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士钊的法庭论辩修辞艺术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34:2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作者:田荔枝

  章士钊(1881—1973)湖南长沙人,清末任上海《苏报》主编,辛亥革命后,曾任《民立报》主笔、北京大学教授、广东军政府秘书长、南北议和南方代表、段祺瑞政府司法总长等职,1933年起在上海从事律师职业,成为当时全国闻名的大律师,并任上海政法学院院长。建国后任政务院法制委员会委员等。著有《柳文指要》等。章士钊与陈独秀原是青年时代留学日本的知交,虽然在“五四”运动前后二人在政治主张、文学体裁等方面的观点出现分歧,但当1932年10月蒋介石当局制造的“陈独秀案”发生后,为维护正义,章士钊当即声明愿为陈进行义务辩护,当时人们称他是“古道可风”。

  1932年10月15日陈独秀被国民党政府逮捕,1933年4月14、15、20日江苏高等法院借江宁地方法院刑二庭对此案进行了三次公开审理。陈独秀等共同聘任“平京法律事务所”彭望邺、吴之屏及章士钊为辩护人,陈独秀也作了自我辩护。1933年4月26日作出判决,认定陈独秀“以危害民国为目的而组织团体,并以文学为叛国之宣传,实犯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公权十五年。”陈独秀不服提出上诉,社会舆论继续抗议,国民党当局迫于舆论等压力,经国民党最高法院终审,改判陈独秀有期徒刑八年。1937年“七七事变’后,蒋介石被迫答应他在西安事变时关于“释放全国政治犯”的保证,于1939年8月21日下令释放陈独秀。

  章士钊的辩护词与陈独秀的自辩词在风格上有着鲜明的不同,后者侃侃而谈,直抒胸臆,嬉笑怒骂无拘无束,表现了一个政治奋斗者的锋芒锐气和蓬勃朝气。章士钊的辩护词,则依法论案,理智客观,,更具沉稳老辣之风,显示出一名大律师的风范。

  该辩护词共论述两个大问题,其一,是关于言论和行为之辩,其二,是关于发行杂志、宣传革命理论的辩护,从这两方面否定了检方所控陈独秀危害民国罪的存在。

  针对第一个大问题,辩护人以设问的修辞手法,提出应当首先严格区分言论与行为之不同:

  本案当首严言论与行为之别.言论者何?近世文明国家,莫不争言论自由。而所谓自由,大都指公的方面而言。以云私也,甲之自由,当不以侵乙之自由为限,一涉毁谤,即负罪责。独至于公而不然,一党在朝执政,凡所设施,一任天下公开评骘,而国会,而新闻纸,而集会,而著书,而私居聚议,无论批评之达于何变。只需动因为公,界域得以“政治’两字标之,俱享有充分发表之权。……而本案检察官起诉书:一面对于国民党政府冷讥热骂,肆意攻击,综其要旨,则谓国民党政府威信堕地,不能领导群众云云,皆成为紧急治罪之重要条款。此即中华人而互衡之,何度量之相越及公私之不明如是其甚耶!开篇便倡导言论自由“近世文明国家,莫不争言论自由。”并对“自由”一词予以解释,指出言论自由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此言一出无异于是对控方的当头棒喝,令整个法庭一片肃然,既而辩护人语锋随之一转,“而本检察官起诉书……”,使检方指控的所谓罪行与前文形成鲜明对比,不仅为陈独秀的行为做了辩护,而且将当局极度限制言论自由的狭隘行为当众曝光,收到了一举双雕的效果,然而辩护人并未就此停滞不前,而是及时抓住这个令人愤怒的焦点,发出由衷的慨叹“此即中华人而互衡之,何度量之相越及公私之不明如是其甚也!”此语极妙,一者融情入理,恰到好处地将辩护人的愤懑之情与前文的析理合为一体,二者使辩护节奏顿起情感波澜,从情绪上给听众以极大的感染。接着,辩护人又采用退而为攻的策略,将调子适当放低:

