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成功的调解和一份夭折的合同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38:0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夏日的一天午夜,被闷热困扰一天的我,刚刚入睡,就被一阵急促的电话铃声惊醒,我不情愿地拿起电话,那边传来非常急促异常兴奋的声音,“总算找到你了,我的老天爷。”说完,如释重负。

  打电话的是我一个多年不见的朋友,他在我曾经生活过的那个城市做家电生意,很成功,在当地小有名气,最近他遇到了经商以来最大的麻烦,一个消费者因使用他公司卖的热水器,触电身亡,受害人的家属要求赔偿七十多万,并已经将他的公司和生产厂家列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已经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冻结了他的银行帐户,封存了他的货物,经营陷入瘫痪状态,如果判决他的公司承担责任他将面临破产的危险。他说更要命的是,受害人是一个优秀的检察官,事业有成、家庭和睦。公检法各部门的实权派都 是他的同学和朋友,当地民众相当关注这一事件,国内多家媒休也和受害人家属`、法院联系准备跟踪报道这一事件,几家知名的电视台也准备现场直播。这种情况对律师来说无异是一场严峻的考验,但同时也是一种机遇。作为律师多么希望有这样的机会来展现自己的才华呀,但作为律师,我们更有义务使客户的利益最大化,尽可能地减少客户的损失,为此不得不放弃自已的名利得失,经过权衡利弊得失,我决定调解解决这场纠纷。因为这场官司如果旷日持久地打下去,即使 将来经销商胜诉,他也会因为不能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而被拖挎,拖死。因为他已经没有足够的财产担保,帮他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另外从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经销商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与其坐以待毙不如争取主动,避免与受害人家属的对抗,以减轻对其精神的伤害。和解是处理这场纠纷的最佳选择。和解的前提是对方撤诉,不向媒体披露案情,三方不再对肇事产品申请进行鉴定,受害人家属不再对产品质量提出质疑,在此前提下,设定厂家和经销商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算出一个最高赔偿额,在这个赔偿额的基础上,另外拿出五万元作为对死者家属的抚恤。

  经过艰难的谈判,三方最终接受了我的调解方案,厂商和经销商共赔偿受害人家属二十六万,厂家负担二十五万,经销商负担一万元。这一结果可以说三方都达到了自己的目的,受害人家属获得了更多的赔偿,厂家和经销商避免了媒体介入可能造成的巨大的负面影响,而且赔偿额也从七十多万降到二十多万。媒体的报道可能会使厂家的产品从此没有销路,厂家也可能一蹶不振,到时候损失的不仅仅是几百万,几千万,可能会葬送企业的前程。一旦销路受阻,经销商手中几十万元的存货就无法出手,这些货都是付过款的,到时候想让厂家退款可就难了。

  实际上对这样一个处理结果,厂家是欲罢不能,有苦难言。

  事实上这次事故是由于用户的地线带电引起的,通常情况下,即使地线带电,如果地线有效接地也不会造成重大事故,可受害人家里住的是老楼房,这幢楼的地线没有有效接地。事故发生后,厂家也派人到了现场,由于厂家的疏忽,没有及时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而失去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当时勘验现场的还有技术监督局和消防部门的人员,但笔录中都没有记载有关线路方面的内容,事后受害人家属怕对自已不利,就对线路进行了改造,这样一来,事情变得对经销商有利起来,经销商避免了安装方面可能承担的责任。事实上,经销商在安装过程中并没有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办事。因为安装人员有义务检查消费者家中的线路是否符合安全标准。这件事由于这样作了冷处理,负面影响很小,最大的赢家是经销商,既没有受到多大损失,商誉又没受到影响,又不用担心库存的几十万的该品牌的产品滞销而给自己带来损失。

  本来,厂家对自己的产品质量很有信心,并不想接受调解,他们想把官司打到底以证明自己的清白,他们清楚事故是由于线路原因造成的。受害人家属还深深地沉浸地失去亲人的悲痛之中,非常偏激,不愿意接受调解,坚决让法院判个是非曲直,让媒体把这事彻底曝光。

  为了保护经销商的利益,我分别给厂家的董事会和法律顾问发一份传真,从三方面阐述自己的观点:第一,产品质量合格,并不等于没有缺陷,只要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就认为是缺陷产品;《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有法定的三条免责事项,肯定要承担责任,那三条免责事由是(1)产品尚未投入流通;(2)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当然了,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受害人有过错,可以减轻生产者的责任,,可是你们能够提供这方面的证据吗?第二,抛开法律关系不讲,单从市场消费心理来讲,一旦诉讼解决,媒体给予报道,不论你的产品有没有质量问题,只要听说因为用你的产品,人死了,谁还敢用你的产品。第三,这个官司打下去,最后会变成经销商和厂家之间的纷争,这样,利益联盟会走向分裂,这不符合厂家的长远利益。董事会研究后决定采纳我的建议。

  对受害人家属来说,在给予同情和理解的基础上,让他在法律和利益上作出选择,最具说服力,因为从法律上来讲,就算她胜诉,她最多只能得到二十一万的赔偿,人死不能复生,还是应该多为孩子的将来多考虑,多拿一些赔偿,最为实际。受害人家属终于放弃了先前的想法,接受调解方案。

  经销商对此事的处理非常满意,说要聘我为他单位的法律顾问,让我回去起草个法律顾问合同传过去,我回去后,马上起草个合同传过去,可寄过去以后却石沉大海。

  过了一段时间,那家公司的老板,我的朋友,又来郑州向我咨询另外一个法律问题,我不经意地问他顾问合同的事情,他的脸一下子红了,他这样解释:他的一个隐名股东(一个权利部门的官员)说:“现在律师能起多大作用,这些钱还不如花到管事的人身上,如果你要请律师,以后就别找我帮忙了。”我无言以对,我想那个股东是对的,他正体验着权力的无限魅力。

  我们承认,司法腐败已使许多善良的人丧失了对法律的信心。但我们深信法律是神圣的,是至高无上的,随着一代又一代追求法律正义的国人的不懈努力,我们的国家会一走一走地摒弃人治,步入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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