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时多奇案,究竟为哪般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46:0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我在此处所说的案件不是指社会治安案件,而是指劳动争议案件。所谓多仅限于和本人代理的其他类型案件相比而言,所谓奇也只是与正常劳动争议案件比较来说的,也许在你看来一点称不上奇。没关系权当看着玩呗。

  近时代理几起劳动争议案件,单个办理没觉得有什么,联系在一起作比较分析,不禁非常讶异:发现这几起案件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时间跨度均很长。

  第一个案件是1993年某停薪留职人员,到1996年在合同到期后,既未续办停薪留职有关手续,也未到单位上班,而单位虽然1996年书面通知该人员办理相关手续交纳管理费用,并表明不办理手续不交纳管理费用后果自负,但事实上既没有除名也没有采取其他相应措施,这个“职工”于2006年起诉要求上班,并要求补办社会统筹有关手续。

  第二个案件是1997年到某单位上班的农民工(单位称谓临时工),虽然单位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人家一直在该单位上班到2005年,后该农民工与某劳务派遣中心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与劳务中心签订用工合同,农民工继续在该单位上班。当这个农民工发现劳务中心为其办理了社会统筹时,要求原单位补办1997年至2005年的社会统筹。单位拒绝其要求,遂被起诉到法院。

  第三个案件是某单位1995年开除了一个职工,原因是该员工犯罪,1996年该员工被判处缓刑后要回单位上班,单位以早已被开除为由拒绝接收,2004年其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被书面通知不予受理,2005年向法院起诉要求单位安排工作,补办社会统筹手续和住房公积金,两级法院判决支持了该员工的诉讼请求,单位申诉后案件进入审判监督程序。

  另外,有一个不是劳动争议的咨询,因为时间跨度更长,在此向大家作一介绍。一年过花甲的老人从某县城到省城来问了这样一件事:该老人自称1959年其父因涉嫌犯罪被拘留在县公安局看守所,后经县委决定,县法院院长签字同意取保候审,看守所便将其父释放。现到看守所去问当时有关释放材料和手续但无法找到,自称多次到县公安局询问其父下落均无结果。现在的问题是:看守所把他父亲的释放材料弄到那里去了?他要找到他父亲的遗骨以尽孝道。这样的问题我们如何回答呢!只能按抚他同时想47年前的事情,早干什么去了,怎么现在想起来尽孝道,说透了老人家是想提起国家赔偿之诉啊!嗨,这样的案件我们能办的了吗?!

  对于律师而言,案件多不是件坏事,可是对某些单位和国家来说这类案件多起来肯定不是好事。那么这类案件为什么会多起来,或从被遗忘的角落里提起来呢?是多少年来法制宣传的结果?是公民法律意识增强的表现?是社会民主进步的体现?说心理话我不得而知,不知大家有什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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