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律师文化的糟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4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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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律师文化的核心内容是律师的知识与根植于内心的品德素养,眼前存在不同类型的律师,反映了不同的律师文化层次。律师糟粕文化是由于不正当竞争,律师各自为战,缺乏仁爱精神,律师前途暗淡以及律师地位低下以等因素造成。律师确立事业思想,对律师给予仁爱精神与人文关怀,才能在律师心中建立起“一种无须他人提醒的自觉”,抑制糟粕文化的侵蚀。单靠规章制度的管束与干巴巴的说教,约束不了心的自由。

  【关键词】律师文化  律师文化层次  律师文化糟粕

  一、律师文化的内涵

  各类词典、教科书对“文化”一词的解释不尽相同。《辞海》与《现代汉语词典》对文化的解释是:广义指人类在社会历史实践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狭义指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也泛指运用文字能力和一般知识。美国学者罗伯特•.摩森在《文化协调》一书中认为:“文化是一种生活方式,它产生于人类群体,并被有意识或无意识地传给下一代。确切地说,在一种不断满足需求的试图中,观念、习惯、态度、习俗和传统在一群体中被确立并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化。英国人类学家泰勒在其《原始文化》一书中将文化阐述为文化或文明,就其广泛的民族学意义来说,乃是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和任何人作为一名社会成员而获得的能力和习惯在内的复杂整体。

  律师文化的内涵更是众说纷纭。有人认为,律师文化是指律师这一职业群体所共同具备的人文素养和专业水平。具体来说就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积淀的由服务理念和核心价值、道德、知识、专业素质、语言沟通能力、为权利而斗争的精神及团队文化等诸元素构成的总和;另有人认为,律师文化是指律师的行为不同于其他人行为而形成的种种传统与影响的总和,它是律师作为一个职业群体与社会其他群体的区别;还有人认为,所谓律师文化,是律师事务所基于自身的传统特色、价值理念而形成的自己一整套行为规范和思想模式。

  文化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人类的精神财富,其内容博大精深,其历史源远流长,任何人也难以穷尽其内涵。本人认为文化的核心内容是一种植根于内心的素养,一种无须他人提醒的自觉,一种经承认约束为前提的自由,一种能设身处地为别人着想的善良。其表现形式是人们的行为规范,它是一个人的举手投足、一颦一笑整体气质的体现,是能传给下一代的精神财富。有人把律师事务所所名、所徽、稿纸、公文包、法律文书式样、工作人员的统一着装以及事务所的规章制度、办公设施设备等等,都属律师文化的主要内容。本人不否认律师文化包含这些内容,但同时也认为它不是律师文化的核心内容。其实,每次对律师事务所的检查、评比及量化考核,件件都有关律师文化建设。但凡是能做出来应对检查,或是能量化评分的内容,都不是律师文化的核心内容。我们完全可以想象,品行很差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也完全可以将要检查的事项做得中规中纪。相反,品行很好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未必所就有能力把要检查的事项做得很完美。所以,本人认为律师文化的核心内容是律师的知识与根植于内心的品德素养。

  二、律师文化的现状

  世界著名心理学家马斯洛指出,人类的需要分五个层次: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会需要、尊重需要、自我实现。人们温饱阶段考虑的是生理和安全需要;小康阶段考虑的是社会需要、尊重需要;富裕阶段才考虑到自我实现问题。我认为这种划分有片面性。新中国成立之前,律师的生活并不富裕,大多数律师不为社会所尊重,但也出现过施洋、史良等具有铁血骨气的大律师。目前中国律师的道德水准与知识水平,并不一定与其拥有的财富成比例。

  山东鑫鲲鹏律师事务所韩荣营律师在《给中国律师分类》一文中,从律师的知识水平、业务能力、道德品质等方面给目前中国律师划分为以下几类:

  一是专家学者型。这一类律师学富五车,才高八斗。他们通过从事律师工作发现问题,为完善法律法规、改革司法体制奔走呐喊,为推进法制建设,实现依法治国做贡献。他们不仅是律师界的栋梁,也是国家的栋梁。他们从事律师工作的目的既不是为了钱,更不是为了权,而是为了国家的兴旺,民族的繁荣。为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做贡献。这些律师大都是兼职律师,知名教授。

