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助律师不受代理和辩护的特殊限制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23:2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律师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检察院承办的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本人认为此规定已不适应中国国情的社会现实。建议修改为:“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检察院承办的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援助律师不受本款有关代理和辩护的特殊限制。”理由如下:

  一、法律援助中心是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在司法局的法律援助组织机构,是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它有区别社会上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援助律师,在办理案件中,是代表政府履行政府法律援助责任行为,为弱势群体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不像社会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那样为当事人提供有偿的法律服务。

  二、《法官法》、《律师法》对执业律师原有个人身份作出某些限制性规定,是由于该二法律是于1995年制定,在当时没有考虑公职律师执业情况,作出这些规定的本义是从影响司法公正的角度上考虑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基于这一原则,法律援助就是政府为保障公民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援助律师进行法律服务行为,不受《法官法》第17条和《律师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45条之规定的限制,进行回避;援助律师本身就是为弱者撑腰,天平理应向弱者倾斜些,才显法律的公平正义。

  三、通常而言,律师比法律服务工作者更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律师与法律服务工作者之间的法律水平良莠不齐,也是众所周知的。而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第60号发布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41条第2款规定“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曾当过法官或检察官的人员,为了代理案件只申领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而不是律师执业证。为了鼓励更多的公职人员(包括法官或检察官在内)投身到法律援助工作队伍中,应取法代理和辩护的限制。

  四、实践证明,援助律师在构筑和谐社会主义起着重大作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目前,我国法律援助律师队伍不是很强大,必须吸收更多专业法律人才加入援助律师队伍。只有取消代理和辩护的限制,才能更多吸引例如法官或检察官等具有实务经验和理论水平的专业人才到法律援助律师队伍中来。

  五、2002年7月29日,司法部在印发《中国律师业五年(2002-2006年)发展纲要》中强调:“逐步建立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制度。”。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和相关规定,法律援助律师属于公职律师范围。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提出“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积极开展法律援助”;2003年7月国务院颁布《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援助为政府责任,并在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设立法律援助机构,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此后,律师分为两类,即公职律师和社会律师。法律援助律师是公职律师之一,是专门为弱势群体和特殊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司法部司发通(2000)126号《关于法律援助机构下设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法律援助机构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所属法律援助机构名义,向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因此,法律援助律师执业时其本人原有身份不宜受代理和辩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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