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谈法律服务环境中的困扰及其对策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40:3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律师是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提供法律服务工作的专门人员,法律服务也是律师工作的全部项目。我国数以万计的律师在此项业务中取得了令世人注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近年来产生了一些混乱因素,一些人钻了我国法律服务制度不健全的空子,造成了社会不少公民、单位和企业的困扰,也造成不少律师的忧虑。为解决、整顿法律服务环境中的紊乱,我国司法行政机关做了一系列工作,然而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为了进一步解决法律服务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试就法律服务环境中的不秩序、不适应的现状与问题症结所在进行探讨,以便获得解决问题的对策及其设想。

  
聘请律师法律服务的多方位的现状


  法律服务是指法人或自然人为实现自己的正当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排除不法侵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聘请律师以其法律知识和技能提供服务的专业活动。在司法实践中,提供法律服务的并非都是律师。这与我国近年来经济发展不平衡、律师人员缺乏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这也是我国法律服务工作的组成人员多方位的根源。实际上,这些问题早已出现,只是过去问题不显得严重罢了。而今,我们要认真对待这个问题,进一步地治理整顿我国的法律服务环境,才是防患于未然。现就有关现状列举如下:

   1、由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2.由兼职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3.由乡、镇、办事处法律服务所在职法律工作者从事法律服务。
   4.由公证员担任法律服务。
   5.由退、离休政法人员从事法律服务工作。
   6.由法人内部在职人员从事法律服务。
   7.由上述人员自由联合的法律服务。

   以上不足以概括我国多方位的法律服务环境之全貌,但是,毕竟反映出其中一部分。同时,也说明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作为法人,认为法律服务可以与解决单位的债权债务划等号。因此,只要可以为企业追回欠款的,不论是何种讨债队伍,还是使用何种手段,也就聘而请之,这种划等号的做法是不足可取的。

   二是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少单位和人员只注重经济效益。他们只认此类目标,不管社会效益,把法律服务的环境做为一种可竞争的法律市场。这种视法律服务工作为纯商品经济活动,实在是对法律服务工作的曲解。

   我们现在要提出的是那种非律师所提供法律服务工作问题。按照我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职业证书的律师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是律师的专门职责。而目前有些现象将来还会存在的;有些现象是反常的,要求我们采取对策,清理整顿,理顺关系,使这些行为规范化,标准化。但是,必须郑重指出律师法律服务是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同时,又是我国广大律师通过数年来的艰苦努力,在法律服务这个广阔的领域中作出了巨大的历史作用和贡献,这样的一个局面得来是不容易的。因此,从这个角度讲,理顺法律服务的关系,整顿法律服务的“市场”是目前的当务之急。

  
法律服务环境不秩序的症结所在


  当前法律服务环境中多方位存在问题的主要症结所在是:  

  1.司法行政机关缺乏有效的管理,使得提供法律服务工作的不同性质的单位和不同素质人员大量出现。我国法律规定,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有组织领导和业务监督的权利。我们认为,目前不是处于律师工作的初创阶段,全国范围的普法工作已取得显著的成绩。因此,不应允许低劣的服务人员在法律服务工作中活动。而且,对这些多头绪、多路人马从事法律服务问题的治理,也是对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组织领导的一部分。另外,在打着各种旗号的法律服务中,收费标准也参差不齐,有的竟悬殊数干元,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缺乏对所有搞法律服务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的统一的业务监督。这是一个直接的原因。

   2.不正当的竞争也是法律服务环境不秩序的症结所在。有的律师事务所在自己所谓“辖区”范围内,依据有关的力量,“划地为牢”。也就是他对此范围内的法人或公民个人,要求聘请律师的,非我莫属,不能找“外人”担任,否则云云。使得一些企业家欲破此界又有顾虑,影响了法律服务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发展。有的还上门游说,要法人“改换门庭”,许诺“优惠”政策。有的欲与某律师联手,挂名取利,甚至有的是法律服务人员与法院工作人员串通介绍支付好处费的方式独揽案源,有的单位为了争揽案源还将法官的亲属案排到本部门,“割据”一方。这是一个重要原因。

