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百文复牌之批评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39:2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郑百文在一片观望、期盼、叫好和批评中终于复牌了。在复牌的同一天郑百文小股东李香玲就将郑百文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强制收购的股份(见2003年7月28号《财富时报》A7)。

  对李香玲的官司暂不作评论。笔者认为,郑百文复牌虽然救活了一个上市公司,却开启了一个恶劣的法律先例,其负面影响远远的超过了对股市的贡献。

  郑百文为了重组成功于2002年2月22日召开了临时股东大会,这次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股东以默示同意和明示反对的意思表达方式的议案》,在公司章程中增加一款“股东大会在做出某项重大决议,需要每一个股东表态时,同意的股东可以采用默示的意思表示方式,反对的股东需作出明示意思表示。”。 按照这一新条款,此次决定不参加重组的股东,必须在自股东大会公告发布之日(即2月23日)起15日内,向ST郑百文提交《股东声明》。ST郑百文股东大会公告说,超过期限公司未收到其《股东声明》的股东视为同意参加重组.同意参加重组的股东不需再办理任何通知和申报手续。届时,由董事会根据股东的选择结果,代采取默示同意的意思表达方式的股东办理有关股权的过户手续,代采取明示反对的意思表达方式的股东办理有关股权的回购和注销手续。而上述两种意思表示以外的任何意思表示,均视为不参加重组,公司将按公平价值回购其股份,并予注销。这就是著名的“默示原则”。这个决议的基本内容是:三联出钱买下了郑百文欠信达的债务。而与此同时,郑百文全体股东需将所持郑百文股份的约50%无偿过户给三联集团公司———不同意者的股份由百文公司按“公平价格”回购。换句话说,如果郑百文重组成功,所有股东要将所持股票的一半无偿过户给三联,大家一同替郑百文填上了巨大的债务漏洞。

  这一决议一出即引起法律界、证券界的轩然大波。默示同意实际上就是强加给第三人对其作出的决定必须作为的义务。这种义务是郑百文强加给股东的。根据民法的基本理论,除非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任何人无权强加给他人义务。郑百文的股东决议显然违反了这一点。
更不可思议的是,郑百文的股东决议给了股东一个两难的选择。一是将所持股份的50%无偿的转让给三联,一是由郑百文以“公平”的价格回购其股份,别无他途。如果想继续保留全部股份是不可能的。明明股份是股东的财产权,却无法保全。这一个决议变相的剥夺了股东的财产。
郑百文公司的临时股东决议受到上海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质疑,拒绝变更股票。如何证明决议的合法性显然是郑百文的当务之急。郑百文于是搞了一场苦肉计:由四位法人股东、四位自然人股东共同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郑百文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有效,被告是郑百文公司 。该案在开庭后八天就迅速做出判决,确认决议有效。显然这一纸判决对郑百文而言太重要了,也太及时了。此时上海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当然无话可说,必须协助执行法院的判决。

  应当承认,郑百文此招是确实有过人之处。原告要求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有效,这也正是被告的愿望,还有什么可说的?令人奇怪的是,过户受阻是在上海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为何被告反倒成了郑百文?这其中又有多少猫腻?

  但是毫无质疑的是,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郑百文复牌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如何有“周瑜打黄盖”式的诉讼,又如何出台了郑州中院的判决,个中缘由明眼人一看即明。中国政法大学王卫国教授所说的,此判决违背了法的精神,法律是干什么用的,就是保护权利的,尤其是弱者权利。该判决确认的“默示同意"规则严重损害了中小投资者利益,与现代立法精神是背离的。这应当是又一次的“法院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吧。

  如果说,郑百文的决议蔑视了法律,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则是玩弄了法律。

  据悉,现在有几家公司打算效仿郑百文的这一做法(2003年2月12日《上海证券报》之《退市公司重组逐渐升温 “郑百文模式”成新宠》)。这样下去中国的股民再被套住就要名副其实的“割肉”了。
仅凭破坏法律这一点,无论郑百文复牌对经济的发展有多么大的好处,其影响都将是负面的。因为,郑百文的复牌是一个游戏的胜利与否,破坏法律则破坏了游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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