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质证到证据辩论是质的飞跃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19:2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证据是法院解决原被告双方争议的事实基础,离开了证据的审判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证据的使用过程体现在质证和辩论之上,只有对证据进行充分的质证,对所反映的事实的真伪经过多轮辩论,才有可能使法定事实接近客观事实,来确保公正判决。

  众所周知,我国是大陆法系的国家,审判制度采用的是究问式,也称为法官中心式,就是法官依职权对双方当事人发问来调查事实,必要时由法官直接调查取证。这种制度能充分体现法院的权威性,但是因为没有质证和辩论体制,判决结果往往事与愿违。我国在八九十年代颁布和修订了《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审判制度有究问式转变成了在法官控制下的辩论式制度,这种制度确立了质证体制,即当事人的证据必须经过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但是诉讼法规定辩论在质证阶段之后,而且辩论的实质是阐述自己的主张或反驳对方的主张来确定案件事实和适用什么法律来解决争纷,几乎不涉及单个证据问题。

  海洋法系的审判采用自由辩论式制度,辩论是质证的一种方式,两者是紧密结合的,往往一个关键证据要经过多次开庭反复辩论,直到辩论理由彻底穷尽为止。现在有些法院试行“一证、一质、一辩”的审判办法就很接近自由辩论方式,它是甄别假证最理想的办法,能很好的堵住粗线条审判方式的漏洞。

  辩论权应该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除特别程序外,在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都应当贯彻辩论原则;辩护权承载于包括法律文书、庭审笔录还应该包括证据及质证意见等上面;辩护权可以就实体问题进行辩论,也可以就案件的程序问题进行辩论。

  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辩护原则,是建立在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基础上的。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应当陈述事实和理由,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是正当的;被告有权就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相反的证据,进行反驳和答辩,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第三人也可以就争议的问题提出自己的主张和事实根据。当事人借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范围有四个方面:首先对全案证据发表综合意见,对关键证据发表专门意见;其次可以对案件的实体方面进行辩论,如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是否合法,主体权利是否受到侵害,侵权的范围如何等;再次可以对适用法律进行辩论,指应适用什么样的实体法解决纠纷,以及适用实体法的何项条款解决纠纷;最后可以对程序法上的争论进行辩论,如当事人是否正当,法定代理人是否合格,诉讼代理人有无合法委托和授权书等。
 
  辩论权的形式主要是集中在法庭审理阶段的言辞辩论,另外一个方式是书面辩论,如诉讼开始时原告提出起诉状和被告提出答辩状,庭后提交的代理词辩护词等法律文书。

  充分保证当事人的辩护权是审判理念的升华,哪种割裂质证和辩论,以法官职权为中心的做法无疑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从证据质证到证据辩论是质的飞跃,是步入审判和谐化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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