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物招领公司之的思考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39:2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据报道,近日,在江苏徐州街头出现了一家专门为失主寻找失物的失物招领公司。由于实行的是有偿服务,失物招领公司的出现引起了不少的争议。失物招领公司的存在是否合法,其能否强行收费……在找回失物难已成为社会普遍现象的今天,与失物招领公司相关的一些问题无疑是值得我们思考的。

  失物招领公司的存在是否合法?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就什么人或机构可以从事失物招领工作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在没有明文禁止的情况下,失物招领公司只要是经过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且其经营范围中有此内容,应该说就具有合法性。

  事实上,失物招领业在国外早已有之,由于其提供的服务有助于失主的失物尽快失而复得,又可为失物招领公司带来收益,增加社会就业机会,达到多赢的局面,因此受到了社会公众的普遍欢迎,发展前景广阔。我国现在的失物招领工作多数是由公安或民政部门负责,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这些部门提供的服务不甚令人满意,在这种情况下,私人从事失物招领工作就有了广阔的生存空间。

  失物招领公司能否强行收费?在没有接受委托的情况下,自行帮失主找寻失物,或为失主取回失物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民法上的无因管理。根据一般法理,无因管理是一种助人为乐的义举,无因管理人不能因此而获利。虽然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但这里的“必要费用”仅指必要的管理费用,如为寻找失主的花费、保管失物的花费等等,而不包括收益性质的酬金。也就是说,除非失主自愿,失物招领公司是不能强行向失主要求“必要费用”以外的酬金的,且失物仍必须返还。

  当然,对于失主主动要求失物招领公司为其寻找失物的则另当别论,因为此时双方之间就形成委托关系,失物招领公司可实行有偿服务,找到失物后,失主应依约给付酬金。

  失物招领有偿服务与传统道德相违背?毫无疑问,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一种传统美德,应该大力提倡。但是,我们也应认识到,仅仅靠发扬大家的爱心或提高社会公众的道德水平,找回失物难的问题并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有些人捡到失物后都会热心找寻失主或交给有关部门,但更经常的情况是,拾获者纵有拾物不昧之心,由于需要花费时间及精力,其往往还是会一丢了之,当拾得物是身份证、钥匙等于己无用的东西时,情况更是如此。而另一方面,却是失主为寻回遗失的物品而焦头烂额,不知如何是好。

  失物招领公司的出现,无疑为解决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途径:给予拾获者一定的“补偿”可提高他们归还拾获物的积极性,而对于失物能重新找回,失主比谁都高兴,失物招领公司亦能因此获得收益。在道德难以发挥作用的领域,何不靠市场这一机制,引入“利益”这一诱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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