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题系列分析(22)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57:4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55.在我国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中,下列哪些人或单位是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
  A. 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
  B.已经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c. 应当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个人
  D.应当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
  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中有关附带民事诉讼的知识。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根据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D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②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③已经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④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经死亡的被告人的继承人;⑤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故本题四个选项均为正确答案。  
  答案:ABCD

  56. 在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下列哪些情况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A.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女罪犯张某,被发现服刑时怀有身孕
  B. 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罪犯王某,在狱中自杀未遂,致使生活不能自理
  c. 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李某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D. 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妇女赵某,服刑时其正值哺乳期
  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中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知识。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者其他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时,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的方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①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③生活不能自理,适用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于适用保外扰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选项A中张某被判处了无期徒刑,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刑罚条件。选项B中王某虽被判处有期徒刑,但由于其是在狱中自杀未遂造成生活不能自理,故也不能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答案:CD

  57.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下述哪些判决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
  A.管制  
  B.有期徒刑的缓刑
  C.拘役
  D.剥夺政治权利
  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中关于各种判决执行程序的知识。
  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和最高法院刑诉解释规定,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执行机关是监狱,拘役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零九条和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的有关规定,罚金、没收财产的判决以及无罪判决、免除刑罚的判决,由人民法院执行。故本题中的四个选项均为正确答案。
  答案:ABCD

  58.王红亲眼目睹了三个盗窃犯实施盗窃及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的过程。事后,侦查人员找到王红取证。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王红有义务作证
  B. 王红有权要求对自己的姓名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保密
  C. 王红有权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
  D. 王红有权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障自己近亲属的安全
  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中关于证人的知识。
  刑事诉讼法对证人作证以及保证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作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故选项A说法正确。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证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故选项C、D为正确说法。选项B所述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规定,且此表述过于绝对,应予排除。
  答案:ACD

  59.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人民法院依法为其指定了辩护人,但是被告人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
  B.被告人无权拒绝人民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
  C. 人民法院应当先审查,被告人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准许
  D.人民法院准许后,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中关于指定辩护的知识。
  指定辩护是当刑事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在遇有法定情形时,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为被告人进行的辩护。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只能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因此,指定辩护又称刑事法律援助。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适用的情形包括:①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围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②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③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了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的情形:①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②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③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扩护人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故选项B说法错误。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三十八条规定,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故选项A说法错误。
  答案:CD

  60.胡女士喜欢编造并传播小道消息,她曾经捏造事实,同时诽谤甲、乙、丙、丁四人。此后,甲独自向人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人民法院下列哪些处理方式是错误的?
  A.人民法院不受理此案。
  B. 同意乙、丙、丁不参加诉讼
  c. 乙、丙、丁不参加诉讼,但允许他们在本案宣判后另行提起刑事自诉
  D.乙、丙、丁不出庭,但允许其保留告诉权
  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中关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的知识。
  根据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有三种: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②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别规定的可能对被告人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③辩护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解答本题的直接法律依据是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即共同被害人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种。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又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由此规定,选项A、 C、D的处理方式错误。
  答案:ACD

  61.张某以盗窃的手段获取了某公司的商业秘密,被控侵犯商业秘密罪。在本案诉讼中,被盗公司行使下列哪些诉讼权利于法有据?
  A. 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B.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申请不公开审理
  C.不服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而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D.以审判人员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为由申请其回避
  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中关于刑事诉讼代理、刑事案件审判程序、回避等知识。
  刑事诉讼代理是指诉讼代理人接受诉讼参与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进行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代理的种类有:①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的委托,担任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②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的委托,代理自诉人参加诉讼;③接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被告人的委托,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④接受中诉人的委托,担任刑事申诉人的代理人。故选项A所述诉讼权利于法有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及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审判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院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对于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故选项B所述诉讼权利于法有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迭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过申诉亩拄向人民,法院起诉。本题中被盗公司作为受害人,如果不服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有权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故选项C所述诉讼权利于法有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故选项D所述诉讼权利于法有据。
  答案:ABCD

  62.张某居住在A县,因涉嫌受贿被检察机关决定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张某应当遵守的义务有哪些?
  A.未经A县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A县
  B.未经A县检察机关批准不得离开A县  
  c.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D.未经A县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中关于取保候审的知识。
  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义务:①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有正当理由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如果取保候审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的同意。本题中张某是因涉嫌受贿被检察机关决定取保候审,故其如果离开 A县必须经过决定机关即检察机关的同意。②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③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④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选项 D是属于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应遵守的规定。
  由本题笔者在此提醒考生重点注意与之相关的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方式以及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和被监视居住人所应遵守的义务,这在今后极有可能成为出题的重点。
  答案: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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