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康德的意志自律理论 ——由律师的自律执业所想到的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3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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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 言
  这篇论文是我的毕业论文,我个人认为康德这些道德理论和观点对律师的自律执业具有指导意义。为此我把它整理出来,供律师朋友一起赏阅

  要点: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在其先验论的基础上提出了他的道德哲学,他把道德的纯洁和德性的尊严提高到至高无上的地位。详细阐述了自律和他律的区别,道德的独立性和自律性等学说。意志自律是康德伦理学中所特有的。康德的自律其实是一个道德规律,一个彻底善良的意志,也就是自由意志。康德还认为责任是先天的理性概念,它是一切道德价值的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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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世纪下半叶,当以感性论为依据的利己主义伦理学风靡莱茵河西岸之时,我们已年逾花甲的“矮小的哲人”——康德,却在其先验哲学的基础上提出了他的德性论伦理学。他把道德的纯洁和德性的尊严提高到至高无上的地位。人之所以得以崇高和尊严并不是他获得了所追求的任何目的,满足了自己的任何的爱好,而是由于他的德性。德性是有限的实践理性所得到的最高的东西。康德在他的德性论伦理学中,系统地阐述了善与恶,责任与爱好,幸福与痛苦,意志自律与他律等重要道德问题。而道德的独立性和自律性的学说,又是康德伦理学中所特有的,意志自律性又是道德的最高原则。他说:“道德法则就不表示别的,只表示纯粹实践理性的自律,也即表示自由的自律,这种自律本身就是一切准则的形式方面的条件,一切准则唯有在这个条件下才能符合最高实践法则。”⑴准则只有在自律原则下,才被理性规定为与主观条件相符合的实践法则,服从这个道德法则,也就是服从真正的“自我”,道德活动也就是“自我”最纯粹的自律活动。自身作为最高实践法则的意志,把来自意志准则的一切都看作是一个自身普遍立法的意志所制作的,不以任何兴趣和关切为依据,因而它对命令的服从是无条件的,这就是意志自律。

  一、“意志的自律是一切道德法则所依据的唯一原理,是与这些法则相符合的义务所依据的唯一原理。反之,任意选择一切的他律不但不是任何义务的基础,反而与义务原理,与意志的道德性,相互反对。”⑵

  康德认为,人是属于两个世界的。人作为感性存在者,他是“现象世界”即自然界的一部分,这种属性把人变成外在因果性的玩物,人受自然规律和感性欲望的支配,没有意志自由;但是作为有理性的存在者,他作为“自在之物”的智性世界即本体世界的一员,他却被赋予了自由,他可以超越感性世界,不受自然规律和感性欲望的支配,而按照理性自己规定的法则行动。这说明,人是道德法则的本体,有理性的存在者为自身立法,服从道德法则的人本身就是这个法则的立法者,因而人的道德活动必然是真正的“自我”活动,亦即“意志自律”的活动。

  纯粹实践理性的基本法则就是:“不论做到什么,总应该做到使你的意志所遵循的准则永远同时能够成为一条普遍的立法原理。”⑶康德认为,纯粹而本身有实践力量的理性是能够直接立法的,实践法则是不受条件限制的,意志独立于经验条件之外,被实践法则的单纯形式所决定,因为只有这样,纯粹实践理性才能不依赖自身以外的东西而自行立法,亦即纯粹实践理性自身就是法则,在它之上没有任何决定它的东西,它是一切准则的最高条件,它不是基于任何直观提出的命题,不是从对某种概念的分析中得到的分析命题,而是一种先验的综合命题,这就是道德法则的形式性。

  与道德法则的形式性分不开的,就是道德法则的自律性,“意志自律性,是意志由之成为自身规律的属性,而不管意志对象的属性是什么、”⑷所以自律原则就是“在同一意愿中,除非所选择的准则同时也被理解为普遍规律,就不要做出选择。”⑸康德强调,自律性是道德的唯一原则,因为经过剖析就会发现,道德原则必定是定言命令,而这命令所颁布的,不多不少恰好是自律性,与自律性相对立的就是他律性,他律性不是意志给予自身以规律,而是对象通过与意志的关系,给予对象以规律。这样的关系,不论以爱好为基础,还是以理性表象为基础,所发出的命令只可能是假言命令。意志自律性是依据道德法则的形式性,而他律性则依据法则的实质性(欲望的对象)。唯一的道德原理的本质,就在于它可以离开法则的实质而独立自主的(消极意义下的自由),同时并借着一个准则所必然涵有的单纯形式来决定任意选择(理性为自己立法,积极意义下的自由),只有这样,道德法则才能免除任何条件的限制,保证其道德的纯洁性。因此,道德法则只表示纯粹实践理性的自律,也就是表示自由的自律,这种自律本身就是一切准则的形式方面的条件,一切准则唯有在这个条件下才能符合最高实践法则。相反,如果意欲的实质,即与法则结合着的一个欲望对象,作为道德法则成立的条件而进入实践法则之中,成为它所以可能的条件,那么实践理性亦即意志就产生他律了。在这种场合下,意志就不给自己立法,而只教如何才能合理地遵从感性法则了,在这种方式下,行为的准则就不能在自身含有普遍立法形式,也就不能建立起任何义务。所以,任何一种道德哲学拒绝自律原则,就必定要躺在他律原则上。

