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法律关系性质决定银行卡业务收费违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46:4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为什么说银行在“乱收费”呢?在储蓄过程中,银行和储户之间到底是借贷关系还是服务关系决定了银行向储户收费的合法性。传统观念上,人们普遍认为储蓄存款是银行和储户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在借贷关系背景下,储户的存款所有权和支配权分离,存款期限内银行可以自主地支配存款的使用并放贷获利。

  现在的银行认为,储蓄存款是银行为储户提供了服务是服务合同关系,因而按照服务合同的交易原则,银行要收取储户的服务费用。银行的错误之一在于既坚持储蓄存款的服务合同性质,又坚持储蓄存款的借贷合同性质,殊不知这两种合同法律关系将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
 
  主张银行和储户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就必然产生、存款的资金所有权和经营支配权始终是储户的。那么银行就不能利用存款放贷、然后再收取高额利息差获利。服务合同关系还意味着银行为储户资金提供理财服务,银行可以收费。但是银行无权从存款的放贷盈利中获取利润,贷款经营的利润只能属于储户的。这是资本财产所有权原理决定的。

  银行在储蓄存款是服务合同关系情况下:一是银行可以收费;二是银行可以获取适当的佣金。但不能获取储蓄存款的放贷的利润。今天的银行一方面坚持储蓄存款的借贷合同性质;另一方面又坚持储蓄存款的服务合同性质。这无疑与一方面坚持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同时又主张储蓄存款的储户所有权和经营收益权。这是自相矛盾的法律行为。

  我们作一个比较分析看看银行的收费是否“乱”!IC卡最早在中国出现是用于电信领域,中国至少有三分之一的人用过IC电话卡,电话卡从一开始的IC卡面值销售变为打折,现在50元或100元的IC电话卡的市场售价在面值的三分之一左右,不同地区略有差异。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如今垄断行业和特殊行业在IC卡推广中对IC成本进行虚夸。银行开始推行储蓄卡时是免费的。后来逐渐的收费,甚至巧立名目“乱收费”。今天就银行储蓄卡成本来看:有0元的,有5元的,还有10元的。就成本费而言,为何同是银行IC卡不同银行有如此差异?和电话卡比这个成本比较乱、说不清。

  按照电信公司IC电话卡的销售价格来说,电话卡的售价还不够IC卡的成本,这样的话不是电信公司免费让人打电话了吗?这还不说电话卡代销商的盈利。是电信公司在愚弄民众还是“银行”在欺诈民众?

  立法越来越具有“娱乐化”,在一些部门法中是违法的行为,在另外的部门法中就合法了。国家的部门法之间的冲突导致地方部门和企业借机钻法律空子,愚弄和欺诈民众获利。《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 计价格〔2001〕1928号第九条规定:商业银行等金融企业提供服务,推广使用银行IC卡需要收费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企业IC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IC卡收费管理办法,应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然而时至今日,民众没有看到任何人民银行制定的“银行卡收费管理办法”。可以肯定地说,各个商业银行自己制定的“银行卡收费项目和标准”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违法行为。

  今天,银行卡是银行进行储蓄和一切业务的主要措施和手段,由于法律法规的冲突和缺失造成银行违法违规经营而不受法律制裁。民众权利被侵害而无处投诉。银行摇摆于“商业服务”和“货币借贷”法律关系之间,造成了监管部门庇护,消协监督不到,司法干预乏力的境况。

  很多部门立法在立法时只考虑本部门或利益集团的利益,不考虑国家整体法律的统一和民众利益,以及公平和正义。最终,部门立法出现相互不协调和利益冲突,立法活动变成了部门利益角逐的“娱乐市场”。“愚弄”的是民众,“取乐”的是集团和部门利益。

  要银行放弃自己传统的经营贷款业务获利模式是不可能的,银行不可能为了收取储户一点点蝇头小利的服务费而放弃巨额的贷款业务利润收益权。银行“炮制”储蓄存款的服务合同关系,不过是为了为自己“巧取豪夺”寻找可能的法律借口。“骑墙居中”两头获利的做法肯定是法律所不容的,也是违背公平和诚信的商业原则的。依法对银行和储蓄之间的法律关系准确定位,取消不合法的“服务收费”项目是诚心守法经营的必然选择。

相关文章


一位律师眼中的法院院长接待日
股票收益3%,股民遭遇股市“火焰山”?
无怨无悔做律师
面子比人命还贵吗
借贷法律关系性质决定银行卡业务收费违法
律师不是怪物是英雄
谁的悲哀?
“包二奶”该当何罪?
股市疯狂人莫疯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