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眼中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20:1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杨在前年全国人大会上的工作报告第一次未通过,成了当时震惊四野的爆炸新闻。今年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广为律师界关注,由于律师业务主要来自诉讼的原因,人们把法院比作律师“拼杀的战场”、法官则是律师“天生的搭档”,最高院的报告有许多资讯对律师开展工作大有裨益,称得上是影响律师执业的“天气预报”。

  今年的报告分总结和展望两部分,总结内容具体、数据翔实,展望部分务实稳健,对律师界搞好今年的事务有巨大指导意义。

  2006年地方各级法院一审三大诉讼案件共5178838件,行政、刑事和民事案件所占比例约为1:7:42,另外国家赔偿案件2323件、执行案件2149625件,审结的再审案件197468件。民事案件调解结案率30.41%,民事案件撤诉率55.06%,上诉率10.28%,审期内结案率95.19%。

  民事案件的组成:身份权纠纷案件1159437件,侵权纠纷案件986082件,劳动争议纠纷案件179637件、知识产权纠纷案件12544件,民商纠纷案件2959169件。刑事案件中爆炸、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案件245254件,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23733件。在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案件中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825人,地厅级92人,省部级9人。

  数据虽然枯燥但能直客观地反映出目前我国的司法局面,与律师执业息息相关。通过以上数据可以粗略计算出律师的案源数,按照一案至少有双方当事人先把全年的案件数量乘于2得出总数,然后除以尽十三万的律师总数量,结果是每人每年度平均代理案件100件。而事实又是如何呢,成倍多于执业律师人数的法律工作者与之同台竞技、争揽服务,再加上50%的案件中有的因当事人付不起代理费或者案件简单无须专业法律帮助而被减去,这样算来最终律师实际可以代理的只占理论数量的25%上下,也就是25件左右。通过这个计算不难看出律师法律服务市场的窘境,和律师尴尬的生活状态。除了律师法规定执行律师可以有偿从事法律服务,至今没有第二部法律规定其他人员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假以时日待建立起民行诉讼律师费转付制度和刑事被告人沉默制度以及赋予辩护律师适度取证调查权力,律师收入至少应该是现在的四倍以上。

  这些数据中很刺人心目的是重大恶性刑事犯罪已占到刑事案件总数的三成以上,敲响了社会治安不容乐观的警钟。深层次的原因是公民的法制教育跟进不及时,所以律师当仁不让应投入社区进行法律宣传教育,特别是培养中小学生的法制观念。现在全国律协正在征集预防青少年犯罪方面的论文材料,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是步调一致的。思想上要深刻认识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紧迫性和重要性,现在中学特别是高中学校的管理者自己就缺少法律素养,认为搞好教育、提高升学率,只要把学生控制在校园内就没有什么风险。这种认识即糊涂又危险,所以我们律师首先要把学生的管理者的普法工作做到位,为控制和减少严重暴力犯罪,尽自己一份力量。

  这些数据中最使律师忧虑的是审结的再审案件197468件以及审期内结案率95.19%。因为申请再审和法院超期审判是当事人与法院,律师与法院关系最为紧张的两个问题。最高院的报告没有公示未审结的再审案件数量,经估计应该远远高于这个数字。由于各种因素造成再审案件越积越多,凸现在世人眼前的是当事人的诉累和民怨,折射出法院审判理由释明性差使判决失去权威性。在这么多的申诉再审案中谁敢保证不存在徇私枉法裁判、受贿索贿等司法腐败呢。有点遗憾的是报告没有给出解决方案,我希望最高院依据诉讼法关于指定管辖的立法精神由相邻法院之间交叉受理申诉、再审案件来解决“自我手术难下手”的困境。

  结案率较以往虽提高了不少,但仍占到将近5%,也是说20个案件中就有1个案件超期,如果再减除很少超期的刑事案件以及一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恐怕这个比例就会高得多的多了。记得有一位法学老师写过一篇文章,主要观点是“迟延的判决等于错误的判决,一次错误的判决等于一千次犯罪”。无故延期是严重践踏法律的违法行为,违法者没有任何可开脱的理由,有的案件拖延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我曾代理一件拆迁案件就被拖延了很长时间,产生的损失谁应该负责呢呢?