  退一步言,如起诉书所称,信有罪矣,然危害民国紧急治摹法共十一条,究视何条,足资比附耶?讥而言冷,骂而曰热,检察官究以何种标准,定其反对高下之度数耶?要之以言论反对,无论何国,均不为罪。即其应付紧急形势之特别法规,也未见此项正条。本起诉书之论列,无中无西,无通无别,一切无据。此首需声明者一。以假定的方式承认起诉罪名伪存在,然后请君入瓮,依法衡量之,其结果令辩护人吏为困惑与不平,“然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共十一条,究视何条,足资比附耶?”竟然未能寻到一条法规适合此罪,在此基础上,辩护人展开攻势,连连发问,以咄咄之势直指对方要害,本起诉书之论列,无中无西,无通无别,一切无据。”得出了否定性结论,其中四字格短语的连续运用以及“无”字的反复出现,增强了表述节奏的明快和否定的力度,使起诉书的罪名化为无稽之谈。

  至于行为,“何谓行为,反对或攻击政府矣,进一步而推翻或颠覆之,斯曰行为。”辩护人在诠释这一概念之后,引用法律条款以及孙中山先生的教导从正面来衡量陈独秀的行为,明确其行为性质,然后借归谬法从反面证之:

  已故先生(指孙中山——注)所持共产理论最透彻而流弊毫无。如谓将来之举动,当受刑事制裁,则以共产嫌疑先陈独秀而应被处分之人,恐非法庭之力所能追溯。若州官可以放火,百姓不能点灯,绳之法律平等之谊又焉可通?一反一正,如刀之双刃,剖析得理据皆备,义正而辞严,从而得出如下结论“是以行为论,独秀也断无科罪之理。”再次否定了检方的指控。

  针对第二个大问题,即关于被告人发行杂志、宣传共产主义理论的辩护,主要采用了对比论证的方法;

  独秀之开罪于政府者,非以其鼓吹共产主义乎?若而主义,由司直(指检察官)之眼光视之,非以其与三民主义不相容乎?如实论之,尤谬不然。孙中山先生之讲民生主义也,开宗明义之言曰:“民生主义就是社会主义,又名共产主义,即是大同主义。”……又云:“国民党既是赞成三民主义,便不应该反对共产主义。”综合前后所论,其说明民生共产相同及相质相剂之处,何等明切。以连续反问引出问题,提示法庭注意,然后将陈独秀宣传的共产主义与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作理论上的对比,从中找出二者的内在联系及共同之处,进而借顺水推舟之势指出,国民党既是赞成三民主义,便不应该反对共产主义,理与实相应敌人破绽百出,并以重拳击之,章士钊对孙中山著述之熟稔体现得淋漓尽致。然而,同理并不同命,二者的遭遇却是如此之不同:

  今孙先生主讲义,全国弦诵,奉为宝共,而陈独秀之杂志,此物此志,乃竟大干刑辟,身幽囹圄。案情真相大白于众,足见检方的控告不过是欲加之罪,如此的冤案不由令辩护人厉声质问“天下不平之事,孰过于斯?’毫不留情地撕下了当局假三民主义的嘴脸,将陈独秀一案的冤情大白与众,真可谓一针见血,掷地有声。接着,下文再次引用孙中山先生的理论充当论据,进一步强化了陈独秀无罪之论点,使全部辩护凝固为一个坚实缜密的整体。在这篇辩护词中,为形成鲜明的对照,辩护人多次引述孙中山的原著,以有力地证明陈独秀言论的正确来源,使整个论辩建立在典型的三段论逻辑结构之上,以无法匹敌的优势令检方张口结舌,具有无可驳辩的严谨性,同时亦足见辩护人的博学强识,表现出一个著名律师深厚的知识底蕴和良好的思辨能力。



附:辩词原文

                “陈独秀案”的辩护 (1933年4月)

