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除律师研究中的唯心史观刻不容缓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28:3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最近,我偶尔翻到一本研究律师制度的书。该书开门见山地写道:“律师制度是民主和法治的产物”。乍一看,律师制度的确与民主和法治有着密切联系,这话似乎也对。但是,细细一想,这种说法却值得商榷。律师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应当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的。不仅律师制度而且包括民主与法治,都是人类社会生产和物质关系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律师制度怎么会是民主和法治的产物?我们都知道,把社会现象及其发展的终极原因归结为精神因素的社会历史观,被称为唯心史观。显然,“律师制度是民主和法治的产物”的看法沾上了唯心史观的污垢。抱着好奇的心理,我又浏览了关于律师本质、性质和属性的书籍和文章,没想到,类似的观点俯拾皆是,真令人吃惊!

  最为流行的说法是法律决定律师的本质、性质。有的学者认为,“律师的性质决定于一定的法律制度”。“律师的性质就是律师的本质属性,它是一定的法律制度的性质,即由相应的法律制度决定的”。(1) 有的学者认为:“律师的性质就是律师的本质属性,它是由一定的法律制度的性质所决定的。”(2) 还有的学者认为:“法律秩序的产生和存在,是律师职业及其制度缘起的前提和基础。”(3)

  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社会经济以及社会分工的发展,是律师产生和发展的根本动力。律师的本质是现实的、具体的,“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而生产关系是“决定其余一切关系的基本的原始的关系。”不是法律决定律师性质,而是律师劳动所形成的生产关系决定与之相关的法律。马克思说:“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不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同样,与律师相关的法律仅仅是对律师的经济关系即生产和物质关系的表明和记载而已!显然,那种认为法律决定律师的性质的观念是违背历史唯物主义的。

  另一颇具代表性的主张是国家决定律师的本质、性质。有的学者认为:“律师因其制度从属于一国的上层建筑,是为该国的经济基础服务的,故反映了该国的国体。”(4) 还有的学者认为:“律师状况、律师职业和国家与法一样,同属于社会上层建筑。”(5)有的学者认为:“就律师性质的个性而言,本质上是国家对律师的规制问题。不同的国家背景有不同的规制要求。”(6)

  在这里,首先应当澄清的是律师不属于上层建筑。众所周知,上层建筑通常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政治法律制度和组织设施,如军队、警察、法庭、监狱、政府部门、党派等国家机器和政治组织,通称政治上层建筑;二是适应经济基础的思想或观念上层建筑,通常叫意识形态。律师与当事人之间是契约关系,律师提供的服务以及当事人所给予律师的物质回报,清楚地说明律师是社会经济活动的组成部分。而建立于律师经济活动和生产关系之上的律师制度则是属于政治上层建筑。但是,不能因为律师制度属于政治上层建筑就把律师也视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

  需要强调指出,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国家是“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人的社会先于国家出现,而国家是从人的社会中产生,并以人的社会存在为前提。马克思说:“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天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便不可能存在,它们是国家的必要条件”, “家庭和市民社会本身把自己变成国家。它们才是原动力。” (7)。“实际上,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前提,它们才是真正的活动者”,(8)“正如同不是宗教创造人而是人创造宗教一样,不是国家制度创造人民,而是人民创造国家制度”(9)。因此,我们应当以人为出发点来研究国家,而不应当以国家为前提来解释人。当然,这个“人”中也包括律师。那种认为国家决定律师性质的认识显然也是背离历史唯物主义的。

  值得注意的是,还有很多学者提出律师的本质、性质是多元的。根据《律师职业属性论》一书介绍,关于律师的本质、性质和属性有两性说,即阶级性和职业性;有三性说,即政治性、社会性和职业性;有四性说,即专业性、有偿性、独立性和维权性;甚至还有五性说、六性说,八性说,在此不一一赘述了。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人的本质是一元的,即人的本质的唯一本原是生产和物质关系。马克思说:“本质的二元论是没有的”(10)。俄国著名的哲学家普列汉诺夫也说:“最彻底的和最深刻的思想家永远是倾向于一元论的,即借助于某一种基本理论去解释现象。”(11)由此可见,律师的本质、性质应当是单一的,这就是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生产和物质关系。将律师本质归结为二元论或多元论,不是理论研究的进步,而是逻辑的混乱和向历史唯心主义的投降。

  综上所述,历史唯心主义把律师的历史仅仅归结为法律、国家以及其它意识形态的发展史,无视律师所固有的服务劳动是律师发展的根本动因,倒置了与律师紧密相关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之间的真实关系,用主观臆造的、人为的联系代替律师历史的、客观的联系,这种理论和认识只能是对律师本来面貌的无视和歪曲。

  历史唯物主义是一座通往真理彼岸的桥梁。在粉碎“四人帮”之后,我们开展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大讨论,从而开创了解放思想、改革开放的新时代。1990年前后,我们把律师放到了现实的经济活动中加以考察,强调律师的社会关系特别是生产和物质关系,不仅推动了《律师法》将律师定义为社会的法律工作者,而且掀起了律师实行合伙制改革的浪潮,使得我国律师事业大步前进。实践告诉我们,只有彻底清除历史唯心主义,我们的思想才能解放进步;只有坚决遵循历史唯物主义,律师事业才能健康发展。面对律师研究中泛起的历史唯心主义陈渣,我们应当继续高举历史唯物主义这面理论旗帜,坚持律师本质的现实性、客观性,坚持从律师的生产和物质关系出发,只有这样,我国律师和律师制度的研究才会沿着健康的轨道上大步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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