  二是准专家学者型。他们从事律师工作的目的是把律师工作作为一项事业,值得为之而奋斗终身。他们大都有极大的热情,有强烈的正义感、责任心,有敢于仗义直言的精神。这一类型的律师一般只服从事实和法律,不服从任何权贵。

  三是商人型。他们从事律师工作的目的是挣钱,是在法律领域里做生意的人。他们考虑的不是事实和法律,更不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是如何最大限度地赚取金钱。因而他们通常采用的是不正当的手段取得案源,向法官行贿,给介绍人提成,在社会上结交一批狐朋狗友,拜上一些仁兄八弟,通过各种关系拉案源。

  四种是讼师型。其典型特点是歪曲事实,曲解法律,迎合当事人。他们不管案件事实,也不管法律规定。只要是委托人的要求,一律许诺予以满足。甚至于同一案件的原被告找他,他都会许诺胜诉。在法庭上,他们不讲法律,更不尊重事实,只拣委托人听着高兴的说,哗众取宠,华而不实,往往是夸夸其谈、滔滔不绝,不懂法律的人一听,这个律师水平真高,内行人一听全是胡说八道。一旦官司败诉,他们把责任全推到法官身上。

  韩荣营律师还从收入上将目前中国的执业律师又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富翁型。这种律师具有十分充足的案源,接不接案,完全由自己决定,收费多少也完全由自己决定。他们大都具有渊博的学识、丰富的办案经验,熟练的办案技巧,是律师中的精英。不过这一类型的律师极少,可谓是凤毛麟角。

  二是大款型。这种律师主要是靠一些见不得人的手段取得案源。把律师职业作为纯粹商业,以获取金钱为目的。

  三是小康型。这种律师案源稳定,收入稳定,有比较固定的客户群,他们不用为寻找案源而发愁。和同行相比,是比上不足,比下有余;和其他行业相比,也悠哉游哉。这种律师是靠自己的真才实学,靠自己的工作能力站稳脚跟的,绝对不是靠歪门邪道拉案源。他们一般把律师职业看成一生追求的事业,把名声看得比金钱重要。能够脚踏实地地为当事人服务,因而拥有愈来愈广阔的法律服务市场。

  四是温饱型。这部分律师案源不稳定,收入也不稳定,但整体收入能够维持基本生活。这种律师主要是从事律师工作不久或是没有多大发展潜力的律师;还有的是看破红尘,不愿与司法腐败为伍,确实又才干非凡的律师。

  五是贫困型。这种律师整日为生存而奔波,他们的收入低于当地平均工资。这种律师主要是刚刚从事律师工作的;或者是在基层,由于条件和环境的限制,无法取得较高收入;还有的就是宁愿饿死,也要同司法腐败抗争到底的。

  韩荣营律师对中国律师的分类,其实是概括了中国律师文化的现状,阐释了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律师文化。

  三、律师糟粕文化的根源

  (一)、市场经济的冲击,出现不正当竞争。

  刚刚恢复律师制度时,律师被界定为国家法律工作者。律师的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工资由国家发给,收入归国家所有,与国家其他公务人员并没有两样。从事律师工作或是基于爱好,或是基于信仰及具有法律知识。直至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律师处在欠缺的状态,律师的地位还很高,执业环境好,律师的精神状态和精神文化也普遍处于积极向上的一面。在改革开放的背景下,律师自获得新生不久就被推向了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律师失去了国家的依托,要靠自己的努力来争得立身之机。这一措施激发出了不可思议的能量,律师队伍迅速壮大。

  然而,凡事有一利必有一弊。在经济浪潮裹挟之下,律师所关注的重心,就只能是收益的多少。为此,律师们也只能将其全部注意力,投注于案源的多寡、案件的输赢以及律师费的高低。利益权衡之后,律师们多了份浮躁,少了份沉静。本应贯穿灵魂始终的公平与正义,早已被金钱淡化。自我的道德约束,在优厚的酬金面前,已不复存在了,律师变成了商人。

