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因果确判逻辑公则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19:2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因果关系是客观规律,在法学上因果关系就是事实或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民事案件确定侵权责任,刑事案件确定是否构成犯罪,每一个法律事实的分析都离不开法律因果关系。在法律上没有对因果关系进行过精确的定义,而是通过描述和分析确定因果关系的技术方法来代替因果关系的定义。因果确判逻辑公则就是一种常见基本的探求法律因果关系的工具。
  
  这种逻辑方法最早有英国哲学家培根提出,由英国逻辑学家穆勒系统总结出求同法、求异法、并用法、共变法和剩余法等五种方法,这就是著名的“穆勒五法”。
  
  求同法是对简单的因果关系进行确定的常用方法,俗称异中求同,求同除异。就是说在不同因素中排除不同找出相同的一个因素,确定因果关系。这个相同的因素是结果的直接的、必要条件的、近因的,而被排除的是间接的、相当条件的、远因的。求同法在法律领域多运用在刑事侦察实验中,为了验证实验结论,应该找个体差异大的人做同一个实验题目,在不同点多比较中看得出同一结论,找出共同点。

  求异法是在同中求异,就是说相同的原因在不同的场合下每次只有一个原因不相同的,就可以确定是原因。从头绪繁杂的事态中明察秋毫、捕捉细微差异是良好的法律思维习惯。驾轻就熟的掌握好此法不仅可以正确无误的把握法律关系还能于细小末节处发现可能隐含的未知事实,达到窥一斑而知全豹的功效。
  
  并用法是同时使用求同法和求异法。例如:某公安局在全市扫黄集中行动中,发现有几次行动前消息被泄密,为了查找泄密人就使用了并用法来查找原因。具体分三个步骤:第一步,把九次会议发生泄密的四次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列名发现刘某某均参加;第二步,把没有发生泄密的五次会议人员全部列名发现刘某某参加;第三步,比较正反两组场合,把刘某某参加会议比作A,泄密比作a,求同法的结论就是有A就有a,求异法的结就是无A就无a,说明 A和a有因果联系。这种方法就是先求同后求异,两者并用可靠性较高。
  
  共变法简单的说就是在所有被考察原因中不变因素排除,找出有变化规律的原因,再找出这个变化同结果变化之间有无联系来确定真正原因的办法。自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民事证据规则,规定了当事人举证时限,并规定超过举证时限的证据除非是新证据否则不能被法院采纳后,基本改变了原来诉讼双方当事人你静我静你动我动,你出示多少证据我就用多少证据来对抗的局面,有甚者甚至把证据放到二审时使用。老的证据对抗体制不无共变思维的影子,因为共变思维是动态的思维模式,要求善与掌控全局和随机应变能力,在新的证据对抗方式中,不会留给你过多的准备时间,灵活运用共变逻辑是不可或缺的基本功。
   
  剩余法对多个复杂现象找寻真因的通用办法,可简单概括为“剩因推剩果,剩果推剩因”。这种方法解决双重因果法律关系问题,属于多因多果现象,在民事侵权案件是应该判决按份共同责任还是连带共同责任的问题。例如:尸体检验报告证实受害人被钝器、皮鞭和刀具致死,公安机关抓获了三个犯罪嫌疑人,并从三人身上起获了凶器钝器-铁锤和皮鞭,但是没有找到刀具,为此公安机关确信还有未抓获的使用刀具的犯罪嫌疑人。这种推理方法就是剩余法的运用,剩余法的逻辑思维要求律师分析事实要周密阐详,尽可能滴水不漏。

  因果确判逻辑公则不仅是探求法律关系之间因果联系的方法,也不啻是律师从事法律实务活动应该具备的思维武器和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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