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委屈,但更是责任——我所办的第一案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25:5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作者:张洪华

  本文原载于《中国律师》1998年第一期


  我有令许多人艳羡的身份:法学讲师兼律师。但这个已被法律知识充分武装头脑,在处理第一案时竟也犯了不可饶恕的错误……

  我在大学学的是政治专业,参加工作后,为了教学工作的需要和对律师的崇羡,很是下了一番功夫,自学了法律,1994年,我考取了律师资格,成为潍坊新光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兼职律师,我想,自己既是一名法学讲师,又是一名律师,可以在三尺讲坛和庄严的法庭两个舞台施展自己的才华,使教学和律师业务互相促进,相得益彰。征得党校领导的支持后,便利用业余时间开展了律师业务。

  我们所承接的第一个案件是一个“关系案”:我的学员王文从党校毕业后,利用所学的法律知识为其好友郎某代理要债。由于被告是王文所在局的下属单位,该单位的经理得知原告的代理人是王文后,找到该局领导向王文施加压力。不得已,王文找到我,让我作为代理人,为郎讨加欠款。在办理委托手续过程中,我发现该案是个“连环案”。被告某建筑公司欠原告姚国臣楼面防水工程款17841元。该款项按协议应于1996年10月底前还清。但被告因资金困难,又加之原告姚国臣是外省打工仔,就迟迟没有清偿。姚国臣又欠郎某9700多元。经双方协商,达成口头协议,由郎某替姚国臣讨回欠款,留足自己的部分,其余的交给姚。姚将自己的身份证、私章交给郎,由郎以姚的名义办理委托手续聘请律师打官司,一番周折后,王文找到我。我想,既然王文是我的学员,又是好朋友,又有原告姚国臣的身份证和私章,虽然由王文来办理委托不符合法律规定,但也不会有什么问题,就同意办理了特别全权代理手续。正是由于这一“手续”,给以后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开庭时,被告派了所属“清欠办”的两位小姐出庭,对欠款事项供认不讳,只是强调数额不对。我要求对方举证,但对方又拿不出证据她们的含糊其辞使我马上意识到,被告是在应付,根本没有还款的真实意图,并且很可能没有办理任何委托手续。我果断地向法庭提出:“被告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代理权有多大?请法庭查明。”对方无奈,打电话叫来了梅经理和一名会计。会计根据从帐中抄下来的纸条,说欠款是事实,但数额相差185.98元。而她又举不出证据时过正午只好休庭。

  休庭后,我赶紧就185.98元的差额作了调查,结果基本属实。第二次开庭是在三天后。对方提供了一大叠帐册和协议书。除了从起诉额里扣除差额外,根据原被告《化肥厂、纸厂楼面防水工程协议》的规定,又扣留了结算金额5817.20元5%作为维修费,实际欠款15782.90元。当时我考虑到被告经济困难,如若判决,难以执行,就同意调解,让被告分四次偿清。被告当庭交付了2000元。

  第一笔钱我代收后交给了王文,让其转交原告。第二笔钱5782.90元,我不知跑了多少腿,磨破了几张嘴,被告终于按调解书如期执行了。谁知,就在这个时候,横空杀出一个蝎子,狠狠地把我蜇了一下:原告人姚国臣到原审法庭告了一状,说郎某和王文将他的身份证和私章骗去,用3000多元请了法官,将钱要出来后只给了他2000元和一辆跑不动的破吉普,云云。法官和庭长一听大怒,第二天即打电话将我叫去先是原主审法官把我训斥一顿,说已经执行了的两笔钱计7782.90元当事人一分也没见到,责问我把钱弄到哪去了?限我两天内把钱一分不少地交到法庭,否则按诈骗罪法办我。还说要到工作单位找我的领导等等。其后是将人领到庭长室,由庭长呵斥一顿说:“弄不到钱来,我们就不客气了!”当时我是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心想,如果王文真的没把那两笔钱交给原告人,而是自己贪污或与郎某私分,我手头又没有王文的收条,那我可真的栽了。事不宜迟,赶紧找王文。连发几个传呼把王文火速传到我的办公室,心里虽气,但仍心平气和地把事情的经过概要地和他说了一遍,要他问问郎某在那两笔钱的问题上是否同原告人姚国臣协调好了关系?那两笔钱到底是怎样处理王文是学过法律的,一听便感觉到了事情的严重性,赶紧骑摩托到三十里外的某乡镇建筑施工工地找到郎某,然后两人又风风火火地寻找原告姚国臣。当天晚上,他们三人便来到我的办公室,将事情的原委说了个清楚。原来,姚国臣自将身份证和私章交给郎某和王文让其代理要帐后,就再也没有过问过此事,认为这一万多块钱不可能要上来,是死帐了。当王文将第一笔2000元钱交给姚后,姚便认为这笔欠款已经全部要上来了,自已只得2000元,吃亏太多,于是到法庭告了我们一状。

  事情是搞清楚了,我是哭笑不得。第二天便领着姚国臣去法庭说了个明白。本想终止代理关系,不再为其在执行程序中代理要钱,但考虑到律师的职业道德遂又重新办理了代理手续,并就姚国臣和郎某欠款纠纷一案主持了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由我作为监督执行人,从法庭转来的款项中按照协议在二人之间执行分配。现在这些款项已执行完毕。

  通过这个案子,我深深地体会到,当一名律师是光荣和自豪的,但办起案来确非容易,需要严格按法律规定办事,来不得半点马虎。如果我在接受委托时认真审查,坚持由原告人姚国臣亲自委托,就不会出现被状告的麻烦;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不管遇到什么困难,不管忍受多大委屈,都要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为社会提供最充分最优秀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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