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枪毙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48:5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天一个烧鸡吃着,在看守所关了两年半,小瘦子变成了大块头。大红袍衣裳披挂在身,拧着头站在通往刑场的囚车上,颇有点“英雄”就义感。他就是即将被枪毙的人,他就是因失恋用尖刀把昔日恋人筋脉挑断并残酷杀人的人,他就是当过兵家里三代单苗的人。
  
  “囚车”路过,两边的熟人还有陌生人各有踹度,虽没了二十年前五花大绑游街示众的热闹场面,但行刑的速决以及子弹脑后开花的惨状仍让人不寒而栗。

  枪毙犯人有着光荣传统。记得刚升入中学时,死刑犯家属还要上交几角钱的子弹费。行刑当天,布告贴的满街都是,布告前挤满了群众,有人还念出了声,名字上打上了红叉(现在是下面划红杠)。布告不等看完,从公审大会会场出来,押解着被处决以及没有被处决的犯人的车队,缓慢的从你面前经过。死刑犯反绑双手于后背,头后插着高出头顶几十公分、宽度几公分的木梭镖,上面鲜红的红叉叉格外醒目,等车辆驶出城镇会加速驶向刑场……

  枪毙后的犯人如没有家属收尸,尸体多用于医学临床解剖。枪毙犯人应有法警出面,出于安全、恐慌报复等事由,有当地即将退伍的武警动手,据说阻击手可以立三等功。

  枪毙是战争年代军人的游戏,和平时期作为剥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犯罪分子生命的方式,效果不错,震慑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捍卫了国家制度,是一种特殊的保障社会和谐的手段,现在中国是世界上少数几个最安全的国家之一。

  2007年年末,联合国呼吁世界各国废除死亡,许多国家包括中国在内持反对意见。在国内暴力犯罪、职务犯罪居高不下的严峻形势下废除死刑不合时宜,况且废除死刑,需借鉴废除死刑的欧洲国家刑法量刑标准,要更换刑罚体系,严格体现罪行相适原则。

  将来废除死刑是大势所趋,则可能不是我们这一代所能完成的历史使命。目前贯彻“少杀”、“慎杀”刑事政策,继续完善刑法死刑制度,确是一项不可颓废而且刻不容缓的工作。

  死刑的方式在1997年刑法修正时增加了注射等方式,至今已有十年了,为什么注射死亡没有广泛推广,为什么其他“等类方式”没有跳出神秘圈地。或许枪毙有更多的成熟理由,是因枪毙给了死刑犯充分的死亡缓冲期,还是采用军人死亡方式能体现一点尊严不得而知。

  无论采用哪种死亡方式都不能减轻死刑犯的恐惧心理,因为剥夺生命有着强烈的精神摧毁力,即便把死刑刑临期一再缩短,也不可能排解,这不单单是死刑方式问题。对待剥夺生命刑罚不能忽略人权,必须了解死刑犯对待死的宗教思想,希望的死刑过程,对家属子女的影响以及对自己死后尊严,包括尸体的处置等意见,尊重就死者的选择。在美国普遍使用了上百年的注射处死受到挑战,据新闻报道,美国肯塔基州两名死刑犯以毒液注射方式过于残忍违反宪法,提出司法复核,2006年美国最高法院裁定,死刑犯有权在临刑前挑战行刑方式。

  目前国内没有这一领域的详细规定是非常遗憾的,有时候律师面对即将处死的当事人时,会不可避免问及一些这方面的事情,以便了却后事。相信在以后的立法中尽快完善死刑执行规定,充分保障人权,体现社会主义人道精神,尽可能达到死刑制度完美无缺。
注射死亡的尸体不能用于人体器官的移植,失去医学价值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很多人认为注射死亡数量这么少,而且几乎所有的副部级领导干部死刑都采用注射,几乎没有一个冠冕堂皇的正面解释,加上存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等级制度和等级观念的流毒还没有根杀干净,给老百姓一个口舌,形成一个不大不小的误会。

  五千年前就有死刑(大辟)规定,在中国历史上刑法规定的剥夺犯人生命的方式不少,凌迟、腰斩、五马分尸等残酷无比。现在刑法死刑方式只有枪决、注射两种,至于“等”还包括什么至今没有现身说法。法律文化中不否认包括作为法之器的“法家杀人文化”,既然继续采用死刑制度,就不应该讳如莫深,既然绞杀刑能在许多国家广泛使用,就有可取之作为补充的必要,再结合死刑选择权的确立,切实完善死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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