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当事人自己打官司(民事诉讼)的误区之一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46:0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笔者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经常听到当事人抱怨法院判决不公,司法腐败,说其原因要不是对方托人找关系了;要不是法官与对方有某种特殊关系,故意偏袒对方;甚至有行贿受贿发生……。这里面,不排除有个别素质较低的法官,受非法因素的影响,不依法办案。但是,更多的是当事人对法律的不了解或是一知半解,由此对自己的诉讼做出不合法的预期,当预期达不到或是判决与预期相距甚远时,便抱怨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笔者根据自身的执业体验,就此谈点个人感想,将分专题陆续刊出,这里,首先谈第一个专题--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

  凡是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所以,事实是一切司法活动(包括法院审判)需要查明的,是最终裁判的基础和依据之一。法院只有在查明事实的前提下,才能适用相关法律做出裁判。因此,在庭审过程中,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诉讼请求),向法庭呈供自己充足的事实依据,十分重要。如果你不能依法陈述清楚自己主张(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对方又不认可,那么,等待你的只能是败诉的不利后果。

  大家注意笔者前面的用词“依法陈述”,其意思是说向法庭陈述事实并想被其采信,是有严格规则的,这些规则就是程序法(诉讼法律)的规定。常有人疑惑:我明明有理,为什么输了官司(诉讼)?合情合理的事为什么法院不支持?这里面原因很复杂,但很重要的一点是当事人对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混淆。客观事实就是事物的本来面目,是法院审理活动追求的目标之一,但是,永远也达不到。原因很简单,“打破的杯子不可能复原”。法律事实是法院判案依据的事实,是法官认定的当事人纠纷或争议涉及的事实,是判决书中“经审理查明”所载的内容,是对客观事实依法的现实的复原。由此不难看出,法官定案的事实即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是一回是,永远也不可能是一回事。从哲学的角度说,客观事实是客观存在的,真实唯一;法律事实是人对客观事实的认识,是主观层面的,对同一客观事实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认识。由此可以推论,不同的法官对同一案件客观事实的认定即法律事实也是不一致的,这还是合理的,也是不可避免的。对此,因篇幅有限,笔者就不展开论述了。那么,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间的桥梁是什么呢?笔者认为是证据。

  为了大家对证据有一个形象生动的理解,笔者举个小案例:甲借乙50000元钱,并打了欠条。一个月后,甲如约全额归还了乙,乙则将欠条退给甲,甲当场将其撕成二半,扔进垃圾筒后离开。一个月后,甲接到法院发来的诉状,了解到乙起诉了他,要求他偿还50000元欠款。庭审中,甲终于明白:原来乙将一分为二的欠条拾起并粘好,作为证据起诉的。甲如实陈述了借钱还钱的“客观事实”,但乙不认可,并解释说欠条是自已掏口袋不小心扯断的。法庭综合评判后认为:乙的陈述更合理,又有欠条佐证,于是判决甲归还乙50000元。由此案不难看出以下二点:

  (一)乙胜诉靠的就是证据;
  (二)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不一致。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本文对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不作涉及),民事诉讼证据分为七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任何证据必须经过开庭出示、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对每份证据,当事人应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和有无证明力、证明力大小进行充分论证。
 
  对于自己主张的事实,必须提供证据予以支持,除非对方认可。从这个角度说,诉讼中原告难当,而不是老百姓所害怕的“被告会吃亏”。道理比较简单,原告是启动诉讼方,首先提出要求(诉讼请求),被告只须不认可,原告就必须一一拿出证据来充分证明。否则,法院就不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也要注意一点,在“动物伤人”等特殊案件中,举证责任是反过来的,原告起诉后,更多的是被告举证来证明自己没有责任。这就是法律上所说的“举证责任倒置”。

  凡此种种,诉讼中举证即提供证据,是十分关键和专业的。加上法律适用,打官司(诉讼)是很需要专业知识的,技术含量高。令人遗憾的是,据不完全统计,北京市民事诉讼案件请律师代理的占总数的比例不到20%。笔者认为,如果经济条件允许,请律师代理是明智之举。实在负担不起律师费,诉前咨询一下律师也十分必要。现在有不少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出于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提供义务法律咨询。您的一生可能只打一次官司,但它却可能让您的生活、自由乃至生命状况彻底改变。因此,您切不可打一个稀里湖涂的官司,更不能打一个冤枉官司。

  (作者:杨贵生,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相关文章


谈法律服务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近时多奇案,究竟为哪般
关于生物学、经济学与法学间联系的冥想
“善于妥协”与律师行业自治--律师行业管理断想之三
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当事人自己打官司(民事诉讼)的误区之一
单打独斗,你能撑多久?
千万不要说太晚
人为什么会感到痛苦?
交通秩序遵守漫谈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