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感于深圳市不准律师与法官打麻将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41:4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作者:骆伟雄/创想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全国有多起法官集体受贿案东窗事发,其中每一起多名法官受贿的背后又牵扯出好一些律师,律师在其中做的自然是行贿的勾当。

  在这种背景下,于是有了去年年底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深圳市司法局联合颁发的六大禁令——《法官和律师关系六不准》。其中规定,法官与律师以打麻将的形式变相受贿和行贿,情节严重的,法官将被撤职,律师则被吊销执业证。

  此规定,对防止法官与律师之间进行钱权交易,维护司法公正,可以说用心良苦。但这一规定是否就能奏效,实在是令人置疑。

  试想,若是律师与法官打麻将是为了行贿法官,则搓麻将仅是一种形式、一种手段、一个实施行贿的小小花样而已。而如果是这样,深圳“六不准”规定律师不得与法官打麻将,对遏制此种腐败现象又岂能奏效?一个律师只要想向法官行贿,同时法官也想接受贿赂,你不给打麻将,他们可以打扑克;你不给打扑克,他们可以下棋子;你不给下棋子,他们可以打保龄球、打高尔夫球……总之,以赌之名,行贿之实,方式可以五花八门,你总不能把这些林林总总的娱乐、休闲活动一一罗列,通通禁止吧?即使你真的来个“一律禁止”了,也还是无法堵住这个腐败的漏洞的:既然娱乐仅是一种障眼法,他们完全可以把这些形式通通抛弃,来个赤裸裸的贿赂,这样做的风险仍然是很少的:天知、地知、你知、我知。恰如通奸,双方形成“双赢”局面:一赢俱赢,一败俱败,双方拧得紧紧的,你就防不胜防了。

  另一方面,法官与律师打麻将,也并不都是行贿,而且应当说大部分不是为了行贿。若是律师与法官打麻将仅是一般的娱乐,这个规定就有限制公民自由的嫌疑;法官与律师往往具有相同的教育背景,同是法律人,免不了存在同学关系、亲友关系及其他社会关系,免不了在一起娱乐和交流。毕竟,律师与法官进行钱权交易的仅是这个队伍中的极少数,大多数法官和律师都是遵纪守法、循规蹈矩的。将这种行为一刀切宣布为不光彩的行为加以一律禁止,至少就有以偏概全、因噎废食之嫌。

  如果要对律师与法官的关系进行严格规范,就得上升到律师和法官的一般关系上。如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中规定:律师与法官的交往被严格管理,如果律师与法官有特殊关系和交往,须在庭审前明确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决定是否申请法官回避。如果法官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将可能导致整个案件程序性错误,无论程序走到哪一步,都得推倒重来。

  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确实有规范的必要,而在两者之间的关系的管理上,我国法律基本上还是空白。2000年1月30日最高法院公布《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首次涉及律师与法官的关系,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法官法第十七条是这样规定的:“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把最高法院关于律师与法官的关系司法解释变成了法律,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的空白,但这些规定毕竟还是零散的规定,很不全面。

  因此,律师与法官的关系应当从更高的法律层次上加以规定,至少是诉讼法上应当加以规定。这样,才不至于只规定一些表面的、非实质性的禁止性规范,使我国反腐败的法律规范陷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困境之中,而直接切入规范对象的实质,上升到律师与法官的一般关系的高度。也就是说,由于律师与法官在司法体系中存在特殊重要的关系,因此须用基本法律加以规范,才足以维护司法公正,从而也使律师与法官的关系清白起来、纯洁起来。


编辑:曹斌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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