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给律师脸上抹黑,律师协会就起诉谁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27:3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看了《谁在往中国律师脸上抹黑?》一文,深有同感。我再举两例:

  例一:今年7月1日《三秦都市报》一版有篇新闻报道,题为《三“律师”非法拘禁一女士》,内容报道的却是某法律事务所三名法律工作者或工作人员,为替人讨债非法拘禁一女士,被公诉审判的事情。整个案情,与律师毫无干系。

  例二:今年7月6日《华商报》四版有篇报道,题为《律师代了原告代被告——该“律师”已被西安市莲湖区法院取消被告的代理资格》,但内容却写的是某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崔某违规双方代理的事情。

  我想,这种现象除了上海、湖南、陕西,在其它省市肯定也有发生(只是未被专门揭示),因而具有普遍性。“普遍性”同时意味它对律师行业损害的严重性。

  我在考虑两个问题。一是这种现象发生的深层次的原因是什么?二是律师协会应该做些什么?

  关于第一个问题。我认为,这种现象是中国当代社会对律师职业和律师制度价值评判的真实映射。中国律师制度是清末从西方移植的,在中国它缺少了必要的文化支撑。产生于西方的律师制度,蕴含着平等自由和重视民权的精神内容。中国古代处于正统地位的儒家思想基本与其相悖。古代中国,司法不是作为权利救济的正当渠道而存在,而是以减少或消灭权利主张引起的纠纷为目的。“十年无讼”是地方官(也是司法官)追求的政绩。“贱讼”“厌讼”是人们的基本态度。帮人打官司的讼师被侮称“讼棍”,无合法地位,被认为是下九流的职业。这种观念、态度、认识在中国人的头脑里作为文化传统的一部分是根深蒂固的。清末至今,尽管社会制度剧烈变化演进,但传统的惯性力始终反复地支配着人们的价值判断和行为。讼师与律师,本来本质炯异,但因他们在外部特征上有相似或相同之处,大多数人将其混为一谈。这样,人们以对讼师的看法、态度、认识来对待律师。古代中国,人们对讼师是一种否定性的评价,当代中国,这种否定性的评价被误转到律师身上,实践中,这种否定性评价会在各种场合以各种方式表现出来,我们现在谈及的仅是一种。

  关于第二个问题。律师协会应该做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针对各个具体的事件,二是针对普遍性的现象。

  针对每个具体的事件,律师协会应当以原告身份代表全体律师起诉那些给律师脸上摸黑的作者和媒体,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这里有必要明确三个问题。其一:律师协会能否作为原告?《律师法》第四十条规定:“律师协会履行下列职责:(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我认为,这是律师协会作为原告的法律依据。其二:给律师脸上摸黑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律师的合法权益?“律师的合法权益”一般指称律师个人的执业权利和人身利益,但其内涵绝不仅限于此,还包括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律师行业整体受损,律师个人难免其害。其三:起诉是否有必要?起诉是否意味着我们反应过度和大动干戈?我认为否。给律师脸上摸黑本身就不是小事,它对律师行业的危害远远大于一位律师个人执业权利受到的侵害。律师协会当然应该严肃认真对待。从社会心理学看,诉讼活动过程能够促使人们以认真严谨的态度关注某一社会问题,不论结果如何,人们都会不同程度地减少随意性,谨慎自己言行。我们律师每天都用法律保护他人的权利,为什么不用法律维护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

  针对普遍性的现象,律师协会应当不断宣传,树立律师的正面形象,纠正社会上对律师的误解和偏见,使群众正确认识律师工作的性质和作用。客观讲,给律师摸黑事件之所以反复发生,恰恰说明我们律师的正面宣传不够,也说明律师协会在这方面的工作还亟需加强。

  尽管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根深蒂固地影响着人们对律师职业和律师制度的价值评判,造成误解和偏见,改变它并非一朝一夕的易事,但这不表明律师协会就无事可做或做了无甚意义。事实上,全国及各地律师协会相关的努力都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例如,2001年全国及各地举办的律师电视辩论大赛,在社会上反响很大,很多群众第一次见识到我们律师的风采、敏锐和智慧,极大提升了律师的社会形象和地位。今年7月,西安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在当地报纸上整版发布公告,明确区分律师与其它法律工作者不同的从业条件和业务范围,使群众能够有效地辨别和选择真正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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