  一旦律师成了商人,其所遵循的首要宗旨,就不再是“公正”而是“利益”。随着律师业务的激烈竞争,不正当竞争、不正当从业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不道德、不诚信的风气也夹在其中,律师文化正遭受着不良风气的侵袭,律师的形象受到很大的影响,律师文化中负面的东西也随之增多。

  (二)、律师各自为战,群体品格微弱。

  律师事务所与企业最大的不同是人合,而不是资合。企业的从业人员包括高层管理者在内,在从事经营活动过程中是执行企业的决策,为企业的利益进行经营活动。即使实行工资与工作实绩挂钩,因为经营活动所获取的利润不是直接归从业人员个人所有,从业人员会发挥自己的聪明智慧取得业务,但不会自己花钱搞不正道经营。即便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也是执行公司的决策。经营风格、品牌等企业文化的建设具有很好的传承性,商品及服务品牌与企业紧密结合在一起。

  律师虽然也有律师事务所作为执业机构,但这仅仅是基于法律强制性规定而需要的外壳。现在大多数律师事务所是提成制或是费用分摊,对律师个人而言,其收入直接来源于他的业务。事务所其他律师的收入、效益与别的律师无关。一个律师的生存、发展,不是依靠事务所,而是依靠自己。律师个人就是自己的品牌,不是事务所的品牌。一个企业走了一个精英,企业品牌仍在,一个品牌律师离开事务所,其品牌自然是随着律师而去。常常有些律师事务所自诩规模多大,是在进行规模经营。细心看,其实只是多个律师个体的松散组合。

  企业竞争是存在于企业与企业之间,同一企业内的从业人员不是竞争,而是合作。由于律师是各自为战,不但律师事务所之间存在竞争,在同一律师所内的律师也竞争。每个律师必须运用个人的力量,影响自己的被代理人,以求得信赖;每个人必须发挥个人的力量,去赢得法官的认同,以求得合作。为实现这些目标,律师本人不得不努力营造、编织属于自己的小圈子,创造一个可赖以生存的人文环境。圈子的存在与否,决定着律师能否生存;圈子的大小、层次的高低决定着律师能够取得多大的成功、获得多大的收入。为此,律师必须竭尽全力,把自己塑造成一个社会活动家,其法律知识水平的优劣倒在其次了。而律师事务所对此,未必敢管,也未必能管。

  (三)、缺乏仁爱精神,新入行律师生存艰难。

  不排除律师界的后起之秀,但也可以说,现在红红火火的律师大都是早期执业的律师或是已在司法机关工作多年,有一定人文关系的律师。有志从事律师的大学毕业生到司法机关工作,在圈内混熟后再辞职做律师,外行人也许认为这是走弯路,但内行人却认为这是走是捷径。从总体上说,法律服务市场这块蛋糕的的大小是固定,除了公民个人的零星法律事务外,企业、机关这些大客户的法律事务,已被早期执业的律师分割完毕。那个企业、机关是那个律师的客户,基本是固定的。有人对大学毕业作律师的年轻人感叹“不认识你的人不请你,认识你的人更不请你”。因为认识他的人知道他是刚刚作律师,未有经验;不认识他的人不了解他的能力。打官司是律师的职业,但对当事人来说,一辈子也许就只有一次。别人怎么可能把一辈子只遇一次的事交给一个他认为不行或是他不了解的人去处理呢?

  律师文化的本质是竞争文化,且律师文化缺少人文精神和仁爱精神。新律师无法从老律师处分得一匙糕,势必乞求大权在握的司法官吏,靠司法官吏的推荐、介绍。而推荐、介绍就必然伴随着黑暗交易。

  体制改革解除了律师队伍因为经费、编制的束缚而迅速壮大,但中国律师发展到今天,也走到瓶颈。我说自己是生着逢时作律师,我们这一代律师最初作律师时是吃着国家工资,可以说是国家培养了律师。但现在是要辞去原有职务,失去生活来源才能作律师。而律师事务所又不花钱培养律师,谁人来培养律师?私营企业已意识到问题,提出创业者仙逝后,企业能否传承下去。现在有多少律师考虑事务所的创办人老后,事务所的传承问题呢?

