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题系列分析(24)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57:4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69.关于行政机关和机构的设立,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A.经国务院批准,省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行政公署
  B.经市公安局批准,县公安局可以设立派出所
  C.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可以设立直属机构
  D.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区公所
  解析:本题考查行政法中关于行政机关和机构设立的知识。
  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是我国行政组织序列中的一种。所谓派出机关是指由一级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的行政机关。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的派出机关主要有: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②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③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而设立的街道办事处。本题中行政公署的设立需经国务院批准,故选项A说法正确。
  所谓派出机构是由政府的工作部门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管理某项行政事务的机构。在我国派出机构种类较多,如公安派出所、税务所、工商所等。派出机构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而不是根据上一级机关批准设立,故选项B说法错误。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也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直属机构是国务院主管各项专门业务的机构。国务院直属机构由国务院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原则设立,无需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需要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是国务院的各部委,故选项C说法错误。
  本题中选项D,因为没有说明“市人民政府”是否是“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以这种不严谨的表述不应进入正确答案之列。
  答案:BCD

  70.人民法院审理上诉行政案件,在哪些情况下必须作出发回重审裁定?
  A.原审判决遗漏被告的
  B.原审判决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的
  C.原审判决遗漏诉讼请求的
  D.原审不予受理裁定确有错误的
  解析:本题考查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关于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的知识。
  解答本题的直接法律依据是最高法院行讼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条规定,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这里规定的“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故可排除选项D。
  答案:ABC

  71.在哪些情况下,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A.看守所干警唆使被羁押人员殴打他人的
  B.乡政府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征收提留款的
  C.镇政府对超生妇女集中教育不许回家的
  D.商检局错发商检证明导致出口商品被退货的
  解析:本题考查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的知识。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①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②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③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④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⑤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情形。本题中选项C所述“镇政府对超生妇女集中教育不许回家”实质上是第①项规定的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情形。
  该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①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②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③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④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⑤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行为。本题中选项B属于第④项规定的情形,选项D属于第⑤项概括式规定的情形。
  该法第十五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①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②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④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⑤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本题中选项A即符合第④种情形的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本题的四个选项分别考查了行政赔偿范围和刑事赔偿范围的四种情形,对于尚未考查的其他情形,尤应引起考生的重点关注。
  答案:ABCD

  72.刘某对市辖区土地局依据省国土资源厅的规定作出的一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同时要求审查该规定的合法性。在此情况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市政府作为复议机关无权对省国土资源厅的规定进行处理
  B.区政府作为复议机关应当将省国土资源厅的规定转送市政府处理
  C.省政府有权对该规定进行处理
  D.市土地局作为复议机关应当将审查省国土资源厅规定的请求转送省国土资源厅处理
  解析:本题考查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复议管辖的知识。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本题中市辖区土地局是依据省国土资源厅的规定作出的一项行政处理决定,只有区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才能作为复议机关,而市政府不能作为复议机关,故选项A说法错误。选项B“区政府作为复议机关应当将省国土资源厅的规定转送市政府处理”的说法于法无据也是错误的。规定的发布机关有权对工作部门制定的“规定”进行审查,故选项D“市土地局作为复议机关应当将审查省国土资源厅规定的请求转送省国土资源厅处理”的说法是正确说法。省国土资源厅是省政府的一个工作部门,隶属于省政府领导,故省政府有权对该规定进行处理,即选项C为正确说法。
  答案:CD

  73.市规划局批准房地产企业大力公司在一片旧居民区开发商品房,规划范围内的居民认为自己由于历史原因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但已经在该片土地上居住40年,规划局在大力公司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批准建房是违法的。如果居民不服提起诉讼,下列有关本案原告资格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居民不是土地合法使用权人,不具备原告资格
  B.法院审查的对象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居民权益是否合法不影响其享有原告资格
  C.规划行为是针对大力公司的,居民不是规划行为的相对人,故不具备原告资格
  D.居民在批准规划阶段不具备原告资格,一旦实施强制拆迁行为便享有原告资格
  解析:本题考查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关于原告资格的知识。
  原告资格是指某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充当行政诉讼原告所应具备的条件,或者说是某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请求法院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所应具备的条件。原告资格的构成要件可以概括为:①起诉人必须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②起诉人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具备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最高法院行诉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本题中规划范围内的居民由于历史原因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但已经在该片土地上居住了40年,在事实上应确认这种土地使用权,即居民是土地合法使用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故选项A说法错误。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故选项B为正确说法。
  相对人是指具体行政行为所直接针对的人,他们或者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受领人,或者是行政行为的发动人,均是直接、明显地受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人。本题中市规划局批准房地产企业大力公司在一片旧居民区开发商品房,势必会涉及到房屋拆迁问题,居民会因房屋拆迁受到直接明显地影响,所以居民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故选项C说法错误。
  市规划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相对人便是大力公司和居民,也就造成对居民利益的侵害,因此即使是在规划阶段,居民也享有原告资格。故选项D说法错误。
  答案:AC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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