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倒置的律师本质再倒置过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43:2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近几年,对律师本质的研究成为了律师制度研究的热点。在研究律师本质的诸多观点中,最为流行的一种说法是“律师的本质就是律师的法律属性”,就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这种从“法律”出发来研究律师本质的方法,存在着方法论上的缺陷。因此,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关注。

  历史上,关于律师的本质并没有人专门讨论过,但是,关于人的本质一直是哲学界讨论的重要问题之一。从基督教到启蒙运动,都认为作为造物者的上帝,依其概念造人,人的本质先于人的存在。18世纪,德国古典哲学家黑格尔,从唯心主义出发,把人的本质归结为“自我意识”。在他看来,“只有精神才是人的真正本质”;“人的本质,是和自我意识等同的”。

  费尔巴哈严肃批判了黑格尔的思想。他认为,人的本质“ 不是超自然的、想象的,而是实在的、自然的,不是来自人以上的,而是来自人以下的,是有自然深处而来的。”“人由对象而意识到自己:对于对象的认识,就是人的自我意识。你由对象而认识人,人的本质在对象中显现出来。对象是他的公开的本质,是他的真正的、客观的我。”“没有了对象,人就是无。” 他认为,人的本质包含在人与人的关系之中。他比喻说:“我的本质是怎样的,我的存在也就是怎样的。鱼在水中,但是你不能把鱼的本质同这种存在分离开来。”但是,费尔巴哈把这种人与人的关系仅仅看成是两性之间的爱和情欲关系。他关注的是人的非历史的自然方面,而忽略了人的现实的历史的方面。作为哲学家,他“下半截是唯物主义,上半截是唯心主义”。尽管他粉碎了神学的枷锁,开辟了通向唯物主义的道路,但是,他“也停留在半路”,远远不是一个彻底的唯物主义者。

  在马克思的著作中,关于人的本质的论述并不少见。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和费尔巴哈的基础上,对于人的本质给予了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回答。

  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指出:“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人有现实的、感性的对象作为自己本质即自己生命的对象。人只有凭借现实的、感性的对象才能表现自己的生命。”

  马克思在《詹姆斯.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摘要》中指出:“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社会联系,人在积极实现自己本质的过程中创造、生产人的社会关系、社会本质。”

  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费尔巴哈》中指出:“每个个人和每一时代当作现成的东西承受下来的生产力、资金和社会交往形式的总和,是哲学家们想象为‘实体’和‘人的本质’的东西的现实基础”。

  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还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实际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从上述论述中,我们可以归纳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的思想主要是:

  一、人的本质不是黑格尔所说的“精神”、“自我意识”,而是“自然存在物”。

  二、人的本质是“现实的、感性的对象”。这一思想延续了费尔
巴哈关于人的本质在对象中显现的思想。

  三、人的本质“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在这里,马克思摈弃了费尔巴哈关于人的本质的非历史的、自然的方面,对人的本质做出的完整、科学的论断。这是对历史唯物主义的重要发展和卓越贡献。

  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律师作为人类社会的实践主体之一,只有在一定的生产和物质关系中才能产生、生存和发展;律师的本质就是它赖以产生、生存和发展的社会关系的总和。因此,研究律师本质应当把律师的生产和物质关系作为出发点。只有深入和全面地解析律师的生产和物质关系,才能从马克思所说的“现实基础”上把握律师本质属性。

  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人们因为社会分工而在社会职业结构处于不同的职业群体。作为一种职业,律师要生存,必须向当事人提供服务,并从当事人那里交换物质收益。他与当事人之间形成的生产和物质关系,是律师生存、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俗话说,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离开与当事人这一生产和物质关系,律师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根本无法生存和发展。因此,在研究律师本质属性的时候,我们不能脱离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生产和物质关系;离开了这一“现实基础”,我们就无法揭开律师的真实面目。

