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读《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29:2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2007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为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鉴定活动,保障鉴定质量和完善诉讼活动提供了保障。
  
  司法鉴定结论是证明法律事实成立的有力证据,而司法鉴定的程序、规则和标准设定的科学与否将直接导致鉴定证明力的强弱。  
  新的鉴定通则较以前的更加全面细致,增加了诸多可操作的新规定。

  在通则中,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委托与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的规定一致,均要求统一受理。至于服务成果的法律责任则有所不同,司法鉴定机构不像律师事务所那样而是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这样的规定是出于诉讼法举证责任的规定,毕竟司法鉴定是为各种司法程序服务的。所以,为了完善司法鉴定的证据意义,对应于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并有所突破,今后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后应当出庭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先委托后签订代理协议的司法鉴定程序和律师事务所的代理流程一致,但司法鉴定有自己独特的规则,代理协议就能化解潜在的各种争端,属于一种制度的创新。
  
  司法鉴定委托包括即时受理、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信函提出鉴定委托)、协商受理(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四种。重新鉴定的委托无须重新委托需要在委托书中注明。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第二步应当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协议书属于一般民事合同性质,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委托鉴定的标的,如鉴定事项、用途及要求;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并注明检材耗尽、可能损坏或无法完整退还的,应征得其同意;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约定向委托人发送司法鉴定文书的方式等条款。

  通则对司法鉴定人要求需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并在法定鉴定机构中进行鉴定。司法鉴定人一般有机构负责人指定,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通则没有共同委托的规定,又因共同委托人意志较难统一而一般不适用此条款。
  
  一项鉴定应当有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超过两名限额,甄别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的具体特征,才能妥当行使委托人的选择权。
  
  关于司法鉴定人回避问题,通则将回避主体扩及到司法鉴定人本人的近亲属,在回避事由上规定与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尤其是“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公正鉴定”这一笼统概念的适用,实际上委托人申请回避的权力是相当大的,可以随时撤销鉴定委托。这样的规定符合委托人委托鉴定机构具有充分选择权利的规定。
  
  司法鉴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优先采用的次序为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可以采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
  
  鉴定过程要求实时记录。要求记录的内容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或者音像载体应当妥善保存。
  
  鉴定时效限定在委托合同成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杂、疑难、特殊的鉴定时间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但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同时通则还规定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另行约定,遗憾的是未区分诉讼中和诉讼外两种不同类型的委托,诉讼中如果允许约定会与上位法冲突。无独有偶,“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的规定亦有不妥之处,“一般应当”如何理解,是否同“可以”可以替换呢?关键是中介机构无行政级别之高低之分。
  
  对涉及重大案件或者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的鉴定事项,根据司法机关的委托或者经其同意,司法鉴定主管部门或者司法鉴定行业组织可以组织多个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具体办法另行规定。这在司法鉴定领域是一个重大突破,分别鉴定的结论对比共性取舍客观性强,公正性无可挑剔,关键还是谁来确定重大案件或者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的内涵外延,以及费用承担、分担等问题如何处决。
  
  最后,通则要求全国使用统一规定的司法鉴定格式文书,包括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在形式上仍要求鉴定人签名外,突出的变化是在多人鉴定的结论中,持不同意见的人应当注明,这一点与判决合议意见秘而不宣形成鲜明对比。甚至连司法鉴定文书一般应当一式三份,二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本机构存档也尽录法卷。“一般”用在这个语境下突出了立法机构对法定义务的慎重,体现了对法律主体权利限制的温和态度,细微的规定至少可以减少不必要的摩擦,但是在理解上仍然是鉴定机关必须完善的义务,也是委托人最少得到两份的权利。说道这里联想到有些法院给当事人和代理人发判决书时往往只给一份,理由是打印的少,可以在外面复印一下。当事人申请执行时因为没有原件需要查档,律师法律存档的判决书在今后很有可能有一定的史料价值。这一条款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立法的一个进步。在程序上,委托人拥有对司法鉴定人关于鉴定过程或者鉴定意见提出询问并给予解释和说明的权利,这项规定不仅是正确使用证据的前提,还能起到监督滥用司法鉴定的作用,最终达成争诉双方的共识,确定唯一的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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