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圣叹评2001年版《拆迁条例》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40:3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近年来,拆迁是热点。金圣叹遂对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拆迁条例》大感兴趣。得之,点评如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管理谁啊?是约束政府,还是管理老百姓?后者吧,“管理”=“中国特色服务”也。保障建设项目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到底谁先谁后?是依照什么法律而制定本条例?没必要向大家汇报吧。这种事,不说还清楚,说了倒糊涂。假如说是依宪法制定,可“强制拆迁”与宪法关于“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似乎不合)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符合规划否,政府说了算,政府在哪划根红线就得拆。那政府规划谁来管啊?自己管自己啊。为公益规划可以拆迁,为商业规划也可以拆。还是不要和居民商量,自己说了算方便。)
   
  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当然,最重要的拆迁补偿方案,尤其是关系到每户的具体方案,是不能公布的,是保密文件,一旦透明,容易造成拆迁户之间互相比较而不满,岂不多事? 还是化整为零好,吾在暗处彼在明处,逐个消灭)
 
  第十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自己拆迁,矛盾集中。还是委托别人拆迁效率高。被委托单位大都是拆迁能手,收了钱,干活卖力,怎样赶人,有一套,至于手段粗鲁点,没关系,暂时还没有人来监督。)
    
  第十五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政府是很聪明的,规划是它搞的,而有矛盾,则叫居民和开发商去仲裁,矛盾一下转移了。仲裁委员会也是政府开的,没有自己人不帮自己人的道理吧。起诉怕啥,照拆不误,就是拆错了,算个侵权,也不会复原的,大局要紧啊。司法审查吗?法官还不是人事局管的吗,法院的钱还不是政府财政拨款吗,法官不至于这么一点头脑也没有吧。)
   
  第十七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政府可以强制拆迁,政府大啊,只是好象没有法律根据。把人从房屋赶走,不是剥夺财产吗?不是的,而是为了大局也。啥大局啊,搞商业建设,是不是牺牲一部分人支持另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啊)

  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补多少,还是政府说了算。自己的东西,多少钱,由别人说了算)
 
  第二十八条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安置房要不要?就这么几套了,不要拉倒。好的安置房,也有啊,只是在郊区,至于搬进去后的上班、就学等问题,自己解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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