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与法官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4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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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0年颁布的《律师暂行条例》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赋予律师与法官同样的法律地位。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律师法》则规定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它只反映了律师业务的特点,而未体现律师在司法体系中的角色。

  中国法官的称谓有一个演变的过程,1951年发布的《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为了与旧司法划清界限,取消了“法官(推事)”称谓,而采用“审判员”这一用语,从那时起审判员这一名称一直沿用至今。1995年的《法官法》虽然采用了“法官”名称,但是“审判员”这一名称仍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规范性文件和司法实践中广泛使用。

  法官是现实生活中唯一掌握生杀予夺大权的人,他可以合法地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可以决定人们的荣辱,可以决定巨额财产的归属,可以决定一对夫妻是否可以继续生活在同一屋檐下,可以决定你祖传的房产是否被作为“钉子户”而沦为推土机下的废墟。“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法官的权力不可谓不大。但是中国法官也有苦恼的地方,他们在整个国家机器中的定位并不高,在人们心目中也不是很崇高。一方面,法院仅是公、检、法三个政法机关之一,各级党委决定法官的录用和升迁,决定法院院长、副院长的人选,各级政府掌握着他们的经济命脉。法院院长虽然享受同级政府的副职待遇,却不如公安,公安机关的首脑往往担任同级党委的常委甚至政法委书记。另一方面,许多人当上法官仅仅是就业,他们并不是大家公认的社会精英,不具备强大的人格魅力。他们中的许多人没有经过良好的法律教育,他们与其他国家干部没有多大的差别。他们的威严来自于“官位”,而不是他们的学识和法律的权威,人们对他们的服从,实是对国家强制力的服从,而不是从心底里甘服。有一些人表面上奉承法官,而在心里则把他们当成达到自己目的的工具。
  
  权力和地位的反差,使人失衡。有的法官说,外国法官工资多丰厚,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的年薪是19.2万美元,其他8位法官的年薪为18.4万美元;有的法官说,外国法官的权力多大,美国法官甚至可以决定总统人选。但是他们不知道,或是不想说,他们中的一些人到了外国就干不成法官。有的人把法官现状的原因归罪于地方党委、政府,要求司法独立。但他们却热衷于行政级别,“我是副厅级法官,比你们县长大”。

  老实说,我国法官在整个社会生活中确实没有得到应有的地位和尊重。为了提高法官的地位,改变法官的形象,最高人民法院让法官穿上法袍,使用法槌。但这只是法官外在形象的改变,如不注重法官素质的提高,一切都将成为演戏的道具。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早就有了与法袍、法槌相似的东西:官服和惊堂木。

  按理,无论任何国家,法官和律师职业都具有共同性,他们分享着共同的知识和理念,他们的终极目标都是为了社会正义的实现。但是,中国的律师和法官有着不同的“出身”,他们之间没有相同的法律资历背景。他们所处的位置截然不同,法官代表着国家权力,律师往往代表着个人利益,法官是官,律师是民,法官不是单纯的居中裁判者,法官的地位和处事方式无不打着“官本位”的烙印。不少法官自身也热衷于官位和权力,而不是以裁判者为荣。封建社会,法官的职能由行政长官兼行,更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律师。今日的律师和法官也无法摆脱传统的影响。有一副对联,上联“男律师点头哈腰”,下联“女律师打情骂俏”,横批“不是人干的”,这在某种程度上确是今日有些律师与法官关系之真实写照。无可否认,一些不争气的律师助长了司法腐败。他们不是把主要精力用于研究案情、提供证据、提出适用法律的建议上,而是想方设法打通法院门路,为了打赢官司不择手段;他们不顾禁令,或靠向法官行贿取胜,或要求法官介绍案件、利益共享;或瞎吹“我与某法官是铁哥们”以争取案源。

  事实上,中国律师的社会地位并不低,许多民众把律师当作救世主,政府部门也把律师作为“法律的老师”,不然很难理解会有那么多的政府部门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而在有的法官眼中,律师实在不算什么,他在律师面前是老子一个,“律师说了白说,我说了算”,法官“捉弄”律师的事时有所闻,甚至有的法院作出限制律师权利的歧视性规定。去年还连续发生了好几起法官当庭驱逐律师事件。这种事在国外是绝不可能发生的,它反映了一种倾向,反映了一种环境。作为检察官(及警察),由于职业使然,在办案中可能会对律师有天然的戒心。从理论上说,法官与律师却绝对没有利益冲突,那为什么在中国有的法官会如此对待律师呢?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法官官本位严重,认为法官是官,律师是民,民服从官天经地义;有的法官认为律师动动嘴,挣钱多多,心理不平衡;有的法官认为律师办案是无事生非、把水搅混;有的法官对有权机关无可奈何,把气撒到律师头上;但最主要的是,他们没有认识到法官和律师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

  个别法官在律师面前是老大,但中国法官在整个国家机器中并没有外国法官那样的地位甚至没有应有的地位。于是他就抱怨中国法制环境差,司法不独立,殊不知他自己就是始作俑者。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0月制定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提出,逐步建立上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从下级人民法院的优秀法官中选任以及从律师和高层次法律人才中选任法官的制度。但至今只有最高人民法院从律师中选了几个法官。由于中国的人事管理体制,一般情况下法官和律师不可能相互流动,更不可能实行法官从优秀律师中产生的制度。他们之间不存在“血缘关系”和“师生关系”,但是他们之间却是水涨船高的关系。律师是司法制度的基础,法官是公正的化身、正义的体现,是整个司法体系的中心,位居司法制度的顶端。
律师有很高的社会地位,法官就有更高的社会地位;律师“不是人干的”,则法官在整个社会体系中的处境也好不到哪里去。律师处境的根本好转有赖于整个法制环境的改善,但律师的诉讼活动是在法官指挥下进行的,法官对律师的看法和态度直接关系到律师的处境和地位。律师处境好转、地位提高将促进整个法制环境的改善,法制环境的改善又提高了法官的社会地位。这一点,可以从外国的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及他们的社会地位得到印证。可以肯定,律师地位高,法官地位更高;律师地位低下,不可能有社会地位很高的大法官出现;法官打压律师,意味着打压自己,这就是律师和法官两者关系的本质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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