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子比人命还贵吗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46:4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我国刑法在1997年就明文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证据要达到充分确实、排它无疑,并确立疑案从无原则。在适用新刑法以来每年都有近千人判决无罪,占到全部刑事案件的几万分之一的比例,属于刑事侦查正常规律范畴。最高法院主张慎刑和和谐用刑,这是我国的和谐司法的必由之路,和谐司法要求判决经得起事实、法律和历史的三重考验。

  此案是典型的冤假错案:

  案例简介:车上除了被告人小李驾驶以外还有其妻子小张负责押车。小李涉嫌交通肇事逃逸被逮捕到一审结束始终没有自认犯罪,是标准“零口供”类型案件。

  开庭前辩护人向审判长提了几个问题:

  第一,为什么没有被告人妻子小张的证言?即便是不利控诉的证言也应出示,因为在起诉交通肇事罪的同时小张实际涉嫌包庇犯罪,侦查机关不立案侦查有渎职之嫌。

  第二,申请两位目击证人出庭接受质证以便解除疑问,庭审前查证物证并要求提交视听音像证据。

  第三,按公安鉴定结论两车正向擦刮相碰时,受害人摩托车行驶路线正常,说明载有十几吨木料、车速45公里的肇事车逆向行驶,两车互不避让的直线距离不低于200米,很难想象占对方道路直行这么远摩托车也无避闪行为,同证人陈述100外看见碰车矛盾,请求重新鉴定。

  庭审结束前证人始终没有出庭,证明肇事车辆通过收费站的监控录像始终没有看到。

  庭审中有以下问题控方的解释牵强附会,不能服人:

  第一,报案时间、接警时间、勘验现场时间以及嫌疑肇事车辆通过收费站的时间有出入,缺少电信部门记载报案电话通话时间。公诉人解释110指挥中心、收费站的表都和北京时间相差几分钟,所以推算这台车是肇事车辆不可信。

  第二,原鉴定两部车碰撞点的高度一致是货车空车高度,实际碰撞时车上载满重物,重车车辆马槽下沉15公分,况且车上原木出车槽边缘最少15公分,所以没有接触相碰的可能性。鉴定人当庭解释轻重车都一样。

  第三,公安局采用的鉴定照片标注的是肇事大车的右后角下部,鉴定结论确是左后下部,经过仔细从拍照片的角度、车部细部特征辩认这不是简单的笔误问题,的确是部位方向相反了。

  第四,检材有完整的可疑碰撞痕迹,此痕迹有两、三公分长,有明显的涡轮状多层面旋转纹迹。控方出示的只是高倍显微镜下的一个区段,这个区段只是碰痕长度的几十分之一,经过目测主线间距不一样宽,非主线细纹和斜纹在肥皂样本上没有显示。鉴定人解释只要一区段吻合就象人的指纹一样精确完全可以肯定两车相碰。但是,公诉机关不能解释样本上为什么主线间距不一样宽,为什么没有非主线细纹和斜纹这两个问题。事实上,样本肥皂的硬度远远小于摩托车橡胶材质的后视镜后肩壳,应该留有更多、更深、更容易辨认的纹理,为什么留下的鉴定痕迹恰恰相反,控方对此提问没有正面回答。

  第五,两部车辆碰撞面上的脱落漆颜色都是蓝色,但是化学成分不一样,而且成分包含的元素相差很大。当鉴定人解释这个问题时使用了“附和”概念,7种元素包含4种元素,少的三种是因为灰尘和油腻,这种解释不值一驳,本是一个简单的化学知识。关键是这种解释是对工作的严重不负责任,是对公民权利麻木不仁的表现,是制造冤假错案的根源啊!

  判决后被告人出现精神恍惚迹象,明确表示不上诉,被告人的妻子也试图自杀多次。错拘、错逮、错判一路走下去,一味维护的是国家的面子还是知错不改的执法者的面子,难道老百姓的命就不值钱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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