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公职律师的几点思考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34:3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最近,部分学者和司法界对确立公职(政府)律师制度进行认真的讨论,对公职律师制度确立的必要性、公职律师的概念、职责范围等作了较深入的分析。笔者认为,确立一项制度,需要系统的理论准备和大量社会实践的支持。设立公职律师制度,进行充分的讨论是必要的。下面是笔者的几点简单的思考:

一、公职律师的职业定位

  笔者认为,给公职律师下一个简单的定义,就是“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国家公职人员”。它的职责范围包括:1、为政府重要活动和重要决策提供法律意见;2、以律师身份代理政府的诉讼;3、组织、领导政府法制部门为政府起草、制定重要法律文件;4、为政府承担法律援助义务;5、政府指定的其他重要法律事务。

二、设立公职律师面临的几个问题

  1、《律师法》的限制性规定。一般认为,公职律师是国家公务员,在国家机关内从事法律工作。但《律师法》规定“国家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律师”、“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等,为设立公职律师设置了重重障碍。

  2、如何协调公职律师与政府法制部门的关系?公职律师所承担的法律事务,绝大部分都是政府法制部门职责,这样是不是行政部门重叠,加重了机构臃肿。所以,有人质疑设立公职律师的必要性,也有人认为设立公职律师后要撤消政府法制部门。

  3、设立的公职律师队伍能不能吸引并留住优秀律师(人才)?公职律师是国家公务员,目前,公务员的待遇比较低,但较成功的(一般也是优秀的)律师的经济收入往往是前者的几十上百倍。这种情况下,公职律师队伍能不能吸引到优秀律师?优秀的公职律师,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混熟了,会不会转去作社会律师?这都是两难的问题。

  4、公职律师要不要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许多人认为,公职律师(政府律师)的职责就是承办政府的法律事务,如果公职律师要承办法律援助案件,那么《律师法》规定的每个律师都要承担法律援助的义务就形同虚设。如果不承担,目前我国许多地方设立的公职律师,其主要职责就是承办法援案件,二者也是矛盾。

三、设立公职律师的几点建议

  1、修改《律师法》。公职律师的设立,确实同《律师法》存在着冲突,有的还不可调和。必须修改“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律师”等规定,以适应设立公职律师的需要。

  2、设立公职律师事务所。公职律师事务所占用国家行政事业编制,所需经费由国家全额拨款,所有公职律师都在公职律师事务所执业,只承办政府指定的重要法律事务和法律援助义务。各地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适当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社会律师仍然要承担《律师法》规定的法援义务,如果没有承担的,要交纳法律援助代偿金,以增加他们的社会责任感,也能减轻政府财政压力。

  3、设立公职律师之初,在公职人员经济收入难以突破的情况下,要以较高的政治待遇吸引一些优秀的律师到公职律师队伍中来;再以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内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律师资格考试),取的律师资格的公务员为主体,逐步培养自己的公职律师队伍。通过硬性规定,要求政府及各职能部门的法制机构的业务骨干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资格。

  4、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公职律师的设立,要从依法治国(省、市、县)、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公职律师的作用,要在编制、人员配备、经费、政治待遇等方面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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