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为什么回避?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48:5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国人遇到不好表态的事情的时候,采取的做法,往往是回避。哪怕那件事情包含的是非多么清楚,哪怕那种是非又如何的关系到正义的基础、人伦的根本、法制的底线。

  我至今耿耿于怀的有如下一些事件,那种错误犯得那样低级,更准确说是那种做法那样无赖,但人们对这种行为都噤声不语,好似乎什么都没有看见。天下的明目何在?天下的慧口何在?天下的智慧到哪里去了?为什么谙哑一片?那些缺乏话语权的凡凡俗子就不说了,他们很可能是仍然没有说话的机会。但那些在高堂之上具有重要位置且常发高论的人物,为什么也噤口不言?

  第一件,某社会名人,在举国批判某种错误意念的高潮时,其学术或艺术观点遭牵连而被广泛地批评。舆论汹汹,有墙倒众人推之势。在此情势下,某报纸无中生有地报导,该社会名人被某地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众报见之,纷纷转载。该名人不堪此辱,赴法院以侵犯名誉权起诉,裁定曰:“该人所诉不属于民事诉讼范畴,本院不予受理。”上诉后,二审以同样理由予以维持。事涉社会名人,诉讼情况当然有简短报导。然而,迄今为止,无人出来批评这种骇怪惊世的裁判方法!

  第二件,甲地诈骗团伙诈称有宝塔陵位向社会出售,并且通过乙地多家大报大作广告,称不仅可做百年归宿,且奇货可居,转手之中,有证券增值之效。某城市众多居民受报章宣传之惑,踊跃购买,其结果是仅得证书一张,并无实物与证书对应。众居民寻诈骗团伙索赔无着,遂于乙地法院以虚假广告为由纷纷起诉乙地多家报章。乙地法院裁定曰:“某某所诉,属不动产纠纷案件,本院不具管辖权,裁定不予受理。”事涉乙地众多百姓,诉讼情况当然亦有简短报导。然而,迄今为止,仍然无人出来批评这种骇怪惊世的裁判方法。

  第三件,某国际团体著名商标被某公司用于自己的商业广告。作为某国际团体的独立的分支成员,某国相应机构以该著名商标被违法使用,起诉某公司,要求赔偿。某公司答辩称:“商标系某国际团体的商标,非某国相应机构的商标,故某国相应机构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艰难斡旋后,某国际团体的某一业务部门对某国相应机构出具证明,称:“我们委托某国相应机构维护我们的商标权益。”某公司又作答辩,称:“既是委托,某国相应机构应以委托代理人身份参加诉讼。故,有关证明仍然未解决前已提出的诉讼资格问题。”某国相应机构遭遇的是程序法上的死结,但历经三年犹豫、迟疑之后,仍然判决某公司败诉,某国相应机构获得巨额经济赔偿。事涉国际事件,诉讼情况多有报导。然而,仍然无人出来批评这种骇怪惊世的裁判方法。

  面对这样的错误,我们为什么回避?难道这种错误不会污染人心,不会破坏我们刚刚建立起来的对国家法制的信心?难道这种错误的方法不会成为其他那些操权力者的榜样?

  我们为什么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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