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企业所得税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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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是以纳税人的总收益额或者纯收益额(扣除法定项目)为对象所征收的税。企业所得税历经解放初期到1983年实行了33年的国有企业上交利润阶段,1983年颁布《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暂行规定》为标志开始实行“利改税”制度,此后到1994年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这段时间统一调整了国有大中型企业55%的税率为33%。现在颁布的将于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把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定格在25%。到时也将废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使税制得以统一。

  企业所得税法分总则、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税收优惠、源泉扣缴、特别纳税调整、征收管理和附则八章,共60个条款。

  企业所得税法首先使用居民和非居民企业概念来区分国内企业和国外企业,并把这两种类型的企业作为本法的纳税主体,唯一例外的是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除外在纳税主体之外。

  企业所得税法的纳税客体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应扣除部分以及允许弥补的前年度亏损后的所得额。计算公式为:收入总额- 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亏损弥补余额。其中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和接受捐赠收入等其他收入。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各项扣除包括: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成本、费用、税金、损失等支出以及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本法最具独创性的是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款规定目的是鼓励企业主动开展社会慈善活动,是扶贫救困、和谐社会之举。在当前我们国家社会保障制度还不是很健全的情况下,社会公益事业担负着非常重要的责任,大力提倡和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在某种程度上对调节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有益的,也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政府执政为民的体现。

  企业所得税法在税收优惠方面也有诸多新规定,总的原则是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在税收优惠方面作了明文规定,防止人为滥用权限使用税收优惠政策造成企业不公平竞争,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秩序。本法规定应当免除企业所得税的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可以免、减企业所得税的包括: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另外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充分体现了国家提倡建设创新经济社会的执政理念。这些规定对促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增加农民收入将会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对构建我国循环经济和节约社会也是一个难得的良法。

  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在国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种制度就是源泉扣缴。源泉扣缴顾名思义就是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从源头上扣交企业所得税款。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法为防止关联企业之间互相转移所得收益逃避缴纳税金,本法占用一个章节的内容规范了企业和关联方之间特别纳税调整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预约定价办法,这种办法也称作为预约定价协议。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制定一系列合理的标准解决关联交易的定价及相应的税收问题,这是国际惯例的一种。在具体适用时,企业必须注意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说明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业务并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企业如果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业务往来资料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但是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应在纳税时扣除。

  所得税法使两税并轨能很好的对假外资企业钻法律空子进行治理,不仅能加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步伐还能为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发挥特殊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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