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题系列分析(20)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57:5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47.黄某、王某二人从境外走私入境假币150余万元。运载假币的渔船刚一到岸,即被海关缉私人员发现。黄某、王某手持铁棍、匕首将缉私人员打成重伤后携带假币逃走。对黄某、王某的行为应以哪些犯罪论处?
  A.走私假币罪
  B.运输假币罪
  C.故意伤害罪
  D.妨害公务罪
  解析:本题考查关于走私假币罪、运输假币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知识。
  走私假币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和金融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伪造的货币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①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②主观方面是故意。③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金融管理法规,逃避海关人员监管,走私伪造的货币的行为。④犯罪客体是国家海关监督管理制度和金融管理制度。
  运输假币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①犯罪主体是自然人。②主观方面是故意。构成运输货币罪,控诉机关需证明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如果行为人因受蒙骗等原因确实不知运输的是伪造的货币,不构成犯罪。③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行为。④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其特征包括:①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②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③客观方面表现为伤害的行为。④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
  妨害公务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①犯罪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②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③客观方面有四种表现:一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二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履行职责。三是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以上三种表现都是以暴力、威胁为必备条件。所谓暴力,是指对上述正在执行公务的三种人员实行打击或者人身强制,如捆绑、殴打、禁闭、轻伤害等,但不包括故意重伤和杀人。如果以重伤或杀人的方法阻碍执行公务,属于牵连犯,应按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以故意伤害罪(重伤)或故意杀人罪论处。此外,如果行为人未采用暴力、威胁方法,而如以无理纠缠、吵闹、谩骂等方法,影响执行公务的,不构成本罪。四是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但造成了严重后果。
  本题中黄某、王某二人从境外走私入境假币150余万元,这一行为符合走私假币罪的构成要件。由上述分析,黄某、王某手持铁棍、匕首将缉私人员打成重伤后携带假币逃走的行为,属于牵连犯,其所实施的重伤害行为涉及到两个罪名,应按重罪即故意伤害罪论处。故选项B、D应予排除。
  答案:AC

  48.甲为帮乙摆脱罪责,送给正审理乙涉嫌非法拘禁一案的合议庭审判员丙5万元。在审判委员会上,丙试图为乙开脱罪责,但未能得逞,于是丙将收受的5万元还给甲。甲经过思想斗争,到司法机关主动交代了自己向丙行贿的行为。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对甲的行为应以行贿罪论处
  B.对丙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受贿中止
  C.对甲应当适用刑法总则关于自首的处罚规定  
  D.对甲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解析:本题考查关于行贿罪的犯罪构成、受贿罪的既遂与中止、自首成立条件等知识。
  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条)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①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行贿罪的主体。②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并且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③客观方面表现为向他人行贿,即用财物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收买的行为。④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行贿的对象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①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②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受贿罪。③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④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自首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后自动投案。自动投案的实质是犯罪人在犯罪后,主动把自己的人身交给司法机关处理。犯罪人的行为符合自动投案条件必须具备的要求有:第一,自动投案的时间限制。自动投案必须发生在犯罪发生到犯罪人被司法机关抓获以前。具体包括三种情况:一是犯罪事实和犯罪人均未发觉时的自动投案;二是犯罪事实已被发觉,但犯罪人尚未被发觉时的自动投案;三是犯罪事实和犯罪人均已被发觉,但犯罪人尚未被司法机关抓获归案时的自动投案。第二,犯罪人投案的场所。犯罪人可向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的任意一家投案,如果接受投案的机关不是法定的受理机关,则可按法定的程序移送法定的受理机关。此外,我国司法实践为鼓励更多的犯罪人投案自首,对于下列情况也认定为自动投案:①犯罪分子因病、因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而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电、信投案,而随后再亲自到司法机关投案的。②犯罪分子正在投案的途中,被司法机关捕获的。③犯罪分子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受到怀疑而被有关部门调查,经教育后投案的。④犯罪分子在犯罪后潜逃在外,在被通缉、追捕的过程中,自动投案的。(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所犯的全部罪行。这一条件的成立包含以下内容:①犯罪人投案后所供述的必须是犯罪事实,而不是违反道德的行为或一般的违法行为的事实。