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明星“代言”行为法律关系定位和责任承担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21:5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明星艺人代言商品的做“虚假广告”法律责任分担问题引起了民众广泛的关注。明星艺人在作为商家的“形象代言人”时,和商品生产经营者是什么法律关系呢?只有法律上弄清了明星艺人在商品代言活动中的法律性质,才能客观公正的确定明星艺人代言活动的法律责任分担。

  明星艺人要成为某一商品的形象代言人,首先要解决的是明星艺人和商家之间的合同关系。明星艺人(含名人)不会白白的为企业做宣传。而企业正是因为明星艺人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以及号召力来为自己的企业形象,或商品营销做宣传。明星艺人整个代言活动结束可以获取几十万、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的报酬。
 
  当然,这些报酬也不是很容易可以得到的,明星艺人必须按照企业的广告宣传要求进行演讲和信誉担保。在此,明星艺人和企业之间就确立了一个有偿的劳务报酬、或者形象宣传方面顾问服务合同。不管明星艺人和企业之间的代言合同的名称是如何的不同,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它是劳务服务的一种。只不过这种劳务服务合同不是简单的劳动合同关系,而像会计、律师等中介服务合同一样。

  因此,明星艺人和企业的形象代言合同的法律关系大体可分为两类:一是劳动合同关系。明星艺人担任商品或商家代言人时、具有企业兼职员工的法律性质;二是特殊的劳务服务合同关系。明星艺人仅仅是在宣传商品或商家形象时成为商家的“一分子”,但明星艺人始终是独立的。这类似于民事活动中的代理服务。明星只是作为了企业产品和形象的形象代理(代言人)。

  企业的员工的工作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责任。当明星艺人作为企业的形象代言人或者商品代言人、和企业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是劳动合同关系性质时,明星艺人的代言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承担。但是,实践中明星艺人不可能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关系,再说也没有如此高额报酬的劳动合同。

  如果明星艺人为了逃避商品代言活动一般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主张和企业之间的劳动合同性质,就会出现另一个法律责任。一旦商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够上刑事责任,那么对这一违法行为负主要责任的员工和责任人也要承担刑事责任。所以,明星艺人如果主张自己和企业之间的代言合同是劳务合同一是和实践不符,二是无法免除法律责任的承担。

  《民法通则》第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明星艺人在担任商品或企业形象代言人时,很乐意地把自己作为一个独立的自由职业者,和代言企业之间是一种“顾问”服务合同性质。这种劳务服务合同具有民事代理合同法律关系性质。“代言”字面意义可以说是代表企业发言和宣传。

  民事或商务活动的代理行为分为有偿和无偿,按照权利义务一致原则,有偿的代理行为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虽然民事法律上,代理人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但是代理人明知被代理人的委托事项违法而仍然为其进行代理活动的,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明星艺人担任商家的形象代言人,或者担任商品代言人,在代言活动中明知虚假的广告宣传仍然进行代言的,明星艺人要和企业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确定明星作商品和企业形象代言人时,和企业之间的合同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劳务合同关系”,不是劳动合同关系。

  郭德刚在明知“藏密排油”不具备所谓的减肥功效情况下,明目张胆地做虚假广告宣传,这是明知故犯。这样的代理行为要和商品生产经营者承担同样的法律责任或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不管其他任何的明星代言活动,不存在所谓的明星代言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依据不足问题。

  有人说,明星艺人承担法律责任不公平。很多时候明星艺人都是实现对代言商品尽了应有的试验义务,也充分尽到了应有的审查责任。要名人对所有的代言商品的质量和功能真实性完全负责,这不公平!什么是公平?难道明星艺人为了几百万、几千万的代言费胡说八道,夸大商品的功能造成广大消费者人身和财产损失,而不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就是公平了吗?这种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任何责任的公平算什么公平?

  明星艺人之所以受人尊敬和爱戴就是因为明星艺人的诚信和美誉。当明星艺人用自己的形象和美誉担任商家的代言人时,明星艺人便实实在在的成为了商品质量和企业形象的明示担保人,这属于《合同法》上的表见代理。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相互责任分担是很清楚的。也就是说,从明星代言合同的法律关系定位来说,明星艺人担任企业形象或商品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和权利义务关系是明确的。

  民法上承担法律责任的一般要件是:1、行为的违法性;2、行为人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3、损害事实。这里主要是指给他人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4、因果关系。损害事实和过错行为之间有前因后果的联系。

  明星艺人代言商品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在法律责任承担上是不容置疑的,不存在无法律责任承担的情况。之所以明星艺人口口声声不怨承担法律责任,是由于自己切身利益关系。而多数人以《广告法》为法律依据所寻找明星艺人的法律责任承担条款这是一个误区。明星代言活动本身就是一个民事和商业活动,民事活动和商业活动必然要受民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约束。

  《广告法》找不到明星艺人“代言”“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不代表其他法律也找不到。否则,就是逃避法律责任的强词夺理。我们的明星艺人要有起码的道德和做人勇气,有错必改,勇于承担违法和过错行为的法律责任。而不是违法行为发生时,不负责任推托法律责任承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明星艺人要成为守法的典范。这样才是真正的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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