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严重破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47:3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高利贷在中国历史上早就存在,在计划经济制度时代一度销声匿迹。随着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随着允许民间可以借贷,高利贷死灰复燃,并且日趋蔓延之势,以至发展到成为民间金融的一大席位。民间借贷可以在一定程度促进经济发展,但高利贷却严重危害着经济发展。

  高利贷不仅严重影响着金融秩序,更严重危害着经济发展和尚社会和谐。一个个家庭因借高利贷而妻离子散,一家家企业因借高利贷而破产倒闭。一个个借高利贷者东藏西躲、亡命天涯,有家不敢归,有厂不能回,不敢出入大庭广众之下,不敢给家里打电话,不敢报警,一直生活在阴影之中,借高利贷者深受其害。

  就当地近几年发生的高利贷事件来讲,因为借高利贷不能归还而企业、门店倒闭,经营者逃跑失踪的有之,经营者被逼走投无路自杀的有之,经营者被关进监狱的有之,如某鸵鸟场老板因高利贷无力归还而逃跑失踪,某液化气公司老板因高利贷无力归还而远走高飞,某家电老板因高利贷走投无路而自杀,某电脑公司老板因高利贷无力归还而财产被抢一空,诸多门店老板因高利贷无力归还而过上了躲避追债的逃亡生活,等等因借高利贷而不能自拔者,难以一一列举。

  一般高利贷案件发生后,有的高利贷者以受害人身份控告到公安机关,借高利贷者成为犯罪嫌疑人,财产被以赃款而扣押。有的高利贷者以债权人身份起诉到法院,借高利贷者成为被告,财产被查封、扣押。不过大多高利贷者不寻求公安司法机关的救济,利用自身实力就可以随意将借高利贷者的财产进行扣押、变卖处理,或者将借高利贷者的财产哄抢一空。这些被控告、被起诉或者被哄抢财产的借高利贷者难以诉说自己遭受高利贷者侵害之苦!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能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也就是说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民间借贷就是高利贷。高利贷利率有的是5%、10%,甚至还有20%的,高利贷利率高出银行贷款利率的几十倍以至上百倍,可谓触目惊心!但是出具借款手续时一般不体现高利的利率,有的把计算好的利息加在本金数额里,有的先把利息扣除计算在本金数额里,有的在借据中体现利率,有的将利息写成本金利滚利,有的根本就没有约定利率,反正借据约定的利率在允许利率的范围。等等方式难以列举,一句话: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诸多的高利贷借款手续中很难看出是高利贷借款。

  可是,一个个借高利贷企业陆续破产倒闭,一个个借高利贷者过上了逃亡生活,且基本都是一夜之间倾家荡产,破产倒闭。就我县发生的几起高利贷事件来看,每家实体借高利贷少则在500万元,多则已过1000万元。实际上他们每天所赚利润远远不够高利贷借款利息,恶性循环,越沿越深,不能自拔,谈何创造商品价值和企业利润!

  对于高利贷这一毒瘤,不管从宏观上还是微观上的管理都显得过于缺位,从而导致他们打着民间借贷的旗号,行着高利贷的勾当,从个人钱庄发展为联手钱庄。这些从事高利贷者一般都有一定的社会背景,有些是靠血腥打杀起家,从事高利贷进行洗钱漂白,有的是靠生意赚了一把改行从事高利贷,有的是靠银行支持贷款转手进行高利贷,很多党政司法干部也开始从事高利贷,等等,高利贷组织和队伍呈发展壮大趋势,且日趋公开化,不断在侵吞着一个个经济实体。高利贷问题不能不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笔者建议:

  1、加强和规范对民间借贷的立法工作,从立法上界定民间借贷的范围、数额以及法律责任,刑法应当设立发放高利贷罪。

  2、司法机关处理此类案件时一定要严格区分民间借贷与高利贷的不同性质,不能笼统都认定民间借贷性质。

  3、坚决取缔高利贷,严厉打击和查处专门从事高利贷的不法分子,把此类违法犯罪消灭在萌芽之中。

  4、加大对银行、信用社规范从业的整顿和腐败惩治工作,政府应当从宏观上要求各个国有银行、商业银行以及信用合作社加大倾斜贷款扶持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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