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法律时代的感想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26:1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云: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当偶然静心串想自己所接触和了解到的这大千世界中业已发生、正在进行、已见诸报端或尚未为公众所知的一些事件或者故事,禁不住突生共鸣,大发感慨:我们好像也同时进入了一个法律的小康时代。

  看电视,不仅中央电视台有《今日说法》、《法律帮助热线》,北京台有《日上法律热线》、郑州台有《法庭传真》,其他电视台我说不上名字的此类专题节目少说也二三十个,此外还有不少专门的法制频道。由于这些节目的收视率都颇高,这些节目结构也都在不断调整,增加花样,延长时间,甚至逐步抢占黄金时段。

  听新闻,一元钱打官司、告铁道部、砸 " 大奔 " 的喧嚣刚过,未婚单身女人生孩子的热闹又起。除了十六大、莫斯科人质危机和伊拉克核查这类传统热门主题外,有关于民众的法律权利问题的报道有可能是一个比足球、明星绯闻更受普遍观注的大卖点。

  收音机家里没有也很少去听,但坐上出租车却很少听不到法制节目。上网聊天,少不了要谈谈这个社会中的法律问题,就是找个老人家摆摆龙门阵,也少不了唠唠今天《今日说法》又说了什么新鲜事。

  这些现状充分反映了现今社会法律意识的普及。但是细想一下,让人更为感慨的不止于此,还更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人们自我权利意识的提高。新闻媒体所观注案件的主角已从 " 明星 " 逐步平民化;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从过去的欷嘘不已转为积极地通过诉讼、投诉等各种方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甚至敢于告官,甚至搬出了宪法;离婚不再象以往那么难,把邻居送上法庭也不再是那么另类;越来越多的诸如 " 亲吻权 " 、"犯人的生育权 " 等人们以往没有考虑、很少考虑或者没敢考虑的 " 权利 " ,也摆上了桌面,这些想法本身是否正确,权利主张是否成立暂且不谈,可敬的是这些想法的产生和提出,这无异于是敢于吃第一个西红柿般的英雄壮举。

  二是法制建设日见成效。无论是否全面完善,无论是否争议重重,各级各地立法机关在努力营造一个系统的法制框架;无论是否形式主义,无论究竟作用多大," 听证"已列上政府机关的工作日程;无论路有多长,无论路有多难,司法统一考试的出台也在恢复着人们对司法公正的信心。毕竟,已经改革了。而一切事物的演化发展终究都需要一个过程。

  看着这些新鲜事物,如果我们不过于苛刻地去要求,虽不能满足,但也可以多少暂时地知足。

  然而事情的两面性就在于,我们总是不能看不到另一面。

  无论是经济生活的小康,还是法律的"小康",目前还都只是处于初级阶段。而这个我所杜撰的的所谓法律小康则基础更差一些。

  就人们日益增强的自我权利意识而言,国家长年法制教育的落后导致社会整体法律素质低下,以致于人们日益增强的自我权利意识在相当程度上、在相当一部分领域内发展于一个错误的基础之上。简单讲,底子薄。

  在湖南卫视有一期节目中,著名的反伪科学斗士司马南先生和另一位节目主持人共话如何应对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拖欠债务的问题。节目中司马南先生侃侃而谈,弄得我一度以为他也是法律专业毕业生。然而当他抖动面前的三张纸,郑重地告诉观众上面是他摘抄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等法律规定,郑重地告诉观众,根据该条规定对于这些"老赖",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予以罚款、"拘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后的节目中,司马南先生又几次强调可以对其罚款、"拘役",甚至是追究刑事责任。看到这里我只能哑然失笑。司马南先生居然能看着他的手笔,把"拘留"说成"拘役"。当司马南先生强调甚至可以追究"老赖"们的刑事责任时,却并不知他所说的"拘役"就是刑罚的一种。当然,作为著名的反伪科学斗士,司马南先生犯一次法律常识错误也不足为道。如果是撒贝宁,那就真正的贻笑大方了。媒体报道中将公司董事长说成"法人",将法律工作者说成律师,把逮捕说成判决的事例本也不少。作为普法宣传的重要工具,过多的常识性错误虽无大碍,但也不妥,而在一些报道中的错误导向就更让人担忧。比如前两天北京某报纸一则新闻称因公交车避让一只小狗而至乘客受伤,如果狗主人当时不在场,则狗主人可不承担责任,因为"小狗是无辜的"。且不说法律明规定对于动物其主人有义务进行看管,并对因看管不当从而使动物造成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小狗无人看管到处乱跑本身就是狗主人的过错,更重要的问题是如果狗是无辜的,那么受伤的乘客是有辜的吗?狗的价值比人的价值还大吗?这简直是"华人与狗不得入内"的翻版!再比如卖血,卖肾,代人生子一类的新闻。这本身不仅仅是一个社会伦理和道德的问题,还有法律问题在其中。从各国法律的基本走向来看,出于对人的尊重和人权的保护,这类情况均是受限制和禁止的。贩卖奴隶的历史人们应当还记得,国家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的斗争也在继续。而卖血,卖肾,代人生子,就如同走私进口汽车部件仍是走私一样,可以说是贩卖人口的一种变相方式而已。不是事实上已经出现了组织卖血,以致于一个村子人的几乎都染上了爱滋病的先例了吗。我国固然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对其定性,或者进行限制或禁止。但是,媒体宣传的态度和方式,即使是一种探讨,也应当是一种正确的引导,而不应当只是猎奇。所幸商业炒作仍属少数。媒体宣传对国民法律意识的觉醒起了关键的作用,并对国民整体法律素质的提高也将起巨大的作用。但也是任重道远。