  康德从各个方面对一切以他律基本概念为依据的道德原则进行了批判,这就是对感性论为依据的幸福论和神学的道德的批判。他特别是从自律性方面强烈地反对这些学说的。

  以感性论为依据的幸福主义以个人或社会的幸福为目的,它以我们如何行动才能获得最好而又确定的幸福为目的。康德对此认为,幸福主义把幸福原则作为意志的动机,是直接违反道德原理的,它使道德从属于道德以外的东西,不仅使道德行动失去了其固有的尊严和独立性,而且幸福学说还包含着内在的矛盾。他说“实践法则的一切实质永远都依据于主观条件上,这些条件只为有理性的存在者供给一种受制约的普遍性(就是说:如果我愿意此事或彼事,我就必须实行某事以便实现它),而且,它们全部以个人幸福原理为其枢纽。”⑹一切实质如果是准则所依据的决定原理和条件,那么这个准则就不能表现在普遍立法形式之中了。因此,幸福原则永不能提供足以作为意志法则的准则,更不能给一切有理性的存在者都规定出彼此同一的实践规则。因此这个原则对道德的建立毫无用处。他说:“使一个人成为幸福的人,和使一个人成为善良的人绝非一回事,”⑺幸福原则向道德提供的动机,正败坏了道德,完全摧毁了道德的崇高,亵渎了道德的尊严,它把为善的动机和作恶的动机等量齐观,完全抹煞了两者的特别区别。

  尽管康德在这里对幸福学说进行了驳斥,但康德并不排斥幸福。相反,他认为幸福是一个完善的道德所不可缺少的因素。一个有德性的人还应得到幸福,德性是配享幸福的条件,只有有德性的人才配享幸福。

  神学的道德是从神的命令和法则中引出道德的。但是,康德指出,如果是出于对神的恐怖或对神的希望而服从神的道德法,这归根到底是在谋求幸福,也就是说它从本质上来说还是一种幸福学说;如果把神的意志说成是信奉并服从道德上的善,则这种信念就是把神的意志内容同我们的道德意识,亦即良心协调起来的一种信条,它看似是神学的,事实上是与自律的道德意志。这样由于道德法则的自律性,康德把道德从神学中分离出来。

  由此看来,康德的自律意志即不受幸福的驱使,也不受神意的支配,人自身成为自己的主人,自律性使道德脱离了神学。因此,康德的自律性学说,十分鲜明地反应了启蒙时代个人主义、反对权威和尊重理性的思潮。

  康德还指出,依照意志自律原理,就是天分极低的人,不用踌躇,也很容易明白如何行事;但是如果假设意志的他律性,我们就很难明白应行何事。他举例说,赌输了的人诚然可以对于自己和其疏忽感到懊丧,但是他如果自觉到在赌场上欺骗过人(虽然他赢了),那么他一拿道德法则来衡量自己,他就一定会鄙弃自己。因此,这确实是异于个人幸福原理的一种情形。“职责的含义是人人不辩自明的,但是要问什么行为才会给人带来真实经久利益,使人一生享用不尽,那就总是朦胧暧昧,令人莫测究竟了。”⑻

  二、一个彻底善良的意志,必定包含着意志的一般形式,它独立自主,因此,也就是自律意志。意志自由与意志自律不可分割地联系着,“自由概念是阐明意志自律性的关键。”

  康德认为,理性作为实践能力,它的真正使命并不是去产生完成其它意图的工具,而是产生在其自身就是善良的意志。善良意志之所以善良,并不在于它的功用,而在于意志本身就是好的。它自在的善,自为地就无比高贵,这种善良意志纵然毫无成就,它“仍然如一颗宝石一样,自身就发射着耀目的光芒。自身之内就具有价值。”⑼由此,在康德看来,人们行为的善恶只能从行为的动机本身来评价,这种道德活动,也就是善良意志。康德认为,一个彻底善良的意志,它的原则必定表现为定言命令,包含着意志的一般形式,任何客体都不能去规定它,它也就是作为自律意志。“由于它,一切善良意志,才能使自己的准则自身成为普遍规定,也就是每个有理性的东西加于自身的、唯一的规律。不以任何动机和关切为基础。”⑽