   3.对律师事务所内部缺乏有效地综合管理,是法律服务环境不秩序的另一症结所在。律师事务所在我国律师执行工作机构中占绝大部分,怎样进一步发挥律师的积极性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重大课题。只有律师事务所搞好了,才能使我国的律师工作取得举足轻重的成效。现在一些人员素质上,工作效率上,办案设备等方面都不同程度存在问题。我们想,难道律师事务所不能加速发展吗?难道律师事务所不能增大投入、落实政策、解放思想为国家的经济改革作出更大的贡献吗?因此,我们要对我国的律师工作机构进行新的设想,防止可能出现的缺口。

   4.法人与公民法制观念、法律意识的淡薄,是形成问题的外部因素。有些法人或者公民遇到法律事务较为紧急时,沿袭找“熟人”的习惯。对法律问题懂行的、认识的司法人员、熟悉的律师工作者等等,都是他们寻找的对象,真是饥不择食。这样,就给了低水平的法律服务以生存的机会,使一些法人或公民在获取法律服务帮助上受到“欺骗”。

   5.讨债公司或讨债人员的出现,形成犬牙交错的局面。由于我国目前在经济上方针,过热的需求得到了有效控制,有的商品数量超过了市场容量,而且产业结构不合理的解决需要较长的时间,使得资金循环出现一定的阻滞。时间一长,债务拖欠之风愈演愈烈,欠债数额也不断升级,法人或公民都希望借助外力索回欠款,一些讨债队伍“应运”而生,雄踞—面,引人注目。但是讨债人员收费高昂,未必真能解决问题。还有一些公安、检察等部门少数人员,在法人或公民的“强烈”要求之下,也介入了讨债的事务,在我国经济领域中也“一显身手”,此举竟然使法庭和律师也“相形见绌”了。可见,东南西北中一起向这个领域冲,法律服务工作的境遇,不能不令人担忧。所以,消除这些主观的、客观的不利因素,是我们当前的重要任务。

  
解决法律服务工作困扰的设想和对策


  法律服务这一律师的“首项业务”出现困扰的症结是多方面的。因此,解决问题的措施也不能采取扬汤止沸方式,而应当呼吁全社会的关注和支持,应当由国家进行大范围的宏观控制;还应当做这几方面的具体工作:

  1.加强法律服务环境的整顿,应同国家经济调整相适应。作为法律服务工作属于上层建筑。国家的治理整顿是对经济的调鳖,即调整结构,整顿秩序,提高效益;也就是在经济基础上发生一定范围的变化和调整。所以,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应强化对法律服务环境的管理,该限制的应当限制,该监督的要落实监督。对于不能胜任法律服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该下马的一定下马,不符合条件的机构不许开展法律服务工作。

   2.对于专业的律师事务所应视情况划分等级。可以设想律师事务所为甲级、乙级事务所。这样可以使律师对自己的工作机构有整体意识,可以使聘请单位有个选择标准,可以使司法行政机关实行标准的业务监督,可以有效地提高律师的专业水平,巩固专业律师事务所和使其规范化,调动律师的工作积极性和增强责任感。另外,也可能对律师的专业分工的工作有着很大的推动作用呢!对整顿法律顾问环境是一种有效措施。级别的划分,也可使各法律机构多一点自知之明,制止人为的非正当竞争。

   划分律师事务所的级别,可以从事务所组成人员的数量、素质;办案数量、质量;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办案设备资料;组织管理;等等诸方面考核。为培养竞争意识,对律师事务所应隔段时间考查,实行动态评定,不搞一劳永逸的形而上学办法,促进事务所上进发展。提高对法律服务工作服务质量,使法律服务工作再上一个台阶。

   3.对法人使用公司律师担任法律服务事宜。我们认为,这样的法律服务人员应在所在的司法行政机关注册登记,经批准注册方可以开展工作。不应允许以社会律师名义从事公司事务之外的法律事务。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乡、镇、办事处法律服务所,考虑到这种机构大部分是以国家设立司法助理为核心成立起来的,本身就是以民事调解工作为中心工作的,因此,这种机构应以法律咨询、群众调解等法律服务工作为主,不宜大张旗鼓的搞本范围的法律服务工作。这方面最好制定有关条例加以调整。

  当然,上述的三条措施对法律服务环境的整顿,是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的。我们希望本文提出的问题,以期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我们更希望广大律师能从全局出发为此献计献策,协助有关部门有效整顿法律服务环境,使律师在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大舞台上演出更加威武雄壮的“戏剧”来。为我国的两个文明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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