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文学艺术亟待立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37:2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最近,北京市二中院审结一起赫哲族人诉郭松侵犯其民族民歌著作权纠纷,此案纠纷缘起于1999年11月12日“99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开幕式晚会上,当郭颂演唱完《乌苏里船歌》后,中央电视台节目主持人说:刚才郭颂老师演唱的《乌苏里船歌》明明是一首创作歌曲,但我们一直以为它是赫哲族人的传统民歌。节目播出后,在赫哲族群众中引起很大反响,“流传了多年的歌,忽然间变成了别人的作品,接受不了”。赫哲族群众代表与郭颂多次就此事协调无果,2001年3月,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将郭颂、中央电视台等告上法庭。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在东北赫哲族中流传的民间音乐曲调《想情郎》属于赫哲族传统的一种民间艺术形式,应受法律保护。《乌苏里船歌》主曲调是郭颂等人在赫哲族民间曲调《想情郎》的基础上,进行了艺术再创作,改编完成的作品。郭颂等人使用《乌苏里船歌》时应客观地注明该歌曲曲调是源于赫哲族传统民间曲调改编。最后法院判决:郭颂、中央电视台以任何方式再使用歌曲作品《乌苏里船歌》时,应当注明“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并在《法制日报》上发表《乌苏里船歌》系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的声明,分别给付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因案件诉讼支出的1500元合理费用。

  这起被称为全国首例民间文艺作品著作权纠纷案尘埃落定,但研读中国法律,关于民间文艺文学的法律保护就显得裹足不前。早在1992年大陆一位收集、改编民歌、基于民歌启发进行创作的艺术家,与台湾商人订立的版权合同中,一笔卖断了几首歌曲的版权。1994年当台湾商人指责大陆制作人侵犯其买断的版权,就引发了对民间文学保护的广泛呼声。在1990年著作权法中,民间文学与计算机软件是一起被给予特殊保护的两种作品之一,1991就出台了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条例,但时至今日,中国的“民间文学作品保护条例”仍未出台。

  对民间文学的保护,也是国家经济利益的体现,1995澳大利亚法院曾就其土著居民的艺术作品被越南地毯进口商侵犯一案的判决越南地毯进口商败诉。中国有五千多年文明史,加入世贸组织后,保护和利用民族传统文化艺术工作更应得到进一步加强。

  对民间文学,WTO的知识产权协议对此没有规定,这样各成员国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决定是否给予保护。目前明文保护民间文学的有40多个国家,还有像澳大利亚一样的国家虽然没有明文保护,但也没有明文排除,在司法实践中也可能给予保护。所以像中国这样有着悠久历史的国家,民间艺术应该是长项,事实上实施对民间文学的法律保护并不违背WTO之知识产权协议。

  就赫哲族人诉郭松侵犯其民族民歌纠纷一案而言,如果把改编的作品说成原创,改编者将会不正当地垄断原创歌曲全部资源;如果一律禁止他人复制权、翻译权势必影响民族文化的传播。著作权法对民间文学的保护已经近10多年了,因为欠缺具体的保护办法,使得想主张权利的主体觉得似乎无法可依,行政及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往往会无所适从。像北京二中院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本着公平和保护民族文化的立场实施的审判,无疑对保护民间文学有着积极的作用,但我们毕竟不是实施判例的国家,是该起草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专门法律、法规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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