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27:5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刚刚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本条是由原《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予以驳回”修订而来。显然修订后的条款非常人性化,具有很好的操作性,最起码申请人可在三个月期间内得到法院再审或不再审的明确无误的书面裁定。但是,我们仔细研读就会发现第二款的表述存在矛盾,从本款前一句看今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只能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这从级别上排除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的可能,但接着后一句又把前面的结论给推翻了,也就是说有权再审的可能是任何一级人民法院包括基层人民法院。如果前提是第一句确定的原则后一句就不应当那么规定,如果后一句的规定没有问题那么就不应当有第一句。

  可能有人会说,第一句是指当事人自己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情况,第二句是指人民法院自行裁定进入再审的情况,两种情况的主体不同。我觉得是否再审决定权肯定在人民法院而不是在当事人,要进入再审程序必须是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而本款中不应当包括这种主体的区分,因为本条说的就是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情况,人民法院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却有问题要进行再审的在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对后一句作这样的理解肯定也不成立。

  综上可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的内容是相互矛盾的,文字的表述是欠推敲的,作为法律条文出现这样的错误确实是不应该的。而且在前不久刚刚颁布的《合伙企业法》中出现过文字前推敲而致合伙人的债权人受到的损害越大伤害越神阙得到的赔偿越少的怪条文,不能不引起制定和修订法律的专家学者们的重视。

  (作者:蔡福林,甘肃至行律师事务所)



相关文章


新《劳动合同法》条件下的企业劳动关系管理
设立个律师事务所的N个猜想
浅谈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有关强制执行的新规定和不足
谈民事诉讼法的修正
质疑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中的法律服务的特点
论公益诉讼制度
律师事务所的品牌之路
刑辩律师阶段衔接与跟进的制度缺失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