②犯罪人自动投案后所供述的犯罪事实,是指其所犯的主要犯罪事实,而非其所犯罪行的全部细节,只要犯罪人供述了构成犯罪的主要事实,司法机关就可以据以查清全部案情,从而对其正确定罪量刑,一些细节是否供述或准确供述无关大局。③犯罪人投案后所供述的犯罪事实,必须是其自己所犯的罪行,如果供述的是别人的犯罪事实,则属于检举、揭发的立功表现,而不是自首。④犯罪人投案后所供述的犯罪事实必须如实,如有任何编造,则不能视为如实供述,但因记忆有误而作了错误陈述的不视为不如实供述。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这一条件的实质,是要求犯罪人主动提供追诉其所犯罪行的事实根据。此外,刑法第六十七条还规定了一种特殊的自首形式,即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本题中甲为帮乙摆脱罪责,送给正审理乙涉嫌非法拘禁一案的合议庭审判员丙5万元,其主观目的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用财物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收买,这一行为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故选项A为正确说法。丙试图为乙开脱罪责未能得逞,于是将收受的5万元还给甲,但其收受甲5万元的行为已经完成,即其行为已经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退还行为只不过是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的情节,并不影响受贿罪的定性,丙的行为不成立受贿中止,故选项B说法错误。甲经过思想斗争,到司法机关主动交代了自己向丙行贿的行为,这是发生在司法机关尚未发觉其犯罪事实以前,并且主动交代了自己的行贿行为,符合自首的成立要件,故选项C说法正确。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选项D说法正确。
  另需要提醒考生注意的是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关于立功的成立条件及处罚规定。
  答案:ACD

  49.黄某??19周岁??和赵某??17周岁??合伙盗窃邻村王某家的耕牛。黄某在门外望风,赵某进牛棚牵牛。由于赵某不小心弄出响声,被王某发现。黄某听到王某的吆喝声,不顾赵某即逃走。王某手持木棍紧追赵某,赵某为了逃避王某的抓捕,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王某身上捅了一刀后逃走。黄某逃到村头刚好遇见巡逻的民警。民警见黄某形迹可疑即将其带回问话,黄某如实将其和赵某合谋盗窃的情况向民警作了交代。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黄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B.对黄某应当认定为自首
  C.赵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D.对赵某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解析:本题考查关于盗窃罪、抢劫罪的犯罪构成以及自首成立条件的知识。
  盗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是:①犯罪主体为一般自然人主体,根据刑法规定,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可能成为盗窃罪的主体。②在一般情况下,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③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或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是盗窃罪的客观方面的主要特征。④本罪的直接客体在一般情况下是为刑法所保护的所有权制度。
  抢劫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方法,当场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①凡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②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③以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方法,当场攫取他人的财物,是抢劫罪客观方面的特征。④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公私财产所有权和被害人的人身安全两个方面,以侵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方式来实现侵害公私财产所有权的目的,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财产犯罪的主要特征,也是抢劫罪的处罚要重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的原因。
  此外本题还考查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知识。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应该按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此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转化型抢劫罪、准抢劫罪或者事后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①前提条件: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这是抢劫罪成立的前提条件。②时间条件和实质条件: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转化型抢劫罪成立的时间条件和实质条件。③主观条件:行为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本题考查的另一知识点是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根据该条第三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需考生注意的是如果选项D叙述为“对赵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则不是正确说法,刑法规定的是“应当”即“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可以”是由法院在量刑时依职权选择适用的。这在刑法条文中有多处规定,极易混淆,须重点注意。
  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自首的成立必须具备犯罪后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条件。
  本题中黄某和赵某合伙盗窃耕牛,黄某在门外望风,赵某进牛棚牵牛,二人构成事先有预谋的共同盗窃犯罪。赵某在盗窃耕牛时被王某发现,为逃避抓捕,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王某身上捅了一刀后逃走,这一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按照抢劫罪定罪量刑。黄某逃到村头遇见民警,民警见黄某形迹可疑即将其带回问话,黄某在其犯罪事实被发觉之前即如实将其和赵某合谋盗窃的情况向民警作了交代,其行为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故本题中四个选项均为正确判断。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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