  (四)、由于体制上的原因,律师前途暗淡。

  古代中国,没有律师。律师是一种外来的职业种类,是借鉴西方文明而设立的。欧美社会,律师是一种相对独立而尊贵的职业,享有很高的社会地位。律师不但代表着丰厚的收入,而且代表着一种任何阶层都不敢小视的社会力量。律师运用自己的学识与活动能力,成为保障社会正常运转的不可或缺的润滑剂。在近在咫尺的香港,律师在司法领域一言九鼎的巨大作用,往往激发起人们对律师这门职业的热情赞叹和深深敬仰。

  为使律师制度与国际接轨,体现律师的“自由职业”,法律将律师由“国家法律工作者”转变为“社会法律工作者”,随之进行律师体制改革。从事律师工作的前提是要辞去公职,从国家公务人员的圈子内出来。首先成为自由人,才能成为律师。而我国的政治体制却是原封不动,公务人员的人事体制是封闭的,从圈内出来后,就永远也回不了。

  有人统计过美国有多少位州长是律师出身,有多少位总统是律师出身。有政治抱负的律师们提出中国律师要出多少位县长、市长、省长,甚至还提出要出总理。这完全是白日做梦,一相情愿。中国律师连国家公务人员都不是,何以能升官?时不时也见某人从律师到某长的报道,说律师的前途光明。要知道,能升官的律师其实是未辞去公职的律师或是挂靠在律师事务所注册,实际并不执业的司法行政领导及兼职律师。律师体制改革时,这些律师看到自己仕途光明,从事律师前途暗淡,因而选择从政,而不下海作律师。从严格意见上说,这些人不是执业律师。

  中国曾是一个古老的封建国家,官本位的思维传统沿袭了几千年。一切都需要与官衔相对应,方能体现出一个人的社会地位和社会价值。无论你是从事何种行业,都要寻求与自身相对应的级别。只有分清你是什么级别,别人才好决定用什么样的方式和礼仪来对待你;只有分清自己是什么级别,并力求与一定级别的官员挂上钩,自己才会觉得一辈子没有白干,没有白辛苦;分清你是属于什么级别,不但容易与他人沟通,而且容易取得他人的认同,事情也就变得好办了。

  中国级别如此重要,而律师本质上又是一种自由职业,于是乎矛盾就产生了。一方面,律师们需要自己非常努力地工作,依靠个人的力量取得成功,而很难取得他人抑或社会的帮助;另一方面,律师们在赚到钱后却觉得自己没有得到与自身努力、自身财力相对等的社会地位和礼遇,在别人眼里,自己不论如何成功、如何有钱,都只是平头百姓一个,得不到尊敬和承认。律师们会觉得极不舒服,内心总觉得少了点什么。没有行政级别做依托的律师们,对于自己所从事的这一自由职业,不免有点心虚,有时会觉得前途并不明朗。这些微妙的心理变化,间接地影响到对长远计划的设定,因而也就多了几分浮躁,多了几分只图眼前利的短期行为。

  (五)、政治腐败,律师地位低下。

  十年前谈到律师的身份和地位,绝大多数人会羡慕不已,但现在情况大不相同了。随着律师数量的增长,律师与社会交往的频率增多,人们的认识显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认为律师地位很高的,往往是与律师职业并无接触,其认识仍然停留在假想阶段的人,他们还在迷信着关于律师的种种神话。业内人士和知情者,对律师的地位却不以为然。

  众所周知,律师的法定身份是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目前大部分中国律师均以承办诉讼业务为主,而在诉讼中,律师不仅要和当事人打交道,而且还要和法官、检察官和警官打交道。律师的地位主要体现在司法人员对律师的态度。一是在诉讼过程中律师能否受到司法人员的充分尊重;二是在司法结论中律师的正确意见能否得到司法机关的采纳。从这两方面来考察,我们会发现中国律师在执业中社会地位的实际状况与善良人们的想象相去甚远。事实上,中国的律师们在大大小小的司法官员面前几乎是毫无地位可言的。因为在整个司法体制中,掌握国家权力、对案件结果具有最终决定权的是司法机关,律师只是无权无势、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民间人士,而且代表案件的一方当事人说话。律师们在大权在握的法官、检察官、警察甚至书记员面前,不得不倍加小心,以免导致对自己及其委托人不利的后果。即便如此,司法官员们还是普遍地对律师们没有什么好感。律师的工作往往得不到他们的配合,律师的正确意见往往不被他们采纳,这每每使得律师颇感为难。而且还有的法官直接动用国家暴力或将律师驱逐出庭,或对律师兴师问罪。

