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个律师事务所的N个猜想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27:5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新《律师法》规定允许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尽管此前全国各地均有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试点,但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和运作等诸多问题新法律并未给出详细规定,司法部也未出台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办法;相信许多符合设立条件的律师都在思考并有所期待,我对未来的个人事务所也有N个猜想。

  猜想一,事务所名称如何确定?
  
  新《律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首要条件就是要“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目前我国律师事务所名称形式是:省(直辖市)名+字号+事务所组成。
  
  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第四条“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由字号+律师事务所组成。”及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不得使用县(市辖区)以上行政区名称作字号”的规定,个人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可以用律师个人姓名作为字号+律师事务所组成。
  
  《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经核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在全国范围内享有专用权”,但是,如果两个以上同名同姓的律师都申请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时,就会发生名称专用权冲突;这个问题如何解决?司法部也许会考虑允许在字号前冠上省名加以区别。

  猜想二,资产要求10万元?
  
  按照司法部现有规定,不论是设立国资所还是合作、合伙所,都一律要求有10万元人民币的资产。这样的规定主要是参考了老的《公司法》关于服务性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0万元的规定而设。而根据新的《公司法》规定,可以设立一人公司且注册资本最低3万元即可。与经营性公司主要依靠资本运营而取得利润不同,律师事务所是为委托人提供知识服务的,对其资本性要求并无实质意义,只须达基本办公的物质条件即可;所以,相信司法部会考虑参照《公司法》以3万元为设立个人事务所的资产条件。

  猜想三,个人事务所执业律师是一人还是多人?

  新律师法取消了人人都是主人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根据司法部现有规定,国资所有在编律师和不在编律师之分,合伙所有合伙人和聘用律师之别;从新律师法现有法条看不出是否允许个人事务所聘用其他律师在其所内执业;我认为,个人事务所仅仅是事务所的一种设立形式而已,不一定等于一人事务所,就象一人公司不等于公司只有一人一样的道理;所以,应当公平的允许个人事务所的设立人聘用其他律师在其事务所执业。

  猜想四,会费如何交纳?

  根据现有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协团体会员,律师是律协个人会员,每年年检注册时都要分别交纳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简称“二费”)。如果个人事务所聘用了其他律师在其所内执业,那么交纳二费也还说的过去;如果某律师坚持个人事务所为其一人打理并不聘用其他律师(不包括辅助工作人员),那么事务所就他他就是事务所,让其仅交纳个人会费比较合理,如要其交纳二费就是重复交费,是显失公平。

  以上是我近日的对个人事务所几个猜想,期与有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同仁们切磋;随着新法实施时间的临近,迷底终将揭晓。

  (作者:张学辉,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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