  本案当首严言论与行为之别。言论者何?近世文明国家,莫不争言论自由。而所谓自由,在都指公的方面而言。以云私也,甲之自由,当不以侵乙之自由为限,一涉毁谤,即负罪责。独至于公而不然,一党在朝执政,凡所设施,一任天下公开评骘,而国会,而新闻纸,而集会,而著书,而私居聚议,无论批评之达于何变。只需动因为公,界域得以“政治”两字标之,俱享有充分发表之权。……而本案检察官起诉书:一百对于国民党政府冷讥热骂,肆意攻击,综其要旨,则谓国民党政府威信堕地,不能领早群众云云,皆成为紧急治罪之重要条款。此即中华人而互衡之,何度量之相越及公私之不明如是其甚耶!退一步言,如起诉书所称,信有罪矣,然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共十一条,究视何条,足资比附耶?讥而言冷,骂而曰热,检察官究以何种标准,定其反对高下之弃数耶?要之,以言论反对,无论何国,均不为罪。即其应付紧急形势之特别法规,也未见此项正条。本起诉书之论列,无中无西,无通无别,一切无据。此首需声明者一。

  何谓行为?反对或攻击政府矣,进一步而推翻或颠覆之,斯曰行为。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二条,以“左列行为,为必要条件。左列行为者,指现在之事实。……夫法律之事,课现在不课将来。”审判长郑重问过陈独秀:“共产党最终之目的是推翻国民党,建设苏维埃否?”答云:“当然。”可见,共产主义是共产党的最终目的,是将来之事。本庭遗像昭重之孙中山先生,即倡言共产主义者也。特叮咛以示于众曰:“我们所主张的共产,是共将来,不是共现在(民主主义第二讲)。”以故先生所持共产理论最透彻而流弊毫无。如谓将来之举动,当受刑事制裁,则以共产嫌疑先陈独秀而应被处分之人,恐非法庭之力所能追溯。若州官可以放火,百姓不能点灯,绳之法律平等之谊,又焉可通?……是以行为论,独秀也断无科罪之理。此应申明者二。

  独秀之开罪于政府者,非以其鼓吹共产主义乎?若而主义,由司直(指检察官)之眼光视之,非以其与三民主义不相容乎?(检察官以紧急治罪法第6条起诉)如实论之,尤谬不然。孙中山先生之讲民生主义也,开宗明义之言曰:“民生主义就是社会主义,又名共产主义,即是大同主义。” (第一讲第一段)其解释同党之误会云:“许多同志,因为反对共产党,便居然说共产主义与三民主义不同。”下又云:“所以我们对于共产主义不但不能说是和民生主义相冲突,并且是一个好朋友。”又云:“国民党既是赞成三民主义,便不应该反对共产主义。”综合前后所论,其说明民生共产相同及相质相剂之处,何等明切。今孙先生之讲义,全国弦诵,奉为宝典,面陈独秀之杂志,此物此志,乃竟大干刑辟,身幽囹圄,天下不平之事,孰过于斯?

  (起诉书指控陈独秀“打倒资本家,没收土地,分配贫农,其言词背谬,显欲破坏中国经济组织、政治组织”。章士钊以对孙中山著述极为熟稔的功底予以驳斥)

  此即《中山丛书》求之,复如桴鼓之应,不差累黍。民生主义第一讲云:“资本家和工人的分之,总是相冲突,不能调合,所以便起战争。最好是分配之社会化,消灭商人的垄断。”斯与起诉书中上述各语,论质论量,俱不知有何分殊。尤为彰明昭著者,同盟会之四大政纲,第四即日平均地权。即日平均,当曰分配,后有分配,其失必没收。没收者何?取之地主之谓。分配者何?给与贫农之谓。商人的垄断于焉消灭,劳工之冲突,于焉化除。中国传统至今之经济政治两种组织,如之何其不破坏乎?援冻征孙,本如一鼻孔出气,谓是言词背谬,龙头大有其人。尤有足资记住者,孙先生平均地权之策,至今迄未实行,其产以然,则曩述“共将来不共现在”一语,足为铁板注脚。惟其如是,故孙先生时时以“革命尚未成功”一语强聒于众。盖平均地权之业,须以革命之力成立,理势则然也。

  其上论述,本案陈独秀、彭述之部分,检察官征引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2条及第6条,所渭叛国危害民国及宣传与三民主义不相同之主义,湛然无据,应请审判长依据法文,谕知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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