  律师应当尊重法官,法官当然也应当尊重律师。但在这种法盲当道、枉法横行的背景下,作为民间权利代言人的律师又怎能真正做到据理力争、仗义直言呢?

  当然,法庭内外律师与法官不分彼此、称兄道弟的情况也很平常,以至社会上广泛流传着对律师跑关系、请客送礼的怨言和责难。有人曾经将律师和法官的关系形容为两种极端,要么是水火不容,要么是狼狈为奸。不过,无论是哪种情况,律师们在法官面前总觉矮人一等,因为即使律师和法官在一起称兄道弟的时候,律师也总是有求于法官的,因为案子在法官手里。

  由于法官大权在握,而在当前司法体制并不十分完善、某些法官素质相对低下的情况下,不打关系的律师又如何能够借足自己的能力和才学以立于不败之地呢?武汉中院东窗事发后,司法界对“是律师拉法官下水,还是法官‘逼良为娼’”的问题展开讨论。本人认为这是在讨论1+1等于多少的白痴问题。很多律师对打关系非常厌烦,但又不得不上蹦下跳、请客送礼,只不过为了保障理该胜诉的委托人不至败诉,而理该败诉的委托人不至于输得比法定结果更惨而已。因为诉讼的成败对于法官来说似乎不算什么,但对律师来说则是至关要害,马虎不得的。一旦出现意外,律师感到愧对委托人不说,今后的案源也成问题。似乎还少有律师企图通过疏通关系以求枉法结果。因为任何一个明智的律师都清楚,他没有必要去为一种显然不能成立的权利主张而左右周旋。

  很多律师既不愿得罪法官以免陷入尴尬,又不愿屈尊俯就失掉全部尊严,在诉讼中和法官的关系处于一种不冷不热的中间状态,结果也总是有说不清的麻烦。

  上述问题的存在,反映出中国律师在法官面前低三下四的尴尬地位。这种地位的影响所及,使得律师的委托人以至一般公众对律师的高大形象产生了疑惑。

  提起司法腐败,几乎是过街老鼠,人人叫打。不管为官为民,也不论清者浊者,都能找到共同语言。大家都说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腐败是最后的腐败。但最前的防线在那里,最早的腐败在什么地方,却从来没听说过。我自认为,最腐败的是政治,最黑暗的是官场。官场黑暗是一切黑暗与腐败的罪魁祸首。如果政治透明,官场清廉,就会是阳光普照,黑暗无处藏身。中国的古训是“朝中有人好当官,朝中没人莫当官”,说的是用人唯亲。现在好像是钱能压倒贤与亲,如果某人升任什么官位,马上有传闻说是多少钱买来,官职几乎像商品一样可以明码标价。官能买卖,理为什么不能买卖?法官的“官位”是买来,法官如不卖法,何如能返本盈利。

  法官还有别的官管着,法官还要听从别的官的召唤。有位县委书记找到法院院长,指令法院要如何处理案件,聪明的院长说,他说了不算,案件的处理结果是要经审委讨论。聪明的书记招集审委成员到县委开审委会,什么时候能达到书记所要求的结果,什么时候才能散会。有位律师办理当地影响较大的案件时,笑问主审法官,是否受干涉。法官笑答:“我只能说现在与你说话未受干涉”。法官甚至法院尚不能自主,他怎么可能采纳律师的意见呢?
在卖官鬻爵的环境下,谁能保证自己出污泥而不染?“世人皆醉,唯我独醒;世人皆浊,唯我独清”,是谈何容易的事情!