  律师有义务监督各级法院严格遵守办案期限,律师往往担心被法官记恨怕穿“小鞋”,这种担心和履行推动法制逐渐健全的历史使命相比微不足道,应该取舍。现在有些检察院倡办的用手机短信提示办案人员办案期限就是一种很好的做法,值得借鉴。

  “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是民事审判司法原则。熟悉最高院新的审判理念和指导原则对我们律师履行职责非常重要,仔细研究并能主动与审判人员达成默契对执业大有好处。围绕调解而转变的工作机制应该如何建立,不同案由的案件调解思路、技巧的差异性,调解到什么程度当判以及调解会不会影响审限这些课题都值得深入研究。

  最高法院把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坚决防止冤错案件的发生确立为审判指导思想。形象地说就是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等四关。这些关都不应该缺少律师的介入,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是律师的份内工作,程序关考验律师能否严格适用法律来坚决抵制拖拉办案,善意提醒防止审限超期。

  刑事方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在贯彻之中,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证确实充分、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完善死刑案件核准程序和裁判标准,确保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工作依法顺利实施;加强司法领域的人权保护,依法保障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这个规定彻底改变过去二审辩护律师向上诉法院呈交辩护词进行书面审理,见不到法官、公诉人的局面,给律师辩护工作又争取了不少的空间。
  
  报告中着重提到律师为17221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宣告1713名刑事被告人无罪等内容,这是对律师的褒奖同时也是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体现。

  报告中第一个新举措是建立涉诉信访工作机制。具体内容是充实加强涉诉信访工作力量,加强对下级法院涉诉信访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教育引导群众、支持合理诉求、依法纠正错案。建立全国法院涉诉信访案件处理协调机制,督促重大涉诉信访事项的办理。律师可以利用逐渐畅通的各级法院涉诉信访工作渠道开展疑难再审案件代理工作,尤其是越级甚至直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直书最高院重大涉诉信访部门化解在基层法院不能解决的矛盾,最终给冤假错案的当事人讨个说法。这项制度对律师来说不仅增加了一种实实在在的救济方式还萌生一种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感觉。

  另外一个新举措是健全重要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这是刑事诉讼阶段性的进步,对有些言词证据量大复杂且有冲突的案件来说,严格保证推行重要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质证至关重要。律师在今后的刑辩中不再纸上谈兵了,询问重要证人、鉴定人不仅要求律师具备一定的知识、经验、技巧,同样也给公诉人带来了同样的困难。证明关键的定案证据要求在事实方面不能存疑、能排他,如何理解“重要证人”的范围、内涵,在没有修改刑事诉讼法之前重要证人应由审判合议庭决定,必要时辩护律师可以按照具体案情向审判合议庭提交申请重要证人、鉴定人意见书,或者转交被告人关于申请重要证人、鉴定人书。 

  肖杨院长在报告中表示要继续惩治法院内部的腐败,进一步强化对法官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加大对各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重点岗位人员的监督力度,向全国人民保证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在这里我也希望在2008年或者较短时间内有更好的、成熟的法院改革制度出现。
  
  报告最后为方便律师出台了一项案件办理情况查询、裁判文书公开查阅制度。还明文规定“尊重律师的诉讼地位,确保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正当权利”。从今年开始律师在法院查阅法律文书,刑事阅卷等有了最为明确的法律依据,有了最高人民法院给律师的这份承诺,真心希望各级法院能真正确保律师在法院的合法执业权利,杜绝天津法官殴打律师相类似事件重复发生,共同营造和谐司法环境,使每一个公民都能享受和谐司法的惠顾和恩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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