  这样看来,善良意志也就是自律意志,意志的自律性在康德道德学说中是揭开我们的实践生活的关键,自律性概念是康德道德学说中的基础概念。但是道德上的意志自律由何而成为可能的?没有理性的存在者只有在自身以外的存在者作为原因的时候,才能作原因的活动,这就是自然必然性的意志。也就是说,我们作为感性存在者,我们是受自然因果律支配的,如果我们完全受这种因果的支配,我们就不能支配自己,从而我们自身便不起任何作用,从而也就没有我们自身的目的。从这一方面看,我们无论如何是不自由的。只有承认自我的规律,才能产生自身目的的思想。如果没有规律,也就没有自己所做的行为,也就不能感到对行为所负的责任。但是,如果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即我是理智世界的成员,我有道德的要求,就必须承认自由的存在。道德是认识自由的依据,康德认为,自由要服从规律,然而这些规律不是外在的东西所强加的,因为如果规律是由外在的东西所强加,那就只是自然的必然规律;如果自由规律不能由异己所强加,那它必定是自身强加的。而意志自律性,是意志由之成为自身规律的属性。这样以来,自由将和自律等同,自律是一个道德规律,“从而自由意志和服从道德规律的意志,完全是一个东西。”(11)

  由此看来,一个彻底善良的意志,也就是自律意志,也就是自由意志。

  康德所指的自由,是独立于自然规律,不受自然必然性的支配,而由意志自己决定自己,亦即意志自由,他:“说我们必须假设有一个摆脱感性世界而依理性世界法则决定自己意志的能力,即所谓自由。”(12)康德在说明自由时,指出自由的消极意义就在于独立于感性世界,而积极意义下的自由则是纯粹实践理性的自立法度,亦即自律。自由是由一个非感性的独立于自然的因果性的先验概念,它是道德法则不可缺少的条件。承认人有道德的要求,就必须承认自由的存在,如果没有自由,道德也就不能成立,自由是道德存在的依据,道德是认识自由的依据。

  康德认为,绝对命令是人们道德行为的最高准则,它具有普遍有效性并成为普遍的立法原理。而自由是绝对命令的依据,因为道德法则作为超感性经验的理性力量,是普遍必然的绝对命令,而无条件的绝对命令成为可能就必须承认自由的存在。因此绝对命令在本质上是自由的;人应该永远看作自身就是目的,而不仅仅当作工具,也就表明人作为理性的存在者,作为目的的存在,是自由的;意志自律也是人的自由,自律是自由的直接表现。这就是康德自由思想的重要内容。

  康德强调指出:“自由概念是阐明意志自律性的关键。”(13)“自由必须被假设为一切有理性东西的意志所固有的东西。”(14)自由已被道德法则所揭示出来。道德成为认识自由的根据,反过来,自由又成为道德存在的依据。“所以它就成了纯粹的,甚至思辩的理性体系的整个建筑的拱心石,而且其它一切概念(神的概念和不朽概念),原来当作理念在思辩理性中是没有依据的,到了现在也就附着在这个概念上,而借它稳定起来,并得到客观实在性。”(15)

  三、“有两种东西,我们愈时常,愈反复加以思维,它们就给人心灌注入时时在翻新,有加无已的赞叹和敬畏:头上的星空和内心的道德法则。”(16)

  在康德看来,有两种不同的普遍必然性的规律。一种是作为经验对象的自然界规定自己的规律,是万物循以产生的自然规律;另一种则是在自然的影响下的人类意志规定自己的规律,是万物应该循以产生的规律,亦即自由规律,道德规律。由此分为两种科学:关于自然规律的科学——物理学,关于自由规律的科学——伦理学。

  在这里,康德把物理学和伦理学等量齐观,认为两者都是以普遍必然规律作为对象的科学。但自然规律和道德规律是对立的,前者从我在外面的感官世界中所占的位置开始,并把我当作一个玩物,消灭了我的重要性,并把我在其中的联系扩大到层层星系的无限范围中,进到它们的循环运动,生成和延续的无限时间之中。后者开始于无形的自我,我的人格,它无限地提高了我作为一个理智成员地价值,给我呈现出一个独立于动物性,甚至独立于全部感性世界地一种生命来。道德规律使人的存在使命决不受这个生命和条件的限制,将它伸向无限。如果没有不同于自然规律的道德规律,那么人作为自然的一部分,就是一架机器,要永远受自然的宰割,成为自然必然性的奴隶。正因为自由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对立,给论证道德的纯洁、崇高和责任的严肃、神圣铺设了道路。