  (六)、社会对律师误解,角色定位错误。

  在国家法律体系中,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这四种职业构成执法共同体。前三种职业,均是国家的公权职业,均由国家的财政作为这些职业的物质保障,唯有律师被推向市场,由律师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报酬,养活自已,直接面对残酷竞争。同时,前三种职业均是“官”,唯有律师是民。前三种职业均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以贯彻国家意志为已任,直接为国家利益服务。因此,法官、警官、检察官应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以及以保障国家法律的实施为核心。律师不是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而是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为已任。

  法官、警官、检察官是社会游戏规则中的裁判员和监督员,而律师是社会游戏规则中的运动员,律师文化应以勇于竞争、敢于抗争、诚信经营、热情服务为核心价值。很多中国人醉心于西方传媒中的律师形象,认为主持正义、扶持弱者应当是律师的天职。但事实上,律师都仅仅是一个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民间人士,而且是代表一方当事人主张权益,他只是通过自己的工作促进社会公正实现的从业者,而不是执掌公正法宝的正义之神。真正有责任主持正义、扶持弱者的应当是法官、检察官等国家公职人员,因为他们既负有捍卫法律公正实施的使命 ,又操握着实现社会公正的权柄。但是,很多人包括律师在内,往往不理解这一点,在潜意识中总是以正义之剑、权利之神等概念来框架律师的行为。由于政府侵犯民众的权益,且民众在理不顺,情不通、法不容、判不公而且告无门而向上级政府上访时,政府或是认为是律师在煽动民众,或是认为民众听律师的话,命令律师加入劝解甚至是压服民众的行列,以所谓律师要积极维护社会“稳定”。大部分律师也对参与政府信访工作,陪同地方行政长官接访上方民众而津津乐道,以攀附权贵为荣。根本没有考虑自己从事此项工作的依据是什么。本人认为,这是“耕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已的田”,让民众觉得律师没有勇气。
 
  四、面对糟粕文化,我们能做什么?

  律师文化建设其实不是今天才提出的问题,各级律师协会以及司法行政机关为弘扬律师文化的精华,去其糟粕,进行了多年的努力。有关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业务指引等规章制度的颁布,以及接二连三的教育整顿,规范化建设,件件都是律师文化建设。武汉中院的法官东窗事发后,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立即联合颁发《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为律师与法官设立隔离带。但律师的糟粕文化并不因为这一规定的出台而不存在。我并不说律师文化建设虚无,但律师文化不可能脱离社会文化的大环境而存在。世界各国对律师提出了十分严格的道德要求。比如英国要求申请者必须“性格良好”、美国要求申请者“人格高尚”、德国要求申请者“品格良好”、意大利则要求申请律师资格者必须达到“人品高尚,堪称楷模”,我国规定申请执业律师者要“品行良好”。律师的道德应该高尚。但律师也是普普通通的人,在官德、民德不高尚的社会,唯独律师品德高尚,似乎不太现实。我在《树立形象,重在修行》一文中说到,“没有高尚的职业,只有高尚的人。上到达官显贵,下至贩夫走卒,无不如此”。面对律师的糟粕文化,我确实想不出什么好方法。但如果能大家都能考虑以下问题,也许不那么糟糕。

  (一)、确立事业思想。

  律师制度是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法制建设事业。但对律师个人来说,却是一个职业。律师要靠这一职业生存,要靠这一职业来养家糊口。因此,就执业律师个体来说,职业大于事业的观念是不可非议的事情。但如果完全没有事业理念,那也是很危险的事情。要知道,律师职业是因为有律师事业的存在才存在,存在律师事业是律师职业存在的前提。只有事业兴,职业才能兴,只有律师事业兴旺,律师才有地位。如果事业亡,职业也无存。皮之将去,毛焉能在?
  