  就国家法制建设,针对媒体报道中所反映出的问题而言,首先是越权。《立法法》规定了各级各地机关的立法权责和立法程序。而这些热闹一时的一些立法行为,如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一行政规章、吉林省关于未婚单身女人生孩子的地方法规,无一不与《宪法》、《立法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相冲突。换言之,部分或全部规定无效。笔者曾著文《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立法缺陷》,其中详述该条例中所存在的可操作性极差和与《立法法》、《刑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等其他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不相衔接甚至是相冲突的两大立法缺陷。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将鉴定人员因私利而违法鉴定的行为"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随意地解释了《刑法》。未婚单身女人生孩子的规定则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婚姻法》等法律冲突。据说北京市又有新规定出台,为鼓励下岗工人创业,规定凡下岗工人成立公司时,注册资金可分期到位。这一规定初衷是好的,可能也会卓有成效,但它无疑又将《公司法》扔到了垃圾箱中。如果说越权只是一个虚无飘渺的东西,那么如果出现了付作用,比如,如果未婚单身男人们主张,基于男女平等之原则,也应当同时规定未婚单身男人也可以生孩子。此时该作何处理?技术上的问题难不倒人,因为单身男人们可以自己找个母体怀胎去解决。至于虽之而生的是否允许借腹生子的问题,大不了继续主张立法来授权。只要是无偿的,男人找人女人借腹生子,和未婚单身女人自己生子,也无实质性区别。即使是有偿的,既然有权生,作为配套措施就也应当允许。讨论可以继续扩展,比如继承,一父两母等等。我们可以因此立出更多的法来,也必须立出更多的法来,否则始终有理不清的问题。即使因此前卫立法领先于世界,录入吉尼斯世界大全,吉林省的老百姓生活会过好?有这功夫吉林省多发展自己的经济多好。人们可以有自己自由的思想,但仍应受现实社会规则的约束。

  其次是不科学。最为典型的例子莫过于新个性车牌的"昙花一现"。当管理机关因为新注册的个性车牌具有太多的诸如"Sex"、"TMD"之类有伤社会风化,和"911"、"FBI"、"CIA"等不成体统,以及"MCD"、"WTO"等牵涉法律问题在内的个性,而决定终止该计划时,我们不仅要问,在该计划实施之前,为何不对这种情况的出现作出预测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又如某市,每次我开车路过,看到那改造后的一片儿的临街白色假"欧式"和那一片儿的临街灰红相间假"中式",别提有多别扭。何不全部颜色统一?何不造型也全部统一?何不连人的服装、发型也都统一起来?这样的行政行为,怎么想都是笑话。

  法制建设希望仍然是能够"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反必究"。

  数日前,在中国政法大学昌平园区听著名法学家王家福教授演讲。对于正在进行中的宏伟工程——中国民法典的起草工作,王家福教授诚切地希望能将她制订成一部既具有中国特色,又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法。虽则教授也讲到了一些过去、现在立法工作中的一些困难,但教授充满信心。我也为教授这种信心所感染。

  有人说过,不要向后看,要向前看。但静心默想,这还不够全面。一切事物都在发展中。因此,不仅不应向后看,即便是现在也无需多看。且向前看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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