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正确区别牟取经济利益与收取成本费性质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40:4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律师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我的理解是“牟取经济利益”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以此为业,但不包括向委托人取收一定量成本费,因为诉讼需要成本的,包括法院收取的诉讼费和其他费用,同时包括代理人和辩护人诉讼中的成本。代理人、辩护人在诉讼活动中也需要一定经费,如差游费、材料打字复印费、调查取证费等,这些费用让谁来承担,让代理人、辩护人承担?显然是不合理的。如果让代理人承担这些费用与情不合!难道让人家给你帮忙,提供法律服务,再让人家给你花钱?

  所以,我认为要正确理解“牟取经济利益”与收取一定量成本费的区别,不然代理人、辩护人无法进行为当事人诉讼。

  还有一条,律师法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那么基层法律工作者是否取得了律师执业证书?,如果他(她)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就是不法律工作者了。司法部又如果规定他(她)取可向当事人收取费用?而且法律工作者都是以此为业的。律师法是司法部起草的,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基层法律工作者条例也是司法部出台的,为什么司法部女出台一条与律师法相抵触的规章?

  如今的有地方司法行政机关把公民代理、辩护向当事人收取一定量成本费当作“牟取经济利益”进行处罚,显然与法不符,处罚不当。还有的地方司法行政机关规定公民代理辩护必须到司法局进行登记交费,这项规定本身就没有法律依据,公民代理辩护是否有资格审查权在人民法院,不在司法行政机关,与刚刚出台的《行政许可法》也不符。最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发文废止公民代理、辩护登记制度,江苏省能知错就改,其他省有否这样规定,如果有也该废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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