  康德认为,人作为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他和自然物件不一样。自然物件的运动是直接为规律所决定,而道德规律不能直接规定人的行为,人之所以遵循道德规律是一个有意识的过程,而只有有意识地尊重道德规律的行为,才具有价值,这就是“出于责任”。责任是先天的理性概念,它是一切道德价值的源泉,它完全摆脱对意志的外来影响,摆脱意志的对象,它以绝对纯洁、毫无利己之心、完全普遍、对一切有理性的东西有效、先天的道德规律为基础。“责任就是由于尊重规律而产生的行为必要性。”(17)规律是责任的基础。这样,责任概念就和规律概念,和理性的先天性、意志的自律性、理性的立法功能联系起来。规律对意志的直接规定,以及对这种规定的意识就是尊重。尊重是通过理性概念自己产生出来的情感,是一种使我的意志服从规律的意识。只有单纯的规律,作为规律的规律才能成为尊重的对象,尊重一个人,更确切地说只是尊重规律。“一个出于责任的行为,意志应该完全摆脱一切所受的影响,摆脱意志的对象,所以,客观上只有规律,主观上只有对这种实践规律的纯粹尊重,也就是规则,才能规定意志,才能使我服从这种规律,抑制自己的全部爱好。”(18)

  四、康德认为:只有意志自律,才与意志的自由不发生矛盾;自由只服从道德规律,确切地说,自由和服从道德规律是一个东西;自由与自然规律毫不相干

  由以上我们知道,康德所指的自由是独立于自然规律,不受自然规律的制约,而由意志自己决定自己,亦即意志自由。自由的原因必须遵循不变的规律发生作用,但这些规律又是自由原因所特有的。自由和服从道德规律是一个东西,也就是说,只有自律性——意志由之成为自身规律的属性,才与意志的自由不发生矛盾。如果依照意志的他律性——对象通过与意志的关系,给予意志以规律,便无自由可言,自由和自然规律毫不相干。

  所以,在康德看来,自由是服从规律的,只是不服从自然规律,与意志的对象不发生关系罢了。康德强调自由要服从规律,离开规律,自由便毫无意义。这一重要思想的论述,必定有其深远意义的。这一思想克服了以往人们把意志自由和必然(规律)完全对立起来的观点,为后来的人们辨证地考察自由与必然性的关系开辟了先河。中世纪的哲学家们把自由看作是上帝赐予的结果,人的自由是从神那里获得的,后来的哲学家把自由和必然进行了孤立。法国哲学家笛卡儿认为,物理世界(客观物质世界)与意志(精神世界)是两个互不相干的彼此独立的本原,前者受必然性的支配,后者是自由的,不服从规律。莱布尼兹虽然承认意志自由,但也把自由和必然截然对立起来。康德对自由要服从规律的论述解除了这种截然对立的观点,虽然他以理性的先天性的独特方式解决的,解决的不彻底,但在那个时代,应当说,对自由和必然关系这个古老而又难解的问题,康德提出自由要服从规律的思想,必定有其深远的意义。

  康德以后的哲学家,德国古典哲学的集大成者黑格尔阐述了“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的光辉思想。而有些哲学家却走向了极端,唯意志主义者叔本华把意志看作是世界的本原,认为人的意志是世界上的一切斗争、灾难的根源,人的自私、卑贱行为,也是由人的意志本性决定的,因而带有悲观主义色彩;法国存在主义者萨特把人的本质归结为绝对自由选择的结果,因而人要承担自己选择的责任;而法国唯物主义者霍尔巴赫却走向了另一极端,否定人有意志自由,把责任完全推给社会、环境,与个人行为无关。我们说,自由和必然是相互依存,互相渗透的,片面地扩大一方都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康德以先天论为依据,高举着理性的鲜明旗帜,以其严谨的治学态度和高度的责任感,论证了道德的纯洁、德性的尊严和责任的崇高。德性的真正力量来自意志的自律,来自意志自由,以其崇高的实践理性摧毁了利己主义的根基——感性经验,使人顿觉晴空万里、心满意足、愉快无比。谱奏了一曲反封建、反权威、理性尊严的响彻行云的凯歌。意志自律,这一道德的最高原理,使人们从被奴役、准随外物的思想中彻底解脱出来,真正意识到理性的力量,人格的尊严,真正的自我。人不再是欲望的奴隶、神的工具,也不再受幸福的驱使、神意的支配。人为自己立法,成为立法的主人、理性的主宰。他的著作向我们显示出耀眼的智慧和强烈的逻辑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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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康德:《实践理性批判》,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下同)第34页
(2)康德:《实践理性批判》,第33页 (3)康德:《实践理性批判》,第30页
(4) (5)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下同)第94页
(6)康德:《实践理性批判》,第34页
(7)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第96页
(8)康德:《实践理性批判》,第37页
(9)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第43页
(10)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第99页
(11)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第101页
(12)康德:《实践理性批判》,第135页
(13)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第100页
(14)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第102页
(15)康德:《实践理性批判》,第1-2页 (16)康德:《实践理性批判》,第164页
(17) (18)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第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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