娃哈哈和法国达能的法律较量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23:1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法国达能集团和中国娃哈哈的联姻曾经是珠联璧合的典范,娃哈哈不仅是国家民族企业的象征,还成为世界第五大跨国饮品集团。合资经营后期,中方董事长宗庆后与法方亚太区总裁范易谋和中国区主席秦鹏发生重大矛盾,引发合作危机。法方在美国提起对中方的的法律诉讼,在国内并购非合资企业51%的股份遭拒绝,多次通过外交途径向中国政府施压,斥巨资利用媒体丑化中方,还重金雇用英国的保安公司派人24小时对娃哈哈公司进行跟踪监视,通过猎头公司用各种手段挖销售和管理精英,教唆员工背叛娃哈哈。

  双方矛盾的根源是一个关于“娃哈哈”商标使用权的合同约定条款,条款大概意思是“娃哈哈”商标使用需经双方共同同意后方能允许第三方使用。矛盾的导火索是1996年娃哈哈、法国达能公司与香港百富勤公司合资初建立五家 “娃哈哈”纯净水、八宝粥公司时,中方绝对控股,亚洲金融风暴迫使港方转股,中方没有控股意识使达能跃升到了51%的绝对控股地位。矛盾的爆发点是法国达能公司使用此条款强行低价收购中方1999年由职工集资持股建立在西部、对口支援的革命老区、国家贫困区以及三峡库区没有合资关系的公司。

  达能并购娃哈哈以及中国其他一些大企业的行为,不是为了将这些企业经营壮大,而是为了资本运作--将中方企业股权低价收购后再在国际市场上出售或上市,以套取巨额资金和利润。这是资本运作的方式,无可厚非。此一时彼一时,中国的消费市场象汪洋大海,如何让中国的民族企业变成世界级的航空母舰绝对离不开疏而不漏的法律体系网。

  李国光教授认为:达能公司违反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实际已对中国的饮料业进行了垄断,应接受国家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的审查,对达能进行反垄断调查,按照国际惯例,采取法律手段强行解除其垄断地位;娃哈哈与达能关于娃哈哈商标使用合同确实是一条不公正条款,为娃哈哈主观失误导致的“缔约过失”而显失公平,可请求采取行政协商来废除合同。

  李教授的法律方案均难奏效,中国《反垄断法》草案虽经多次审议但终归没有颁布实施,进行国家干预没有法律依据,就算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司介入,只能停留在和平协商的层面,国家司法机关没有介入的可能,对控制外资并购、防止外企资本无限扩张继而进行行业垄断,起不到审查和控制作用,更不能不能保证国家经济安全。唯有通过强有力的立法对外资恶意并购和垄断进行禁止,采用国际对等原则扶持国内企业和民族工业。

  李教授关于商标问题的观点在法律定性方面入木三分,但是采取行政协商来废除合同不敢苟同。我们知道双方的合同签署已经十年有余,按照合同法以显失公平撤销合同条款已经不可能了,采用行政协商来废除合同暂且不论可操作性,看似唯一方法也不尽然,还有解决的办法。

  娃哈哈商标最早申请于1990年2月7日,于1991年1月30日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1999年娃哈哈集团进行改制,杭州市上城区国资局46%、宗庆后29.4%、职工24.6%,“娃哈哈”商标权同时按比例有三方分享所有权,但改制后商标并没有办理移转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所以在法律上讲,娃哈哈商标应属于集团改制前的股东杭州市上城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事实清楚了,达能的如意算盘落空了,宗庆后也不必锤胸捣背怨天尤人了,这就叫智者千虑必有一失。具体法律操作途径有两个:第一,依据“娃哈哈”商标权处分没有经过全体所有人的授权而无效;第二,有杭州市上城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作为国家商标局实际登记的权利人向中法双方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至于中法董事之间水火不相容的矛盾,且法方在美国和欧洲的诉讼和宗庆后的辞职,导致权力和决策机关陷入权利对峙而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企业陷于僵局,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形势严峻,市场不相信眼泪,落后就要挨打,法律有漏洞就会被人钻,国家立法不能再迟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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