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我不愿辩护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41:5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作者单位: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

  2003年11月28日的《法律服务时报》,刊载刘文武的《律师刑辩率低的原因分析及对策》一文,分析刑事案件辩护率低的原因,其中有一说,是律师不愿办理刑事辩护业务。该文认为,律师对刑辩业务的认识不足;认为,刑辩业务对律师来说,风险大,收费低,发挥的辩护作用极为有限。我读了该文,心里头不是滋味,我不完全赞同该作者的分析。我认为,律师刑事辩护率低的主要原因(除刑事法律的不公平设定和被告人及其家属不愿聘请律师这一根本原因外),不是律师不愿辩护,而是法律服务市场异常混乱造成的。

  我不排除有的律师不愿接刑事辩护这样的案子,但我认为,像这样的律师,往往是那些民事业务或者非诉讼法律业务开展的比较好的律师,他们没有太多的精力来进行刑事辩护,或者说,刑事辩护不是他们的长项,而那些年轻的律师和擅长刑事辩护的律师,是不会拒绝刑事辩护的。

  法律服务市场异常混乱,不是今年才说的,有许多有识之士已经进行了多方呼吁,但目前该现状改观得不是很明显。首先是法律工作者这一块,他们人数之多足以将律师掩没在他们的身影里,以笔者所在的城市来看,执业律师160多人,法援律师30人,而在法律服务所、司法所从业的有诉讼资格的法律工作者是律师的数倍。比如,我市下面有一个县,县司法局在法庭外墙上张贴公告的人数是:律师13人,法律工作者39人。可以这么说,在人的数量上,律师是在法律工作者的阴影里求生存的,律师是法律工作者的补充。在一般公众的眼中,分不清哪是法律工作者哪是律师,只要是打官司的都以律师相称,以笔者所见所闻,还没有碰到一个当事人将法律工作者称之为法律工作者的。法律工作者的业务几乎涵盖了律师的全部业务,再加上他们人数之多,无庸置疑,在当今我国法律服务业中唱主角的很难说是律师还是大量的渗透到城乡无处不在的法律工作者,他们挣揽法律业务的渗透力绝对大于律师,这种强渗透力的形成来之于管理上的混乱与放纵。一是他们从业机构的名称不规范,公然误导和欺骗寻求法律帮助的人,按照《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的要求,法律服务所的名称必须冠之XX县XX乡(镇、街道)的字样,但笔者所在的城市没有一家法律服务所是这样冠名的,他们服务所的名称比律师所名称还要大气,一律冠之为“湖南xx法律事务所”。或者“XX司法局XX法律服务所”,单看这名称,不由你不找他们承办法律事务。笔者所在的城市某区法院路口,数家法律服务所挂牌营业,形成法律服务“菜市”,给人杂乱无序、管理混乱的感觉。二是法律服务所与基层行政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种联系表现在法律服务所与基层政府,与县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与乡镇街道司法所以及派出所等的不可分割。就笔者所见来看,大凡发生于基层的纠纷,绝大多数都通过派出所联合司法所交给法律服务所就地消化了。我亦问过当地的一些律师事务所,同样的状况是,很少有当事人直接到律师所寻求法律帮助,致使许多年轻律师受着业务量缺乏难以成长的煎熬。

  刑辩业务应该是执业律师的专有业务,但实际上这块领地也有众多的非律师人员在争夺,笔者就曾见一家法律服务所业务广告牌上公然写有刑事辩护字样,笔者有一张法律工作者名片,上面也公然写有承办各种律师业务字样,这还不算,笔者在执业过程中,就发现多起法律工作者以及其他人员(非被告人亲友)充当被告辩护人的情形,笔者曾在一家看守所律师会见登记本上,发现本城一家法律服务所的七八名法律工作者多次会见不同被告人的记录,执业律师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尚会遇到阻拦,法律工作者在较短的时间内堂而皇之地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知凭的哪路神通。

  掌握刑辩资源的人,并不是律师自己,而是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和刑事法官,还有那政府官员。在刑辩之路上,业务做的比较好的,主要应当是那些与上述人员资源共享的律师人员。该类律师具有较强的争揽刑辩业务的能力,但这种需要付出自尊的律师毕竟是少数。

  争揽刑辩业务最有实力的还是那些退休的法官和检察官们,他们凭借着已有的人际关系,在刑辩路上通行无阻。笔者就碰到过几例这样的情况,自己从法官、检察官的位置上退下来了,退休之前办好了子承父业的手续,孩子端坐在公诉人、刑事审判官的位置上,老子的刑辩业务则源源不断,财源亦滚滚而来了。但近来该现象仿佛有所改善。

  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刑事法官,对刑事辩护的诋毁和排斥,也是影响刑辩率低的重要因素。有一次,我到一家看守所去会见被告人,恰逢有新的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办理交接手续,其中有的犯罪嫌疑人向侦查人员表示:我们要请律师,为我们辩护。押送的侦查人员和看守所的干警对他们说:请律师没有用,你以为请律师就不判你的刑呐,同样要判。我有一位做刑事法官的学生,在我担任的一起刑辩案件中,他都对我的委托人说:你请律师没有用的,我想怎样判就怎样判。心里头没有一点法的精神,环境使然啊!

  我在这里也不得不说,今年的8月28日,在侦查阶段,我到浙江某县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给我的同意律师会见的决定书上,在今年,在侦查阶段,在该县,我是第二位被同意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律师。

  从上面的零零种种中,我作为律师人员,绝对没有不愿为被告人辩护之意,我周围的律师同行们,也没有拒绝过为被告人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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