  历史唯物主义还告诉我们,从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生产和物质关系出发,律师的“现实的、感性的对象”就是当事人,没有当事人律师就是无法“表现自己的生命”。律师通过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从而换取当事人给予的物质报酬,这种单纯、直接、不断发生的服务和物质的交换,决定了律师的本质就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与当事人之间的生产和物质关系就是律师“公开的本质”!对此,我们不能熟视无睹,闭而不见。尽管律师的服务产品涉及法律,但是,这仅仅是服务的工具和内容,如同是物质生产的设备、原料和产品,它并不能改变律师与当事人之间所固有的生产和物质关系,也不能改变律师的本质属性。律师应当在法律的范围内,为当事人争取和获得最大的权利和权益。当然,律师服务应当符合质量标准,不符合质量标准就是不合格的律师服务产品。而律师服务的质量标准就是法律。律师在为当事人服务中,律师只要提供符合法律的服务产品,不仅在主观上直接满足了当事人的消费需要,而且,在客观上间接也会起到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作用。但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与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生产和物质关系相比,应当是第二位的、间接的。如果把为当事人服务与维护法律正确实施混淆,甚至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代替为当事人服务,或者放置在为当事人服务之上,这就是黑格尔的“头足到置”,违背了历史唯物主义!

  在这里要特别强调指出,法律作为意识形态,它的本质也决定于生产和物质关系。马克思从历史唯物主义出发对法律的本质做出了回答。

  马克思说:“法的关系正象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他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他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十八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称之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寻找。”

  马克思在揭露资产阶级法的本质时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资产阶级的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奉为法律的你们阶级的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条件来决定的。”

  马克思指出:“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不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马克思还指出:“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

  在这里,我们反复引用马克思的原话就是要强调,不是法律决定生产和物质关系,而是生产和物质关系决定法律。不是法律决定人的本质,而是生产和物质关系决定人的本质。

  对于律师的本质而言,也是如此。尽管律师与法律有着密切的关系,但是,密切的关系并不是决定性的关系。决定律师本质的是律师的生产和物质关系。法律毕竟属于意识形态,因此,从法律上来诠释律师的本质属性,就是把意识形态作为出发点,而不是把生产和物质关系作为出发点。这种研究方法和结论正是黑格尔“人却是法律规定的存在”逻辑的结果!这不仅缺乏马克思所说的“现实基础”,违背了唯物史观的基本出发点;而且,这样的研究方法也是隔靴挠痒,难以触摸和揭示律师的真正本质。

  从“法律”出发来诠释律师本质,并把律师本质归结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从这表面上看似乎是为了提高律师的社会地位,但是,这如同“宗教把人的本质变成了幻想的现实性”一样,“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也把律师的本质变成了“幻想的现实性”。这种“幻想的现实性”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在这里“人的本质没有真实的现实性。”相反,这却成了律师的“装饰在锁链上的那些虚幻的花朵”。当“虚幻的花朵”盛开的时候,却难以掩饰“锁链”的“真实的现实性”,律师处理重大案件要向司法局报告就是典型例证!

  关于人的本质问题,是一个斯芬克斯谜语。马克思认为:“人只须了解自己本身,使自己成为衡量一切生活关系的尺度,按照自己的本质去估价这些关系,真正依照人的方式,根据自己本性的需要,来安排世界,这样的话,他就会猜中现代的迷了”。马克思还告戒我们“不应当到虚幻的彼岸,到时间空间以外,到似乎置身于世界深处或世界对立的什么‘神’那里去找真理,而应当到近在咫尺的人的胸膛里寻找真理。人所固有的本质比臆想出来的各种各样的‘神’的本质,要伟大的多,高尚的多。”对于律师本质而言也是如此。我们没有必要到“精神”、“法律”中寻找律师的本质,“精神”、“法律”中的律师的本质并不伟大、高尚。真正伟大的、高尚的是律师所“固有”的本质,这就是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生产和物质关系!

  马克思批判黑格尔的哲学是“头足倒置”。从“法律”来诠释律师本质,并把律师本质归结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也是一种“头足倒置”。“人是人的最高本质”。以人为本,就是要把人放在首位,就是要把人与人之间的生产和物质关系放在首位,并作为认识事物和决定政策的前提、基础和出发点。在强调以人为本的今天,我们应当在唯物史观的指引下,将倒置的律师本质再倒置过来!



相关文章


法官可以随意披露案情吗?
解读民富国强之道
如此联谊会
遭遇“美眉”
把倒置的律师本质再倒置过来
政府,请不要无偿占有律师服务
越权的道歉--飞机上当权力遭遇到权利
天下黄河第一桥
法律在中国恰似足球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