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为民的路子还很长,虽然口号很响亮!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49:5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上午100test律师来电话说,他在海淀法院立一起离婚案件时遇到了麻烦,立案庭法官要求离婚案件立案本人必须到场,代理人不能代为立案。他问我是否立过离婚案,当时是否也是当事人必须到场。我想起我2005年时立过一个离婚案,当时我作为代理人自己立案就可以了呀,而且也是在海淀法院立的案。回办公室后上网搜索,发现有另一律师同行在网上发帖子,说他在朝阳区立案时也遭遇到这样的情况。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对于离婚案件,民诉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从该条规定看,法律只是要求在开庭审理时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原则上必须亲自出庭,并没有要求立案时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法律之所以这么规定,是因为离婚涉及到当事人的身份问题,是否同意离婚必须是当事人本人亲自表示而不能让他人代理,涉及到的是当事人的实体权利问题。然而立案程序不一样,立案只是案件的启动,纯属程序性问题,是否判决离婚以及离婚要求是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都得等到开庭审理时才涉及。因此,法院要求离婚案件立案时当事人必须到场没有法律依据。

  之后,100test律师又来电话说,他换了三个立案窗口,终于有一个法官出于当事人确实远在广东的事实“宽宏大量”了一回,同意王律师代理立案。据这位法官解释说,要求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必须亲自来立案始于一年前,并没有什么明确的法律依据,只是因为在北京某法院曾因代理人代为立离婚案出过问题(我猜想可能是该院的立案庭长、院长什么的可能因此被处分过,所以海淀法院要“引起为戒”,以免“重蹈覆辙”,丢了乌纱帽吧!)。我想,这样的逻辑太可笑也太可怕了!就因为今天离婚案件代理人立案出过问题就规定离婚案件必须本人亲自到场,那明天借款案件代理人立案又出了问题,便又规定借款案件的立案也必须本人到场,如此下去,最终岂不是所有案件的立案都必须本人亲自到场?那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规定还有何意义?!

  看来,依法治国、司法为民的路子还很长!虽然口号是那么的响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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