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律师眼中的法院院长接待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46:2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各级人民法院广泛推行院长接待日收到了良好的成效。新闻媒体对此也广泛报道,给予较高的评价。笔者以执业律师的身份与当事人一起,曾多次参与过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接待日,以笔者的经历和感受,我认为院长接待日好。好处至少有四点:

  其一,对于院长及人民法院来说,有助于“三察”。一日体察院情,二日体察案情,三日体察民情。到人民法院信访或来访的,大多数与本院或下级法院处理的案件有关,且大多与“问题案件有关”,至少在当事人一方认为有问题。否则,便不会信访来访,甚至常年信访来访不休。常识说抓问题要抓住主要矛盾,而这些“问题案件”,就是问题的主要矛盾,它突出地反映了人民法院司法队伍的管理及案件审判、执行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所以说,通过院长接待日接待来访,必须会产生帮助院长体察院情与案情的客观后果。至于体察民情,看似是政府行政官员的职责,其实不然,一个人民法院的院长(法官)也要甚至更应体察民情。通过院长接待日,了解到了甚至亲眼看到了来自基层来自平民百姓对法律的需求,对公正司法的渴望,使人民的院长、法官又回到了人民中间,真正了解百姓疾苦,关心百姓疾苦,做一个真正的人民法官,而不是一个高高在上很少甚至几乎没有机会与可能接触百姓当事人的院长。

  其实体察院性、民情,尤其是体察案情,不仅仅是一种实践需要,更是一种法律义务。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这三大诉讼法都规定了各级人民法院及其院长,对其本院及下级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和造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全省及至全国,发生的包括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上百万甚至上千万计,人民法院院长包括副院长真正直接办理的案件很少,人民法院及其院长在人民法院每年办理的大理各类案件中怎么发现哪一件错了呢?一个重要的途径就是当事人的来信、来访,这其中当然也就包括人民法院院长接待日。

  需特别说明的是,这种体察是一种自然、真实的实践,毫无修饰成分,与前呼后拥且事前已安排好的游览参观、座谈讲话、拍照留念再吃饭走人的“领导下乡”不可同时而语,二者有质的不同。正因如此,院长接待日所产生的“三察”后果才更真实,更难能可贵,更有助于改善司法干部队伍的管理及提高案件的审判及执行水平以及领导决策水平。

  其二,对于人民法院的法官来说,无形之中形成了一种有效的监督,从而有助于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即公正执法水平。现在的监督不可谓不多,有人大监督、政协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等等,但真正公正有效的监督不多,院长接待日对法官的监督是为数不多的有效监督的一种。这种有效监督首先表现在事后错案的纠正上,这种监督的力度不亚于舆论监督中的“焦点访谈”。经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爆光的事情没有不得到迅速解决的,甚至包括“焦点访谈”监督的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这已经是一个公开的秘密。笔者以为,院长接待日之所以有如此大的力度,在于当事人不同于往日的在院长接待日的来访,就是一次不折不扣的“焦点访谈”。这个“焦点”不是别人,正是院长;访谈的人和事不是别的,正是久访不绝的各路“冤家”和各类 “冤案”。 “冤家”们面对“焦点”有的侃侃而谈有的如泣如诉他们所遭遇的各类“冤情”。在院长接待日接待的来访,不仅有登记,还有院长对来访需转有关部门处理的批示 ,更有一般在几天之内便可得到的答复。事实上,有相当一批真正的冤假错案,通过院长接待日的途径、渠道加以纠正。正是院长接待日有如此高的效率、公正及威力,院长接待日这种形成才深受百姓喜欢拥护。

  同时,院长接待日对法官的有效监督,还表现在对冤错案的预防上。各级人民法院普遍实行了错案追究,一旦出现错案,不但要被纠正,还要依法追究办错案的法官,小则通报批评扣发工资奖金,大则开除甚至治罪。有效的纠错机制建立起立之后,必然导致一个有责任心正义感的法官不敢不愿甚至不能去办错案。

  其三,对当来人来说,开通了一条反映冤情纠正错案的有效通道。改革开放以来,各级人民法院的办公、居住条件有了明显的改善,有不少地方的人民法院的办公楼甚至成了当地一大景观、标制性建筑。但高楼大厦幕墙玻璃,似乎也挡住了人民法官与群众的联系,普通当事人别说要见人民法院的院长,即便见一下普通法官也是难之又难。平时难见法官尊颜的百姓,在院长接待日可面向院长陈述“冤情”,做为当事人自然求之不得,看一看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风雨无阻多年院长接待日制度便会有切身的感受。尤其是该院许前飞院长接待来访时,来访群众排的队尤其的长。

  应该说,当事人反映其对案件处理的意见的途径还是比较多的,例如信访、上诉、再审、申请抗诉、申诉等,不一定非通过院长接待日不可,但院长接待日是当事人比较看中的一种,特别是对人民法院已做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案件,尤其如此。未起诉或起诉之后尚未判决的案件,当事人上访的较少,既便上访,人民法院一般在判决、裁定未作出之前,也不会做出任何处理,避免干预法官的正常办案。正如股票被出售之后盈与亏由虚拟变成真实一样,一旦判决、裁定生效之后,当事人所认为的 冤枉由原来的“虚拟”的变成实实在在的了,当事人必然依法再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寄希望于法律赋于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的启动审判监督的程序的权利,是当事人最佳的选择。

  事实上,经过院长接待日上访的案件,大多数都得到了处理。当然也根本不可能是百分之百地满足了上访者的要求,达到了上访者的目地,但通过院长接待日途径处理后再上访的案件明显少的多了。

  其四,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执法不公、司法腐败是当前已超出法律界演变成全社会关注的一个日趋严重的社会问题。执法不公、司法腐败的背后或日其产生的一个不可避免的社会后果是什么?相伴而来的必然是大量的冤假错案。否则,就不会有“不公”与“腐败”的问题了。当这种不公与腐败未成气候尚可以小而视之的话,当它已经成长为一个令社会关注的严重的社会问题的时候,没有理由再漠然视之了。这么多的冤假错案,当然构成了社会的一种不安定因素,而且此种不安定因素极易与其它不安定因素结合起来,甚至利用此种不安定因素产生的不良社会情绪,再制造更大的不安定因素,对社会构成进一步的威胁、破坏。因此,必须及时化解、消除这些不安定因素于萌芽状态。院长接待日及时发现、解决人民法院执法过程中暴露出来的各类问题,化解了矛盾,消除了不安定因素,无疑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正是因院长接待日有这么多好处,笔者以为应将人民法院院长接待日坚持下来且日益完善的同时再推而广之,设立诸如公安局长、检察长、行政执法单位首长接待日等等,及时处理社会管理过程中特别是司法与行政执法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其实,人民法院院长接待日并不处理任何案件,只是创造了一个司法机关与人民群众勾通的桥梁与形式,只要能达到勾通的目的,又何必非构泥于形式?



相关文章


从“非法同居”到“同居” 彰显观念的转变与进步
不和谐的法律音符--交强险
售房“缺斤少两”也当双倍赔偿
律师定位之我见
一位律师眼中的法院院长接待日
股票收益3%,股民遭遇股市“火焰山”?
无怨无悔做律师
面子比人命还贵吗
借贷法律关系性质决定银行卡业务收费违法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