  律师在中国的兴起与兴盛,不过二十年的事情。可以说是刚刚起步,真正的朝阳产业,有着光明的未来。然而,正是在这一朝阳产业里,我们却不断发现律师们在以一种世纪末的心态相互争夺,以求分得最大、最美的那一块蛋糕。于是,有些律师会满口甜言,一千个允诺以求把案子拉到自己手里;有些律师会把自己打扮得无所不晓、无所不能,连蒙带骗取得当事人的信任;有些律师可以与某些法官串通一气,对当事人加以哄骗威胁。于是在不同律师事务所之间、甚至同所律师之间相互拆台、相互挤兑。为案源、为分红而争吵不休、散伙分离的现象司空见惯。于是,律师在这一件又一件的短期行为之中名声扫地,整个律师界的声誉也随之受到损害。在委托人眼里,这些律师唯利是图,云山雾罩,不知所云,不可信赖;在法官眼里,这些律师对法律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在法庭上胡说八道,且心不在焉,答非所问;在老百姓眼里,这些律师是帮富不帮穷,避之唯恐不及。

  (二)、给未有自立能力的律师提供宽松的生存空间。

  我对自己入行的命运评价是生着逢时当律师。当时法律服务是供方市场,每个星期一未上班,当事人早就围着事务所的门口,往往无法按时下班。并且当时是拿着国家的俸禄当律师,生存不成问题。现在四十出头,事业有成的律师基本上是属于这一代。从作律师职业这一角度说,这一代律师属于幸运的一代。

  现在入行的律师可没这么幸运,他们必须辞去公职,失去生活来源后才能作律师。制度的设计者是不是要律师破釜沉舟,让其死而后生,我不知道,但我知道新入行律师确实艰难。现在说某人作律师,人们马上想到这人很有钱,社会把律师与有钱联系在一起。其实不然,按照全国律协的统计数字,律师人均收入大约是5万元,扣除各种成本,律师个人所剩无几。况且是20%的律师在做80%的业务,另80%的律师在做20%的业务。部分律师的收入未能达到国家公务人员的工资水平,而且还要缴纳团体会员费、个人会费、年检费、保险费等,一年下来,几乎没有什么节余,甚至有些律师连上述费用也难以承受。

  律师为了找米下锅,不得不绞尽脑汁寻找案源,为了获得当事人的委托而谦恭有加,煞费苦心;同时,律师这一新生群体又不得不与旧秩序寻求对接与认同,与方方面面的管理部门搞好关系,求得关照与通融。律师们内心之苦,不堪与外人道说!于是,律师们时而自负,又时而自卑。

  在企业的打工族,起码有一份劳动合同,有最低保护工资。被律师事务聘用,律师是为自己打工,没有工资,没有劳保。有一位律师在执业中受到伤害,请求事务所按工伤赔偿,但律师与事务所之间不是劳动合同关系,不是事务所的雇员,而是合作关系,合作伙伴,因而无法获得赔偿。本人认为,对于未有自立能力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吸收其为雇员,实行工薪制,首先让其不为生存而黯淡忧愁。

  其次,放宽条件,让律师宽松入行。任何事业发展壮大都离不开国家的扶持,律师的成长,队伍的发展壮大,也离不开国家的扶持。现在要年轻人失去生活来源,破釜沉舟方能入行,确实残酷。
再次,给新入行律师多一点仁爱。在事务所资深律师,对新律师多一点人文关怀,分一些事给新律师干,让新律师既有事干,也有饭吃。律师协会,在会费等方面对新律师给予优惠,体现“家”对子女的关怀。要知道,人“听话”不是基于压服,而是基于感恩。只有处处体现对律师的仁爱关怀,才能在律师心中建立起“一种无须他人提醒的自觉”,才能使律师的优良文化理念根植于心。单靠规章制度的管制,干巴巴的说教,约束不了心的自由!

  [参考文献]:
  1、郭力,《我国律师文化的现状研究》,http://www.law-lib.com/;
  2、薛建园,《律师团体文化浅析》,http://www.51zy.cn/;
  3、李轩,《当代中国律师业的两大难题》,http://www.law-lib.com/;
  4、张剑雄,《律师文化建设之断想》,http://www.antaida.com/;
  5、韩荣营,《给中国律师分类》,http://www.law-lib.com/;
  6、宋占文,《律师文化:“知行合一”的结晶》,《中国律师》杂志2005/11。


  (作者:莫赳,广东择正律师事务所。[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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