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钱税款也应追征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40:4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日前,深圳宝安区沙井国税务分局向一企业发出了征缴通知书,通知该企业前来税务机关交纳差欠的一分钱税款。(据中法网9月15日)

  这则消息与一元钱的官司一样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不同的是一元钱的官司是公民为争取自己的私权利,追征一分钱税款是公权力维护国家的利益,但两者都引起了人们对法律与经济、公平与效率、成本与收益的思考。

  尽管有批评者认为,一张征缴通知书都不止一分钱不应,追征一分钱税款,付出的成本远远高出实际征回税款的,此举实属不妥。然而,笔者认为那怕是一分钱税款也应追征,因为这是昭彰法律的公平、严肃。首先,法律的精神在于公平,在法律面前不能因人而异,也不能因钱而异,税务机关追征一分钱税款其最主要的法治意义还不在于为国库多缴一分钱,而是体现了一种公平执法、严格执法的理念。其次,法律是一种由国家强制力保障但源于公民内心能认同的规则,要使这种规则有效得到遵守,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要在规则面前人人平等、事事平等,一切按规则办事,这样才能赢得公民认同,一旦规则底线被有意无意地突破,那就离规则的崩溃不远了。一分钱税款以某种不合法的理由可不追征,一千元、一万元甚至更多的税款也可以各种名目逃避征缴。再次,进一步从权利义务上扩展来讲,国家的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公民有权享受国家纳税所得而生的各种福利,也就有义务依法照章纳税,只要有能力纳税,在纳税上就只有有多少之分,而无纳与不纳之分。从这个意义上讲,税务机关追征一分钱税款正是公民履行义务的体现。

  从另一个角度上看,公权力的行使与私权的行使不同,公权力的行使要以法律明确的授权为限,但经过公民选举出的代议机关制定的法律进行了明确的授权,该授权就代表了民意,公权力就必须依法行使,而没有自身随意想与不想履行的余地。法律规定对税款要依法征缴,并没规定一分钱的税款就可不征缴,那么,税务机关在没有法定减免情形下不对一分钱税款,就是失职。

  其实,从法经济学上讲,对一分钱税款的追征也符合法经济学原理。从经济学角度看,一项活动只要是产出大于投入,就被认为是有效益的,值得提倡的。但这里的产出不能仅仅以金钱的角度,更不能仅仅以当时能产生的金钱的效益去理解。或许对一分钱税款进行追征的各种投入远远高于一分钱的价值,但是由此带来的人们对法律公平和严肃的信任、对法律的自觉遵守,执法环境相应改善,这些有效产出远远胜于当初的投入。再进一步讲,就是从纯金钱角度上讲,这种效应一旦扩展,同时带来的是国家更多的税款能收缴上来。如此看来,这不但不是亏本的而且是高效益的活动。

  当然,对一分钱税款的追征采用发征缴通知书等严格程序、执法金钱成本高于所得税款的事例只适宜在个案中,事实上这种情况也不应当是社会的常态。但是万一这种一分钱税款的追征带有某种普遍意义的话,那么就会出现有效产出总体保持不变的情形,因为对一个一分钱税款进行追征和对一万个一分钱税款进行追征,所带来的人们对法律公平和严肃的信任、对法律的自觉遵守及执法环境相应改善等等都差不多。在这种产出一定情形下,国家机关就应该考虑采用降低投入的方式来提高效益,这时就要更多地考虑执法的金钱成本,比如采用集中公示的方式同时对公示后仍抗拒不缴的加大处罚力度等措施。

  但是,有一点是笔者始终要强调的是,作为国库收入主要来源的国家税款,无论是一亿元还是一分钱,在没有法定减免情形下,都必须依法追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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