  老祖宗不能丢。我们应当认真学习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律师的论述,理论联系实际,真正地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指导我国律师工作。

相关文章


银行“通存通兑”收费是协同垄断,有讨价还价权吗?
关于停车场丢车的民事责任问题
浅析我国农村土地征收制度
浅谈法院在规范法律服务市场中的作用
律师工作贵在真正践行马克思主义
关于行政诉讼中的协调问题
关于我国财产保全解除制度的思考
浅谈我国刑事诉讼中“沉默权”
对地方戏曲唱腔、音乐的记谱行为是否享有著作权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