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见到的一位律师同行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34:3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因代理的一起民事案件进行庭前调解,上周我去到某区法院,见到某同行的表演,感慨颇多。

  调解一开始,法官要求双方代理人提交委托书,当法官看到他的委托书时说:“你这样写的不行,应当列出详细代理事项。”他作诧异状:“我是特别授权!”经法官一再要求他详细写清,他才很不情愿地嘀咕着取回委托书,往他身边一人面前一拍:“那就写上!”然后夸张地伸手从额头前往脑后整理他那油亮的秀发。他身边那人抬起脸问如何写,他皱着眉头,不耐烦地从鼻子里把那一段“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反诉”的话哼了出来。这时,我才认真注意到我的这位同行:一套洋气的浅色西服,白皙的脸和一幅让人印象深刻的“发哥”式头型。律师敢拿脸色给法官看——我是头回见到。

  法官开始主持调解,我才知道在他身边的竟然是他的当事人!律师对当事人不耐烦——我也是头回见到。

  由于对方的起诉是根据某公司将对我方的债权转移给他而提出的,我便向法官提出:“要求对方出示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证明…”我一句话刚说了一半,就被那位同行蛮横地打断了:“债权转让通知你收到了没有!某公司的印章你看到了没有!”我不得不停下话来,他的插话被法官制止后,我继续陈述我的理由:“以证明债权转让人的主体资格。”我的意见被法官认可后,法官要求他出示,他开始说没带来,然后便开始抨击我的要求不合理,对我说:“你知不知道法院每天要审多少案子,有多少案子在等着法官审理,你这样在细枝末节上浪费时间…”说到激动竟用手直指向我,仿佛我犯了一个至少应当痛打八十大板的错误。法官又再次制止他的过激行为,我这时向法官声明这不是浪费时间,此事对本案有重要影响。法官再次要求他出示。他只好又转向身边的当事人:“没有,怎么办?”当事人:“我打电话让他们传真过来。”“赶快打,马上!”对方好一阵忙碌,将法院的传真号码告诉某公司后,我们就开始等传真,法官也出去了。

  看出我的同行好象情绪不太稳定,我也就没有和对方交谈。

  过了一会儿,有一个民工模样的人在门外张望了一下,不敢进来,那位同行扬起下巴,眯着眼瞥他:“什么事?!”“俺、俺来撤诉的”民工哆嗦着挪了进来。那位同行假模假式地询问民工,仿佛他是这个法庭的主人,民工也以为他是法官,话里带着颤音回答他的问话。问了半天才知道,这位民工和其他的工人们起诉包工头拖欠工资,因为包工头不见踪迹,他们只好要求撤诉。那位同行开始摇头晃脑起来:“被告不在场,是对你们有利,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等等一通。“可是俺们找不到他,最后可能还要搭上官司钱,俺们…”“好了,好了,你去找个明白人问清楚再来” 那位民工真正想找的法官还没有找到,他竟然就这样把人家打发走!民工好象不愿就这样离开:“那俺们找谁?”“你可以去立案庭问问”如果立案庭的法官们知道为什么他们每天要接待那么多不来立案的人非气死不可。“你也可以问懂行的人,不过不要去问律师,律师是要收费的。”竟有这样诋毁同行的人!我所知道的很多律师咨询就是不收费的。

  那民工终于走了。他以为自己碰到了一位“威严”的法官,也许从此社会上又多了一个批评法官的声音。

  不一会,法官把某公司的营业执照传真件取来,让我查看。我指出该传真存在一些问题,正要详细陈述,那位同行的话又像机关炮似的开火了:“这当时传真的怎么会有问题,你分明是无理取闹…”“原告代理人…”法官刚开口又被他打断了“我告诉你,你…”这位同行眉头上扬,对准我的火力开始加强。“正式开庭你可不能象现在这样。”年青的法官松了口气,在他的喋喋不休中总算把自己的话说完了,如释重负地转向我,我们只能在他的“炮火”声中相视一笑。

  “我告诉你,这场调解我说不调就不调了!”同行的话似乎掷地有声。

  我开始怀疑自己的耳朵,在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说出这种话来!而且本案调解对当事人来说是非常好的结果,不明白为何这位同行敢如此大包大揽。

  我正告他,这些问题是最基本的程序问题,如果程序问题解决了将更有利于调解的顺利进行,而且我方是有足够的调解诚意的,并指出他的行为不利于营造良好的调解氛围。

  也许我的话刺激了他的神经,他跳起来,手指向我:“我以我十几年的经验告诉你,你这案子输定了!”然后从包里取出一张纸,一路小跑冲到法官面前:“我有重要证据!”

  我也走到法官面前,想见识一下这份重要证据,却被他拦住了:“没让你看!”但我很快看出这不是什么重要证据,是我方已知道的一份普通证据而已,为了避免冲突,我先退了回来。

  法官让他回座位上坐好,表示既然今天因程序问题无法调解,则调解就此结束,并鼓励当事人私下协商,争取调解成功等意思。

  一次不愉快的经历总算结束了。

  我的感慨却没有停止——也许是我当律师时间还不长,见怪无法不怪,但作为律师,接受了法律赋予的职责和当事人的委托,应当为案件的顺利解决和当事人的权益作最大的最恰当的努力,在法庭上应尊重法官和对方代理人,这是最起码的要求;在案件的进行中应当为当事人的权益作出合适的努力,采取咄咄逼人的架势是无法调解成功的,而争取调解成功以求实现诉讼目的显然比经过艰难的诉讼和强制执行来得要更实际和轻松,何况本案确实存在重大可辩之处,对方代理人的行为确实显得既不必又不智。

  想到和那位同行还有几次庭审交锋,我不由得摇了摇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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