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定位之我见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46:2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律师关心别人的事情多,往往忽落了自己。每次碰到《律师法修订草案》总忍不住品品味道直抒胸闷,律师最终的定位是什么。
草案几经易稿给人的感觉仍然是半成品,是一种妥协的物件,“犹抱琵琶半遮面”既不理直又不气壮。

  社会主义国家没有身份贵贱之分,但律师的名分不正言自轻而不顺,所以在法律中应该界定。取得律师执业证和提供法律服务只是律师的条件因素,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公平和正义则是律师的职责,律师的身份到底用法律职业人员抑或国家法律工作者还是法律自由职业者应是修订律师法的首要问题。

  解决好这个关键问题首先要定位国家法律工作者的范围。律师应该和法官、检察官以及国家党政机关的主要法律岗位如公安局法制室主任、政府法制办主任、纪委监察厅局负责法律政策的首脑人员等法律地位平等,新对于他们律师是在野的法曹,根据国家需要或者自己的选择履行一些简便手续改变身份担任国家法律公职职务,这需要建立相互融通的人员配置制度。

  现有需要改变认识的是统一律师资格与司法资格为法律职业资格并使之具有同等效力。谁敢断言2000年前通过律师资格的比之后司法资格的水平差,窝跟头再参加司法考试纯属浪费,人为制造了老资格律师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的屏障,值得检省。

  鉴于具有法律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法律职称的一般担教高等院校法律本科专业,职业属性和司法实践有相当距离,如需进入法律职业仍须经过司法考试为妥。同样道理,律师可以受聘担任法官、检察官或律师学院的客座教授,或担任司法研究机构的研究员。

  明确了法律人员的组成,自然会摒弃了司法基层机构的法律工作者的生存。在立法条款上建议直接使用“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取而代之“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并取消“但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作为律师的辅助人员参与诉讼的除外”这句但书内容,以此来树立律师的地位和保证国家高层次的法律服务质量。

  关于律师执业机构在保留合伙、个人、国家三种方式外,引进市场规则允许公司所、集团所等形式存在。简化设立律师执业机构手续,缩短审批时间、下放审批权限,形成百舸争流济沧海,使律师执业机构孕化发育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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