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司法考试考不考法律文书?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2:41:1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法律文书的考核历年都列入大纲,但去年没有专门地考核法律文书。我个人的观点,法律文书可以去考,但应避免单纯的文书格式化考核;法律文书格式化考核会导致考生对文书格式的死记硬背,使文书的考核变成僵硬、呆板格式化记忆考试。法律文书的考核应当提倡形式和内容的并举,即要顾及到文书格式,又要顾及到事实阐述、法律关系、规则原则、法律责任承担、犯罪构成、定罪量刑的适用、依据的法律法规。考评时要注意到程序和实体的并举。至于题目的形式可以采取改错形式和填空补充结合在一起,尽力避免多年形成的法律文书考核不是单一、机械的文书制作,就是简单的避而不考。当然,不把程序和实体结合在一起只单纯地考文书制作,索性还不如不考。因为这样的考核水准与司法考试整体难度不相谐调。






  近来有不少传闻说今年的司法考试文书是给一个案例,考生可以按照当事人和在检、法、司不同系统来任意选择文书制作的格式。我不知道这是不是空穴来风,但这样的题目设置有悖于最基本的考务工作经济原则。

  我们大家都知道,法治发达的国家都采用两考制加实务训练这样一个司法考试模式。我们国家的司法考试制度是由一考制向两考制逐渐过渡、渐近变革的,也就是说我们国家的一考制不但有客观题目考核(一、二、三卷),也有主观题目的考核(卷四)。客观题目阅卷均采取光标阅读器的方式(行业标准规定的错误率在百万分之一以下),主观题目是人工判卷,今年共有25万考生报考,也就是说有25万份主观题试卷要由人工一一来阅卷统计出分数。其考务工作量大得惊人,这在世界上任何国家都是无法想象的一个数字。我们国家的司法考试制度由一考制逐步完善为两考制,与国际接轨带来的一个很根本的好处可以使考务工作量大减。比如说实行两考制的国家,以意大利为例,25000人参加客观题考核(一考),仅有1700人通过进入主观题考核(二考)。能参加第二考的仅为不足10%。

  主观题目的考核、组织、阅卷工作是我国司法考试制度考务工作量很核心的一部分,25万份主观试卷要一一的严格阅读、评判、统计分数,很难不出差错,很难降低阅卷的错误率,提高阅卷准确率。如果采用两考制,能进入主观题考核(第二考)的考生也就只有3-5万人,从工作量,阅卷的疲劳强度,阅卷的准确率和精细程度都会远远优于一考制。如在我国今年25万份主观试卷,人工阅卷考务工作量大得惊人的情况下,再将文书细化为3-5种格式任考生来选择制作。无论从阅卷人的阅卷强度,还是卷四的阅卷组织工作都是难以胜任的。势必会增加人工阅卷的错误率,增加对卷四分数的质疑,动摇这一考试制度的权威性。试想当阅卷人员拿到一个考生制作的文书时,先要细分其文书类型,再挑选出答案中与其对应的文书标准答案,然后再对照加以评分是多么的不现实的。如果将已经装订好的试卷拆分,按照不同的文书格式进行分类,让同一个阅卷人看同一个文书格式去进行阅卷评分又是多么的繁琐。

关于司法考试制度的完善和提高都要遵从于制度本身所要求的权威性、规范性、缜密性、准确性的基本原则,而考务工作的经济和权威性、准确性、组织效率是相辅相承的,传闻中的文书考试形式有悖于司法考试制度发展的基本原则和规律。有悖于考务工作经济的准则。

司法考试制度的完善需要有益的创新尝试,但司法考试制度发达国家成型的经验也要给以足够的重视和借鉴。比如法制史有没有必要考,商法、经济法有没有必要考得那么细,其近40个法都在商经考核范围内是值商?的;司法考试组织工作有待于进一步缜密、完善,而考核范围是否也要进行一下瘦身;当然,本文只是试图从考务工作的角度论证一下传闻的不合理性,但有时引导也可能形成误导,毕竟不是每一个人都可以按照科学、合理、效率的模式去处理事务或开展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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