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可行吗?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27:3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据报道:“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比例逐年上升,未成年人初始犯罪年龄越来越低。以江苏为例,10至13岁年龄段的低龄犯罪占到70%。”由于他们都不到刑事责任年龄,往往对法律肆无忌惮。《扬子晚报》一则消息说:一少年惯偷受审语时出惊人,“到16岁就不再作案了”。

  为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有人建议采取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做法,还有人认为关键在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不需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对此,笔者结合几则案例予以分析:

  案例1:(见《检察日报》2002年1月31日第7版《26个孩子疯狂作30余案,14岁少年称还能偷两年》)自2001年3月至12月间,一伙在校中小学生和流失生,在苏州吴中区木渎镇区商城、新村住宅、路边店,疯狂作案30余起,案值人民币10万余元。其中一14岁的少年公开宣称“我还能偷两年”,一13岁的少年不甘示弱“我还能偷3年,比你多一年。”

  案例2:(见《江苏法制报》2002年1月31日第3版《10岁男童盗摩托车》)2002年1月22日晚上20时30分,东台市巡警大队防暴中队队长杨军夜巡至台城防疫站附近路面时,盘查到一名偷摩托车的10岁小男孩,该男孩偷摩托车目的是销赃打游艺机。

  案例3:2001年2月28日晚9时许,孙某(未满16周岁)在泗阳县娱乐城舞厅参与一起聚众斗殴案,孙某与他人持刀砍伤一人。同案犯两人被判处5年半徒刑,一人被判4年徒刑,孙某虽参与将人砍伤,因未达聚众斗殴罪的刑事责任年龄 ,未受到指控。

  以上三个案例中的当事人都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未受到刑事处罚。认真分析,他们是否真的无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确定一个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从生理、心理、智力角度出发的。有两个判断标准:1、是否能够辨别是非;2、是否有控制能力。根据以上两点规定盗窃罪、聚众斗殴罪等,只有年满16周岁才承担刑事责任。而上述三个案例中的当事人,虽不满16周岁,却都有一定的辨别是非和自我控制的能力,而且这种能力并不比成年人弱。案例1中,14岁的少年公开宣称“我还能偷两年”,13岁的少年不甘示弱“我还能偷3年,比你多一年。”他们连法律的空子都能自如的钻,怎能说其辨别是非和自我控制的能力不够呢?案例2中的少年,其作案目的是偷摩托车卖钱打游艺机,虽然该男童仅10岁,其对自己行为的目的很清楚,有辨别是非、自我控制的能力;案例3中的孙某,不满16周岁,作案手段却很残忍,持刀将人砍伤,以他当时的智力状况,足以判断出用刀砍的后果,内心却没控制其行为,可见这少年的主观恶性也并不比成年人作案的主观恶性小。

  通过对上述3个案例的分析,各当事人具有辨别是非、自我控制的能力,却逃避了法律的制裁,而实践中这样的例子有很多。可见我国刑法在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上,应重新予以考虑。笔者认为,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刑事责任年龄应降低为10岁,10岁以下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10岁至14岁为限制责任能力人,14岁以上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理由是:

  1、从生理学上看:10岁的少年,身高多数已超过1米,有一定的体能,能进行持械、打、爬等行为,其四肢及头脑已部分发育成熟。智力上,10岁的少年,已接受了学龄前教育和小学的部分教育,并在日常生活中,通过看电视、读报纸、听家长讲故事等接受了关于社会生活方面的教育,思维上具有一定的辨别是非,分析判断能力,也具有一定的自我控制能力。

  2、从社会角度看:有一部分案件为14岁以下未成年人所为,而且也严重威胁到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利益。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等方式不够严厉,难以起到惩罚与教育的作用。对一些作恶多端的未成年人,如不以刑罚手段加以惩治,势必难以控制。

  3、从未成年人教育看:犯了错误予以严厉的惩罚,从某种程度上,胜过和颜悦色的说服教育。青少年从小就应明白,每个人都应当为他所做的事产生的后果负责,这责任必须由他自己亲身去承担,从而迫使其学会要对自己负责,对自己进行有效的自我约束。

  综上,笔者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势在必行,并应采取相应的配套措施:

  1、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应组成特别法庭,针对其心理特点,以谈心、聊天式的座谈方式取代严肃庄严的法庭审理,法庭上除了审判,还应重视法律、德育教育,感化未成年人;

  2、未成年人服刑应不同于成年人:
  (1)在饮食上,注意未成年人的身体发育;
  (2)文化教育上未成年人,应接受与监外同龄人相同的文化、德育教育,允许升学.
  (3)未成年人服刑期间应有一定的娱乐、交友活动,使其感受到生活的乐趣;
  (4)服刑期间,劳动强度要低于成年人,针对其生理特点,妥善安排;
  (5)注重亲情教育,对未成年犯的探视应有特别规定,其监管应尽量放在离其住所较近的地方,便于父母定期探视;
  (6)应培养一定技能,为未成年人重新走入社会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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